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进口饲料准入名单的问题,以及和什么是进口宠物粮GACC准入名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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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口宠物粮GACC准入名单?先给答案:国家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名单,就是所谓的进口宠物粮GACC白名单。
我国对允许进口宠物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宠物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初次之外,进口宠物饲料还需要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证;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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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答:AQSIQ准入也称总局准入(原质检总局),目前所属部门为海关总署出入境管理部门。
自从总局动植物检验检疫 2026年3月1日,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的准入名单,其中将饲料添加剂单独列出了目录,这也是我国首次对饲料添加剂实行了目录管理(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继续出口到中国,并逐步完成准入,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则需要首先进行准入后才可以出口到中国。
5月3日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更新了新的《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新增了近100个产品。其中包括
韩国3台湾5。马来2日本3新加坡1泰国1印度1荷兰5法国10比利时4德国9丹麦4瑞士1西班牙2奥地利2意大利7英国2斯洛文尼亚1希腊2匈牙利1瑞典1美国31个。巴西2
其中:泰国、斯洛文尼亚、希腊、匈牙利瑞典都是新增国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所以首先我们需要查询名单确认您所选产品是否在准入名单中,如确认不在名单中,京元瑞环可以对产品进口评估,具体细节咨询京元赵晓娜,对于符合条件的,我们将为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增补到现有名单,可以合法出口到中国。
进口饲料GACC准入和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的主要区别如下:
监管部门不同:
GACC准入:由中国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GACC)负责监管。GACC主要负责进口饲料的境外国家/地区和企业准入名单的批准,即所谓的“白名单”。
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由农业部(MARA)负责监管。农业部针对每个进口饲料产品颁发进口登记证,即一个SKU(库存量单位)对应一张证书。

申请流程不同:
GACC准入:申请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 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协助资料递交至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大使馆再将材料推荐至中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随后发布调查问卷给申请国饲料主管部门,后者答复问卷后,海关总署对全部资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公布名单;不合格则通知申请企业饲料部门,并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企业进口销售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时,需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申请流程相对直接,主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
申请周期不同:
GACC准入:由于申请流程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因此申请周期相对较长。

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虽然具体申请周期可能因各种因素而异,但相较于GACC准入,其申请流程更为直接,因此通常申请周期会相对较短。
申请资料不同:
GACC准入: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注册产品信息(如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以及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申请资料则包括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进口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等。
图片展示:

(注:此图片为GACC准入申请流程示意图,展示了从申请企业到海关总署的整个申请流程。)
进口饲料GACC准入和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在监管部门、申请流程、申请周期以及申请资料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在申请时,需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申请路径,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准备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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