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中国饲料行业协会办事和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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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宠物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本省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和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由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中国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二)宣传政府制定的养犬(养宠)的法律、法规、条例,推广和普及宠物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
(三)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四)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犬登记、年审、疫苗注射,配合有关部门对宠物及宠物持牌人实施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制定、规范纯种犬和行业相关标准,组织犬只血统鉴定,制定纯种犬登记,犬只电子芯片安装,组织实施、颁发犬只血统证书;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宠物美容师、护理师、训犬师、牵犬师宠物医师等的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初审和申报;
(七)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及宠物服务行业的价格体系、收费标准。
(八)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市内外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
(九)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
(十)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引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宠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
(十二)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境外单位,经同样程序可成为宠物行业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900元/年。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中国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26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设有禽业、猪业、牛业、羊业、犬业、兔业、草业、蜂业、特种养殖业、兽医等十个分会和会员部、市场部、国际合作部、会展部、宣传策划部、综合部、法律咨询部、信息中心等八个办事机构。(一)负责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年检、变更;

(二)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服务;
(三)负责会员数据库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会员和分会的奖惩工作;
(五)负责组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六)协助各分会活动的会务工作;

(七)负责与地方畜牧行业协会的联系工作;
(八)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拟定实施畜牧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一)发展与国际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

(二)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负责国外畜牧业发展动态的收集、分析工作;
(四)协助信息中心完成中国畜牧业信息网英文版的建设工作;
(五)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一)组织畜牧业行业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交流、发布;
(二)负责会刊和中国畜牧业信息网的管理工作;

(三)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饲草、牧草种子、机械设备、药品药械信息等;
(四)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
(五)协助会员部开展为会员单位宣传服务工作;
(六)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一)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各种活动的策划;
(二)负责有关媒体的联络工作;

(三)组织行业内的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文秘、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议室、固定资产、车辆、电话等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接待和对外关系协调工作;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一)负责中国畜牧业交易会(展览会)的招商招展、会中组织及会后总结工作;

(二)负责国内国际同行业展会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三)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一)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二)负责协会会员单位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起草协会对外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文书;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饲料工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兴起而兴起,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而壮大。30年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创业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整合提升阶段。
1、创业起步阶段
1978年~
1984年,是我国饲料工业的创业起步阶段。我国一向以农业文明著称于世,饲养业有着悠久的历史。 长期以来,饲养业处于分散的家庭副业的地位,农民利用业余时间,一把菜、一瓢糠地饲养,规模小、商品率很低。这种自然经济下的生产方式,没有对饲料工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农业发展,粮食产量提高,养殖业的商品率有所提高,出现了一些饲养专业户和兼业户。与此相适应,零星地出现了一些饲料车间和饲料加工厂。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束缚,生产力水平很低。八亿农民搞饭吃,一亿多人不得温饱,顾不上搞饲料工业,也没有条件搞饲料工业。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连年丰收,城乡经济建设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提高。人民在吃饱了的基础上,自然要求吃好,不但要求吃米面,还要求吃上鸡、鱼、肉、蛋、奶。要满足广大群众改善膳食结构的要求,必须大力发展现代化的养殖业,从而要求大力发展现代化的饲料工业。
正是在这关键的时刻,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次代表大会发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号召,提出了力争到20世纪末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并确定发展农业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这样,发展饲料工业就被确定为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值翻番的重大战略措施。
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大力倡导发展饲料工业,十二大以后,多次发表重要谈话。1982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同国家计委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要搞饲料工业,这也是一个行业。搞种子、饲料,除了需要努力运用和发展有关的科学技术外,还要有很好的组织工作。”1983年1月,邓小平同志对国家计委、经委等领导同志谈农业发展规划时,又明确指出:“农业翻番主要靠多种经营,最直接的措施有两条:一是饲养业,二是林果业。大、中城市郊区要大力发展牛、羊、鸡、鱼饲养业,国家给予帮助。要供给优良的品种、供给饲料。全国都要注意搞饲料加工,要搞几百个现代化的饲料加工厂。饲料要作为工业来办,这是个很大的行业。”
为了实现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国务院对发展饲料工业及时作了部署。1982年12月,在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场、饲养场和饲料加工厂。1983年,在六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强调: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大幅度提高配合饲料产量。1983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国家计委《关于发展我国饲料工业的报告》,强调了饲料工业是发展饲养业的基础,必须迅速建立和发展饲料加工业。1983年8月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饲料工业作为新兴产业来抓,部署国家经委起草全国饲料工业发展纲要。1984年5月8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审查通过了《1984~
2000年全国饲料工业发展纲要(试行草案)》(简称《纲要》),并于12月26日正式颁布。从此,饲料工业建设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序列。
2、快速发展阶段
1985年~

