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饲料的保障和和饲料法规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饲料的保障和以及饲料法规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分析:一,看饲料颜色。某一品牌某一种类的饲料,它的颜色在一定的时期内相对保持稳定。由于各种饲料原料颜色不一样,不同厂家有不同的配方。因而不能用统一的颜色标准来衡量,但我们在选购同一品牌时如果颜色变化过大,应引起警觉。
二,闻饲料气味。好的浓缩料应有较纯的鱼腥味,而不是臭味或其他异味。有些劣质饲料为了掩盖一些变质原料发生的霉味而加入较高浓度的香精,因此有些饲料尽管特别香,但并不是好饲料。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条例概述
一、主要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26年11月3日颁布,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基本法规,旨在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此后,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包括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对部分条款的修改。二、部门规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于2026年5月2日颁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办法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是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的重要规章。此后,该办法经过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2026年第3号、2026年第8号的修订。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于2026年5月2日颁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该办法经过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的修订。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于2026年5月2日颁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办法规定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管理要求,是保障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的重要规章。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由农业部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规范旨在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该规范经过农业部令2026年第8号的修订。
三、规范性文件
《饲料原料目录》:由农业部公告发布,并经过多次修订。该目录规定了可用于饲料生产的原料种类和要求,是保障饲料原料质量的重要文件。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同样由农业部公告发布,并经过多次修订。该目录规定了可用于饲料生产的添加剂品种和要求,是保障饲料添加剂质量的重要文件。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公告发布,并经过补充说明和修订。该规范规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要求,旨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公告发布,旨在规范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饲料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禁止令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由农业部公告发布,旨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某些对动物和人体有害的药物品种。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同样由农业部公告发布,旨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条例构成了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饲料动保业是畜牧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涵盖了饲料生产与动物保健品(动保)两大领域。
一、饲料领域
饲料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动物生长的速度、健康状态和最终产品的品质。饲料行业不仅涉及饲料的研发、生产,还包括饲料的销售和技术服务。饲料的生产需要严格遵循营养学原理,确保动物能够获得全面均衡的营养。同时,饲料行业也在不断追求技术创新,以提高饲料的转化率和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畜牧业的经济效益。
二、动保领域

动保,即动物保健品,主要关注动物的疾病预防、治疗和健康管理。动保产品包括疫苗、兽药、消毒剂以及各种保健品等。动保行业的发展对于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提高动物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动保销售人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动物医学知识和疾病防控经验,以便能够准确判断动物健康状况,提供有效的治疗方案。
三、饲料动保业的关联与差异
饲料与动保在畜牧业中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畜牧业生产的保障体系。 两者在销售和技术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饲料销售更注重业务员的管理能力、营养知识以及对市场行情的把握;而动保销售则更侧重于动物医学知识和疾病防控经验的运用。 饲料销售往往难以直接切入主题,而动保销售则更容易通过谈论疾病预防和治疗来引起客户的兴趣。
饲料动保业是畜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饲料生产与动物保健品两大领域,对于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 、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 、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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