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海关总署进口植物饲料准入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关于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检疫准入的8个常见问题,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海关总署进口植物饲料准入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关于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检疫准入的8个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1: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活动物、I级和II级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源性生物材料(I级、II级和部分III级)需办理检疫审批。
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粮食、新鲜水果需办理检疫审批;植物种子、苗木、花卉等种苗需在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引种检疫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源性饲料(I级、II级)需办理检疫审批。
问题2: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粮食、水果、木材、植物种苗、植物源性饲料及含植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需提供境外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问题3: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在总署公布的准入目录内?
总署已发布准入目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仅目录内产品可进口;若目录内产品涉及疫情禁令,以禁令内容为准,不得进口。

问题4: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属于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范围?
非食用动物产品:根据海关总署《已准入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名单中“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情况”列明注册范围。
水生动物:在《已准入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单》内的产品可进口,但若总署公布了境外养殖企业名单,则仅限从已注册企业进口。
粮食: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路径为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准予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动态更新)。
新鲜水果: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路径为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动态更新)。

饲料产品: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公布了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问题5:企业存放和加工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需向海关备案?
动物及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单位需指定;进口陆生动物遗传物质(如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卵细胞)存放企业、动物源性生物材料(I级、II级和部分III级)进口企业、进口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需备案。
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境粮食加工存放单位需在所在地海关备案。
动物源性饲料:I级风险饲料产品进口后定点加工场所需备案。

问题6:动物隔离场如何办理注册及具体要求?
隔离场选址、布局和建设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2032-2026)、《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4233-2026)、《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2523-2026)。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需建立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并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直属海关签发《隔离场使用证》,使用人凭证申请检疫许可证。
问题7:申报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适用两段准入模式?
海关总署实施《附条件提离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允许附条件提离的产品规则已维护至系统,不下发直属关详细产品清单。

问题8:出口动植物产品的企业作为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有何资质要求?
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收发货人无特定资质要求。
进口饲料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如鱼粉、宠物饲料、豆粕等)需要在农业部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书。以下是详细的手续办理流程:
一、确认是否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

需要确认您的货物是否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确认的依据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目录,并参考食品添加剂目录。经查如果产品的确需要办理农业部进口登记证,那么就需要着手准备相关资料。
二、准备申请资料
申请进口饲料登记证书所需资料如下:
目录:确认产品是否属于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的范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准确的申请表格。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提供境内代理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委托书:由境外生产厂商出具的,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进口登记的委托书。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由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产品在该国或地区被批准生产、使用的文件。产品理化性质:详细阐述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产品来源、组成成分:说明产品的来源和主要组成成分。制造方法:描述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检测方法。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提供生产地使用的标签样式,以及符合中国要求的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明确产品的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说明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提供该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材料和推广应用情况。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相应的分类鉴定报告。三、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农业部,并等待审核。农业部进口登记证的周期为4~6个月。

四、取得备案(如需要)
审核通过后,参考海关总署准入中国的饲料国家与地区名单,部分产品还需取得备案后,才能出口到中国。
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书
当具备所有手续之后,国外供货商可以开始发货。每批货物到港之后,均需要到当地的检验检疫局口岸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书,然后才能顺利进口清关。
六、注意事项

在整个进口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密切关注农业部和相关部门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进口策略。与境外生产厂商和境内代理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需要办理的手续相对复杂,但只要按照流程逐步进行,就可以顺利完成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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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关于海关总署进口植物饲料准入,关于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检疫准入的8个常见问题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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