2000年,我国饲料工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饲料工业发展的事实证明,《纲要》是一个很好的指导性文件,是一个科学的文件。它提出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正是在这个文件的指导下,在以后的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饲料工业持续、迅速、健康地发展。
根据我国当时财力、物力有限的实际情况,《纲要》提出:实现总目标的过程,要分两步走,1990年前,主要是打好基础,创造条件,逐步建成初具规模的饲料工业体系;后10年,健全饲料工业体系,使饲料工业进入一个新的振兴时期。
事实上,我国饲料工业发展之好之快,大大突破了《纲要》的规划。到1990年底,全国已建成时产1吨以上的饲料加工企业6045家,其中时产5吨以上的
551家,形成年双班生产能力6090万吨,配合饲料、预混合饲料总产量达到3200万吨。品种逐步走向系列化,各种动物不同生长阶段的饲料都能生产。饲料添加剂工业开始起步。饲料机械制造工业有了良好的基础,能生产不同产品的成套系列设备。饲料科研与教育业有了相当的发展。
以后的10年,我国饲料工业继续快速发展。1991年,全国配合饲料产量达到3494万吨,居世界第二位,一跃成为饲料生产大国。到1999年,基本建成了完整的饲料工业体系,时产5吨和5吨以上的饲料加工厂有1937家。饲料产品总产量6871万吨,配合饲料产量5552万吨,浓缩饲料1096万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223万吨,饲料加工业产值1855亿元,在全国统计的38个工业行业中排名第16位。添加剂中维生素、氨基酸等产品基本能自给,矿物质饲料也基本实现自给。机械制造企业发展到270多家,其中骨干企业60多家,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电控设备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全国饲料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科研成果的推广、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3、整合提升阶段
新世纪到来,我国饲料工业进入整合提升阶段。我国饲料工业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整合提升阶段。在新阶段,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
从国内市场来看,对饲料工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年的大发展,我们有了一个很大的摊子,出现了产能过剩的情况,加上近几年原料涨价,成本上升,因而利润滑坡,企业压力增大,中小企业生存艰难。同时,随着城乡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不断丰富,对养殖产品及至对饲料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高质量、高品质、高安全。
从国际市场看,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我们有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国际跨国公司也将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市场竞争的深度、广度、烈度,都大大超过以往,企业的兼并、重组随之大大加快。
要适应新的形势,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我国饲料工业必须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布局,转变发展方式,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为主转变,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为主转变,从粗放经营向科学发展转变,从而提高核心竞争力,保持发展的协调性、全面性和可持续性。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从此我国饲料管理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贯彻《条例》,农业部先后出台了6项配套管理制度和10项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全面实施饲料安全工程,在继续扶持发展的同时,强化企业管理,强化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管,维护了饲料产品市场秩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同时,行业开展自律,讲究信誉,公平竞争。饲料工业进入了依法治饲、依法兴饲的新阶段。

30年来,我国饲料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总产量连续三年突破亿吨。我们用了20几年的时间,就走完了经济发达国家百年的路程,这是我国人民创造的一个奇迹。
1、饲料产量快速增长
从1980年到2026年,饲料产品产量由110万吨增加到12331万吨,27年增长112.1倍,年递增率为19.1
%。从1990年到2026年,饲料工业产值由1119亿元增长到3335亿元。
随着养殖业结构的调整,饲料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日趋合理。2026年,在全国配合饲料中,肉禽料比重最大,达到了34%;反刍料比重最小,是4

