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进口饲料备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进口饲料备案的知识,包括进口动物饲料的申报流程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进口动物饲料的申报流程
一、进口所需资料及手续
进口动物饲料首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及完成相关手续:
饲料进口登记证:这是进口饲料前必须获得的许可证件,确保饲料产品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进口饲料的经营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监管和管理。箱单:详细列出进口饲料的包装、数量、重量等信息。invoice:即发票,用于证明进口饲料的交易价格和支付情况。合同:买卖双方签订的进口饲料购销合同。提单:用于证明货物已经装船并准备运输的凭证。产地证:证明进口饲料来源地的官方文件,有助于确保饲料的品质和安全性。二、进口报关流程

进口动物饲料的报关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签订代理协议:与专业的进口代理公司签订协议,由其负责后续的报关报检工作。报关报检:代理公司根据提供的资料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申报进口饲料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验和监管。缴税:根据海关的核定,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查验: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饲料进行实地查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换单:在查验无误后,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区域转移到指定地点。放行:完成所有手续后,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允许进口饲料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三、进口动物饲料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进口动物饲料有没有准入国家限制?
是的,进口动物饲料需要符合我国的准入国家要求,即饲料来源国需要与我国签订相关协议或获得我国的进口许可。
进口动物饲料全程需要多久,每一个环节需要的时间是多久?

进口动物饲料的全程时间因多种因素而异,包括货物来源、运输方式、报关报检流程等。一般来说,从签订合同到货物放行,可能需要数周至数月的时间。每个环节的具体时间取决于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如果没有进出口权是否可以操作进口动物饲料?
如果没有进出口权,可以通过与具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合作,或者委托专业的进口代理公司来操作进口动物饲料。
进口动物饲料到港后如何提货?
进口动物饲料到港后,需要按照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纳税费、提供必要的单证等。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一般常用的进口动物饲料方式有哪几种?
一般常用的进口动物饲料方式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等。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货物的数量、紧急程度以及成本等因素。
进口动物饲料我需要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进口动物饲料时,需要注意饲料的品质、来源、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还需要关注货物的运输和储存条件,以确保饲料在进口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品质稳定性。
动物饲料进口报关代理公司、动物饲料进口清关需要什么文件?

动物饲料进口报关代理公司和进口清关所需的文件主要包括上述提到的饲料进口登记证、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箱单、invoice、合同、提单和产地证等。这些文件是办理进口手续和清关的必要依据。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首先需要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都是什么进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是否可以进口。可以进口,进入第二步,不可以进口,应由国外官方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风险分析申请。
然后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品种,咨询农业部或查询相关文件,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单一饲料原料(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农业部1126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仅指干粮,不包括罐头和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接着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
确定饲料品种和国家可以进口后,根据《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办理指南》办理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
紧接着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提出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材料后,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按照《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其次就是报检了
根据要求办理报检手续,除常规单证外,还需要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6年第79号公告)提供特定单证,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预核销单、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检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单证。
最后一步就是查验货物需经现场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概念: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备案
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3、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6、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
7、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1、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2、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3、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六、监督管理
(一)、《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时,审验《登记备案证》,并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签章。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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