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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通用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作者:饲料配方师 时间:2025-12-30 阅读: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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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通用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本文目录

  1.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2. 饲料取名禁用字有哪些
  3. 饲料保质期国家标准
  4.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中的“产品名称”需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可标明)。

通用名称:

定义:通用名称是描述产品基本属性和类别的名称,是产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重要性:通用名称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了解产品基本属性的重要途径;对于市场监管者来说,是判断产品类别和合规性的关键依据。

饲料通用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类型:通用名称的类型根据产品类别进行划分,如宠物饲料、畜禽饲料、水产饲料等,每种类型都有其对应的通用名称。

字体和位置:通用名称的字体应为中国字,且字号大小应大于或等于标签上除商标外的其他字体。在标签上的位置应显眼,便于消费者一眼就能识别。

明确产品类别:在准备中文标签时,必须明确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类别,并根据产品类别使用对应的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定义:商品名称是企业在市场推广中使用的特定名称,可以是音译或意译,用于区分不同品牌或不同系列的产品。

饲料通用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可标明性:根据《饲料标签》标准,商品名称是“可标明”的,但前提是已经标明了通用名称。

字体和位置:商品名称的字号不应超过通用名称的字号,且应标在通用名称之后。在标签上的位置也应清晰明了,但不应影响通用名称的显眼性。

发挥空间:商品名称的命名具有一定的发挥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品牌定位、市场策略等因素进行命名。

在准备进口饲料的中文标签时,必须确保产品名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通用名称是必须标识的内容,且应明确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类别;商品名称虽然可以标明,但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通用名称的显眼性和准确性。

饲料取名禁用字有哪些

目前没有官方发布的完整饲料取名禁用字列表,但命名需遵守通用名称规范,禁止使用误导性、夸大性词汇,且名称需真实反映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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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名称强制使用:饲料产品名称必须采用反映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且需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或相关饲料分类标准的命名规则。例如,宠物配合饲料需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全价宠物食品”等字样,并注明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2.禁用误导性、夸大性词汇:名称不得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如“解毒散”;不得使用俗称,如“脱霉剂”;且商品名称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可参考肥料领域禁用的“高效、特效、全元、霸、王、神”等夸大词汇,避免在饲料名称中使用。

3.名称完整性要求:产品名称需完整,不得缺字、少符号,且需与目录或公告名称完全一致。例如,新饲料、进口饲料的名称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具体执行可参考《GB 10648饲料标签》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确保名称合规。

饲料保质期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不同的饲料具有不同的保质期,如配合饲料一般是1-2个月,浓缩饲料3-6个月,预混合饲料6个月到2年不等,不同季节、不同产品保质期不同。在保质期内使用饲料是安全的,企业对符合有关贮存条件的产品质量负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则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

饲料通用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饲料通用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 、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 、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通用名称 进口饲料中文标签——产品名称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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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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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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