%;猪料、蛋禽料和水产料分别占26%、20%和14%;其他料2%。饲料产品结构和养殖业的结合度更加紧密。
2、饲料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饲料质量安全是保障养殖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企业也付出极大努力,促进了我国饲料产品的稳步提高,质量安全状况不断改善。1987年,第一次全国抽查饲料产品质量样品合格率仅为20
%;2026年达到93.8%;2026年以来,全国配合饲料质量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高品质的饲料产品已成为主流。
自2026年开始,农业部组织开展的饲料质量监督例行检测和饲料中违禁药品监测结果显示,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物检出率逐年下降,从2026年的3.83

%下降到2026年的0.67%。
3、饲料添加剂从进口国变为出口国
饲料添加剂工业是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国产饲料添加剂品种少、产量低、质量也较差,饲料添加剂基本上依靠进口。进入新世纪以来,饲料添加剂工业有了长足发展。品种大幅度增加,产量快速增长,彻底改变了依赖进口的局面,许多产品还进入国际市场。氯化胆碱、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C等饲料添加剂已占国际市场30
%~ 50
%。以赖氨酸为例,1999年产量为9327吨,2026年达到50.2万吨,7年增长53.8倍,并从2026年开始出口,2026年第一次实现出口量(6.5万吨)大于进口量(5.4万吨)。目前,国产赖氨酸市场占有率为94

%。
4、饲料机械工业技术和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饲料机械已有零星生产。但作为一个专业化的机械制造业,则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特别是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生产几十个系列200多种产品,不仅可以满足国内饲料生产的需要,而且远销国际市场。包括成套设备在内的饲料机械产品出口到东南亚、新西兰、俄罗斯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
5、饲料资源开发利用成效显著
各种饲料原料资源开发率不断提高,产量稳定增长,除蛋白质原料外,大部分产品基本上可以满足我国饲料工业的需要。2026年,全国豆粕产量为2740万吨、菜籽粕733万吨、棉籽粕510万吨、鱼粉49万吨、肉骨粉42万吨。

6、饲料企业发展迅猛,综合素质不断提升
1990年,全国饲料加工企业14010家,其中,时产5吨以上的企业551家,不到4
%;2026年,全国饲料加工企业15376家,其中,时产5吨以上的企业4415家,占22
%。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集团化和兼并联合趋势加快。2026年,年产10万吨以上的企业157家,全国排名前10位的饲料企业集团的饲料产量3377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27
%。

饲料行业企业的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从1992年到2026年,私营企业数量从624家增加到8417家,15年间增长了13.48倍,成为饲料生产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饲料行业是最早引进外资的行业之一,从1979年兴办第一个中外合资饲料企业,到2026年,三资企业已发展到237家。
为提高产品质量,饲料行业企业不断加强管理。目前,已有800多家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HACCP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2026年,15家饲料企业的16个产品首次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26年,又有13家企业的13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育,我国一些饲料企业也相继进入资本市场,目前已有10余家企业上市。
7、科技教育与技术推广不断发展
“六五”至“十五”期间,国家投资1.95亿元用于饲料行业科技攻关,获得丰硕成果。1990~

1999年,取得科研成果90项,其中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2项,国际先进水平的25项,获国际专利16项,60
%的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应用。随着饲料科技成果的应用,配合饲料转化率大幅度提高,饲料对养殖业的科技贡献率达到50
%以上。截至目前,全国有四所大学设立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国家二级学科,61所大中专院校设置了与饲料相关的专业,设立了45个硕士、15个博士授予点。
20多年来,共培养了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人才4万人,硕士、博士470多人。同时,国家扶持建立了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国家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动物营养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饲料科研、推广机构,发挥了饲料科技进步的带头作用。
8、饲料质量监测体系不断加强

经过近30年的建设,全国饲料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建成。至2026年底,全国建成1个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部级饲料质检中心11个(沈阳、西安、济南、成都、呼和浩特、广州、南宁、南京、南昌、昆明、乌鲁木齐)和32个省级饲料监察(检测)所,73个地市级,315个县级饲料质检站。一个以国家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部级质检中心和省级饲料监测机构为骨干,地、市、县级饲料质检站为网络的饲料监测体系已经形成。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检测手段基本具备,检测水平大大提高。各级饲料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质量安全监测、行政许可监测、仲裁检验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撑。同时,为饲料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检测服务和技术指导。
9、饲料标准化工作同步进行
1983年,原农牧渔业部制定了畜禽饲养标准,确定了畜禽各生长阶段营养需要量。1985年,由农业部、原商业部制定了猪鸡配合饲料国家标准。1986
年,国家批准成立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制定饲料标准。到2026年,现行颁布饲料标准341项,其中,综合类标准19项,产品标准37项,方法类标准115项,原料标准48项,饲料添加剂标准70项,其他类标准52项,并完成了《中国饲料工业标准化体系表》的编制工作。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中国饲料工业标准化体系。
不可替代的突出贡献

