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中国宠物饲料法规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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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制定产品标签。自2026年9月1日起,无论国产或进口,所有宠物饲料产品标签都需遵循此规定。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产品包装上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表示的信息说明物。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需明确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存储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信息、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
标签需在显著位置标注“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须位于标签主要展示区,使用通用名称,并保持统一字体、字号、颜色,不得突出部分内容。同时,可标注商品名称,但必须置于通用名称之后或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需标注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与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原料组成需按各类或各种成分加入重量降序列出,添加剂组成需标示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添加剂可标示类别名称。
所有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需标示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编号。标签还需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存储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含非反刍动物的成分产品需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信息。

境内生产的配合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标签需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则可不重复标注。进口宠物饲料产品需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地区名,并标注进口登记证号、生产厂家信息、销售机构信息。复合包装产品需标明净含量及独立包装净含量及件数或直接标示独立包装净含量及件数。
免费提供的宠物饲料产品需在标签上注明“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试用装”等字样。委托加工的宠物饲料产品需标注委托企业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宠物饲料中若含有转基因成分,标签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签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华思联认证中心作为专业认证机构,跟踪国内外行业法规,为进口饲料、宠物食品产品的登记注册提供指导,并可进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标签标准合规预审核,帮助企业快速通过审核。
宠物饲料产品分类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它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主要指宠物干粮(如猫粮、狗粮)和宠物湿粮(主粮罐头)。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宠物营养补充剂(如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益生菌、精油等)。其它宠物饲料则指宠物零食(如零食罐头、肉干、饼干、咬胶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宠物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本省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和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由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中国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二)宣传政府制定的养犬(养宠)的法律、法规、条例,推广和普及宠物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

(三)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四)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犬登记、年审、疫苗注射,配合有关部门对宠物及宠物持牌人实施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制定、规范纯种犬和行业相关标准,组织犬只血统鉴定,制定纯种犬登记,犬只电子芯片安装,组织实施、颁发犬只血统证书;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宠物美容师、护理师、训犬师、牵犬师宠物医师等的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初审和申报;
(七)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及宠物服务行业的价格体系、收费标准。

(八)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市内外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
(九)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
(十)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引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宠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
(十二)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境外单位,经同样程序可成为宠物行业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900元/年。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中国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26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饲养动物有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扩展资料:
以案说法:三个案例告诉你被狗咬伤谁担责?
当今,饲养宠物狗成为一部分民众生活的喜好,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而饲养,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但由此而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
近几个月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多起因恶犬伤人事件,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乃至剥夺了生命,也让公众惴惴不安,闻犬色变。
那么当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近日,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合肥蜀山法院和肥西法院了解到,在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宠物狗是“罪魁祸首”,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

情况一:遛狗不拴咬伤人主人负全责
2026年1月某天的晚上9时许,赵某散步时和刘某家的狗迎面而过。刘某的狗突然蹿至赵某身后扑上其背后咬了一口。事后,赵某经就医治疗共花费数千元。经过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事发当时他家狗只是扑了赵某以下,并没有咬她,且当时赵某说没事,事后赵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日期和事发时间不符,且病历存在涂改痕迹,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诉称刘某家的狗曾扑到其身上,刘某表示认可,但否认狗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赵某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可认定刘某家的狗伤害赵某的事实。
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且赵某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处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支出1000余元。

法官解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情况二:家犬将路人咬伤拴着也要担责
2026年9月底,大学生何某在路过某小区附近一门面房时,被一只拴着的狗冲出院子咬伤。当天下午,何某经治疗诊断为下肢膝以下咬伤,并注射了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
因狗主人朱某不愿意承担医疗费2000余元,何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负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余元。
法庭上,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朱某表示事发当时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狗咬的视频或现场证人证明确实是自己家的狗伤人,并质疑是否存在何某逗弄狗才导致被咬的可能,因自己家房屋外围用铁丝网围了一个小院子,且狗被拴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主张朱某的狗将自己咬伤,有接出警情况登记表为证。朱某声称何某可能存在过错,但也承认自己不记得是否关了院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处朱某负担何某医疗费2000余元,并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支出营养费和存在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情况三:流浪狗伤人原主人负责
今年4月初,肥西县居民赵某散步时,被一只从后面跑来的流浪狗咬了一口,遂到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赵某经打听得知,咬自己的那条狗似乎是附近居民马某家的。

面对找上门要求赔偿的赵某,马某承认那条狗曾经是自己家养的,但却以自己在一个月前送给了别人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庭审中,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马某声称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声称所送之人的相关资料。
最终,经法官调解,赵某和马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的治疗费用。
法官解析:目前,因饲养的动物或遗弃的宠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已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犬伤人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介绍,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受害人被饲养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
据了解,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则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人民网-以案说法:三个案例告诉你被狗咬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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