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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料加工管理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作者:饲料配方师 时间:2026-01-01 阅读:298

大家好,动物饲料加工管理规定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动物饲料加工管理规定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动物饲料加工管理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本文目录

  1.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2.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3.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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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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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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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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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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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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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工艺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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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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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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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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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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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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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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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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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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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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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管理与标签规范全面解读

为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了详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这个法规涵盖了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标签要求以及监管等多个环节,旨在提供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保障宠物主人的权益。

宠物饲料种类包括配合饲料,根据宠物营养需求精准配制;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特定营养补充;以及用于奖励的互动饲料。所有生产者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循生产许可条件,确保原料和添加剂的合规性,记录管理至少两年。

生产过程中,企业需遵循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生产记录和留样观察。出厂前,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并附带合格证,销售记录同样保存两年。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标签设计需遵循《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清晰标注产品信息,如“符合卫生规定”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无论是生产企业、供货商还是消费者,都需对标签内容进行核实,保证无标签、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的饲料不会流入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对产品质量进行实名监督,并要求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动物饲料加工管理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出口至我国的境外宠物饲料需经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并获取进口登记证。产品需附中文标签,符合进口规定和产品标准,原料和添加剂需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产品监督抽查,并公开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宠物饲料经营者严禁再加工和销售无标签或不合格产品,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法规制裁。

在标签规定方面,宠物饲料应清晰标示适用动物种类、生命阶段和主要成分,如“宠物配合饲料”和添加成分。标明净含量、存储条件、使用说明,以及特定声称,如“低脂肪”或“新鲜声称”。同时,标签应确保合规,如标明是否含转基因成分,成分声称需提供证明材料,且不得声称治疗疾病。

宠物饲料的声称要求严格,包括主要原料占比、配方声称、特性声称等,必须提供充足证据并符合法规。例如,低能量产品需标注能量值,新鲜声称则表明原料未经加工,而功能声称则需注明添加剂和原料的合规标示。

标签设计必须耐用且清晰,汉字为主,多语言保持一致性,确保消费者能准确理解。违规标签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而产品内容与标签信息不符也会受到处罚。这项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宠物犬和猫饲料,其他宠物饲料的管理则有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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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宠物饲料行业的品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宠物主人可以放心选择和喂养。同时,标签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透明度,让宠物主人在选择饲料时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促进全省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混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分装、经营或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地、州、县畜牧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饲料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具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审核。对饲料生产企业,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审查合格证明;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经审核合格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审查合格证明,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禁止企业生产无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动物饲料加工管理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初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八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禁用药品,也不得直接添加兽药;间接添加的兽药须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允许作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其使用的规定,且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企业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不得直接添加饲料添加剂,必须将饲料添加剂制成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后方可添加;但添加常量矿物质除外。第九条禁止无生产条件、无标准自行配制、销售含饲料添加剂的混合物。第十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分装非本企业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分装。

未经批准、未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地方、部门非法设置条件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外地质量合格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到本地销售。第十二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技术人员应经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三条禁止经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二)未经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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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四)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标签的;

(五)产品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不符的;

(六)失效、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七)国家明令禁用、停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国家审定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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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经销的。第十四条根据国家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省饲料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全省饲料、饲料添加剂年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草案,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于当年第一季度共同发布。对同一企业同一品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动物饲料加工管理规定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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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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