30年来,我国饲料工业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据2026年统计,全国饲料工业企业15376家,从业人员53.6万人,饲料行业总产值
4009亿元。饲料工业在推动养殖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饲料工业的全面发展,推动养殖业持续发展
工业化饲料的使用,与良种、防疫和先进的养殖技术有机结合,促进了养殖业持续发展。从1980年到2026年的27年间,我国粮食产量年递增率仅为1.7
%,而肉类、禽蛋、养殖水产品产量年递增率分别达6.6%、7.3%、9.1%;同期,饲料产量年递增率高达19.1

%,为养殖业持续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生产资料。
历史经验表明,饲料工业的发展,是现代养殖业的直接推动力。在我国,正是饲料工业的崛起,推动了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批大中型饲料企业以饲料生产为基点,向畜牧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延伸,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链条。目前,在全国528个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饲料企业有32个。这些饲料企业,带动了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的综合效益。
2、繁荣农村经济,推动新农村建设
饲料工业依托种植业,支撑养殖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开辟了就业渠道。根据专家测算和生产的实践经验,使用1吨配合饲料可为养殖业增收100~
200元。“十五”期间,全国累计推广配合饲料为养殖业增加收入近1000亿元。配合饲料推广使用,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目前,50多万饲料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村劳动力,饲料企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近年来,一批规模较大的饲料企业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兴办企业和养殖基地,提供技术服务,带动农民致富。

3、节约大量粮食,带动相关行业发展
实践证明,用配合饲料喂畜、禽,比用单一饲料可提高饲料报酬率20%~ 30
%。同时,还可以缩短饲养周期,大量节约粮食资源。肉鸡配合饲料转化率由“八五”时期的2.5∶1提高到目前的1.8∶1,出栏缩短18天左右;猪配合饲料转化率由4.0∶1提高到3.0∶1,出栏缩短40天左右;蛋鸡配合饲料转化率由3.0∶1提高到2.4∶1;水产配合饲料转化率由2.5∶1提高到
1.8∶1,粮食消耗大大降低。饲料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各类饲料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减少了环境污染。饲料工业的发展,还带动化工、医药、机械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4、饲料质量的提高,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

饲料是动物性食品生产的源头,饲料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我国饲料工业在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饲料产品质量,特别是国务院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来,不断加强饲料法制建设,全面规范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2026年,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违禁药物品种目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严厉打击在饲料和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行为。通过实施饲料安全工程,整体提升质检体系监测能力,连续多年开展打击使用违禁药品等专项活动,不断加强和完善质量监管措施,饲料产品质量稳步提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
大国崛起的成功经验
30年间,在几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我国饲料工业迅猛崛起,建立起完善的工业体系,成为世界饲料生产大国,正在向饲料强国奋进,这是一个奇迹!奇迹,令世人瞩目,令世人惊赞。而奇迹是怎样创造的?一个饲料大国崛起的成功经验,却更加可贵,更值得珍视。因为,带有普遍意义的成功经验,对以后的发展,依然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对我国来说,饲料工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探索,需要一面发展,一面总结,一面提高。30年来,我们已经总结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对基本的经验已经形成了共识。
1、坚持改革,迅速腾飞的强大动力

