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饲料原料标准目录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第三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第五条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六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出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八条宠物饲料产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第十一条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对宠物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宠物饲料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十四条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第十五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一、概述
(一)配合饲料的一般原则
1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设计方案
2要兼顾价格和生产性能的平衡

3认真执行饲养标准
4把握原料的营养成分
5注意原料的选择
(二)猪饲料配方的计算方法
二、猪饲料的种类、营养价值及其加工工艺

(一)猪饲料的种类及其营养价值
1能量饲料
2蛋白质饲料
3粗饲料
4青绿饲料

5青贮饲料
6矿物质饲料
7维生素饲料
8饲料添加剂
(二)配合饲料的加工工艺

1适合小规模养猪场(户)的饲料加工工艺
2先粉碎后混合的饲料加工工艺
3先配合后粉碎的饲料加工工艺
(三)猪常用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
三、种公猪的配合饲料

(一)种公猪配合饲料的设计
1种公猪对能量的需要
2种公猪对粗蛋白质的需要
3种公猪对矿物质和维生素的需要
(二)种公猪的饲养标准

(三)种公猪的饲料配方
1配种期的饲料配方(1~33)
2非配种期的饲料配方(1~10)
四、母猪的配合饲料
(一)母猪的生理特点与饲养要求

(二)母猪的饲养标准
1妊娠母猪每日每头营养需要量
2哺乳母猪每日每头营养需要量
3母猪每千克饲料养分含量
(三)母猪的饲料配方

1哺乳期的饲料配方(1~43)
2妊娠期的饲料配方(1~46)
3空怀期的饲料配方(1~10)
五、仔猪的配合饲料
(一)仔猪的生理特点与早期断奶

(二)仔猪的饲养标准
1仔猪每日每头营养需要量
2仔猪每千克饲料养分含量
(三)仔猪的饲料配方
1仔猪人工乳配方(1~4)

2仔猪的饲料配方(1~38)
3断奶仔猪的饲料配方(1~90)
六、后备猪的配合饲料
(一)后备猪生长期的饲养
(二)后备猪的饲养标准

1后备母猪每日每头营养需要量
2后备母猪每千克饲料养分含量
(三)后备猪的饲料配方
1后备种公猪的饲料配方(1~10)
2后备母猪的饲料配方(1~44)

七、生长肥育猪的配合饲料
(一)生长肥育猪的饲养
(二)生长肥育猪的饲养标准
1瘦肉型生长肥育猪每日每头的饲养标准
2瘦肉型生长肥育猪每千克饲料养分含量

3肉脂型生长肥育猪每日每头营养需要量
4肉脂型生长肥育猪每千克饲料养分含量
(三)生长肥育猪的饲料配方
120~35千克体重生长肥育猪的饲料配方(1~140)
235~60千克体重生长肥育猪的饲料配方(1~145)

360~90千克体重生长肥育猪的饲料配方(1~165)
八、猪饲料添加剂
(一)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基本原则
(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方法
(三)饲料添加剂配方的设计

1微量元素添加剂配方的设计
2维生素添加剂配方的设计
3载体
(四)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其产品简介
1氨基酸

2矿物质及其营养原理
3维生素
(五)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其产品简介
1抗氧化剂
2防腐剂

3促生长剂
(六)猪的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的饲养标准
1瘦肉型生长肥育猪每日每头的需要量
2瘦肉型生长肥育猪每千克饲料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含量
3肉脂型公猪每日每头的需要量及每千克饲料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含量

4肉脂型母猪每千克饲料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含量
5肉脂型生长肥育猪每日每头的需要量
6肉脂型生长肥育猪每千克饲料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含量
(七)饲料添加剂配方
1微量元素添加剂配方(1~34)

2维生素添加剂配方(1~26)
法律分析: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以上均指有效的编号。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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