从起步阶段开始,我国饲料工业就实行“新事新办”的方针。所谓新事新办,就是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根据《1984~
2000年全国饲料工业发展纲要(试行草案)》的规定,我国饲料工业从一开始就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没有实行条块分割的交叉管理。这是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个很大的创新。根据这一管理原则,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组织措施。1985年2月9日,国务院批准在国家经委成立饲料工业办公室、中国饲料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并决定,三个牌子、一套班子。以后,经过1988年和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行业管理不断加强,不断完善。全国32个省、区、市,除了台湾和西藏,其余30个省、区、市都建立了本地的饲料工业办公室和饲料工业协会。这种新型的行业管理格局,科学、有效,对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在生产经营领域,积极倡导“大家办”,坚持放开搞活。提倡多渠道集资,多种形式办厂,多种经济形式经营,国家办、集体办、个人办,也可以联合办,从而充分调动了各级、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调动了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分的积极性,使有效的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都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在饲料工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按照价值规律办事,从而克服了条块分割、独家经营的弊端,打破了部门、行政界限,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发展,一大批国营企业也通过改制获得新生。
我国饲料工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大家办,一家管”,实现了市场主体多元与管理机构的统一相结合。

2、对外开放,赶超世界的有效途径
我国饲料工业30年的发展历程,就是饲料工业不断开放搞活、引进合作、消化吸收的过程。由于起步晚,基础差,中央和地方都特别重视借鉴饲料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一是合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七五”期间,我国先后从美国、法国、瑞士、匈牙利等10多个国家引进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加工等多种设备270多台(套),既提高了我国饲料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又为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饲料机械国产化创造了条件。二是大力兴办三资企业。泰国正大集团联合美国大陆谷物公司于1979年在深圳成立正大康地有限公司,1982年年产18万吨的现代化饲料厂建成投产,为当时全国最大的饲料加工厂,也是全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此为起点,通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方投资等多种形式,促进我国三资企业迅速发展。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不断开展同国外饲料企业的考察、研讨、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缩小同先进国家的差距。实践证明,坚持对外开放,大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投资和管理经验,对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起了关键作用。
3、科技创新,贯彻行业发展的全程
“科技兴饲”,是贯穿我国饲料工业30年迅速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推动饲料工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重大作用。《纲要》共有10条,其中有5条是有关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加强科学管理、加强科技人才培训、提高科技人才素质的内容。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饲料工业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从“六五”开始,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都把饲料工业科技作为重要课题。饲料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不仅取得了丰富的科技成果,开发出大批的新产品、新技术,而且培养造就了一批素质高的科技队伍。为了实现“科技兴饲”的目标,饲料行业广泛开展了饲料科技推广活动,连续多年组织召开全国饲料工业交易会、科技进步经验交流会、新技术和新产品交流会,召开全国饲料行业科技进步经验交流会。通过这些活动,总结了经验,推广了先进,交流了技术,促进了整个产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同时,在饲料工业发展过程中,也大量引进了饲料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消化吸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突出表现在饲料添加剂的研制上,从小、弱、差到多、新、强,只用了不长的一段时间。目前,我国工业饲料对养殖业的科技贡献率已达到50
%以上,充分表现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

4、依法治饲,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饲料工业的发展,离不开饲料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在国家饲料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河南、湖南、安徽、河北、湖北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先后颁布了地方饲料管理法规。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明确提出,要在扶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同时,加强和完善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2026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需要,国务院重新修改颁布了该条例,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违禁药品查处的内容。多年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在依法治饲方面重点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实施饲料安全工程,加强和改善全国饲料质量监测体系的基础设施,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二是组织实施饲料产品监督抽查和打击瘦肉精等专项整治工作,促进饲料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遏制违禁药品的使用。三是实行饲料行业准入制度,即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进口饲料和添加剂实行产品登记制度。这三方面形成了依法治饲的监管体系,对促进饲料工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从源头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饲料行业还积极推进质量认证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引导饲料企业树立现代管理理念,采用现代管理制度。
5、扶持引导,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是我国饲料工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成功经验。

在饲料工业起步和打基础阶段,在1983年和1984年的两年间,国务院为落实邓小平同志的两次谈话精神,专门就发展饲料工业问题下发了两个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做出了加快发展饲料工业的重大决策,明确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当饲料工业发展到相当规模以后,国务院又审时度势,于1999年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26年又转发了《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饲料工业走上了依法治饲、依法兴饲的轨道。从各地情况看,各级政府都把发展饲料工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协调计划、财政、税务、银行、运输等部门,为饲料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饲料工业是直接为养殖业服务的新兴支农工业,国家和地方除了增加资金投入外,还长期争取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如免征增值税等等。
健全法制,优惠扶持,为我国饲料工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饲料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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