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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农业部
一、机关司局
1、办公厅
2、人事劳动司

3、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5、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6、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7、财务司

8、国际合作司
9、科技教育司
10、种植业管理司
11、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12、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13、兽医局
14、农垦局
15、乡镇企业局
16、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18、机关党委
19、离退休干部局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
二、直属单位
1、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农业部机关服务局)

2、中国农业科学院
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6、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7、农民日报社
8、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9、中国农村杂志社
10、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11、中国农机安全报社

12、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13、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4、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5、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16、农业部信息中心

1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18、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9、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20、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21、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2、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3、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24、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5、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26、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27、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8、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9、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30、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31、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32、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33、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4、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35、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6、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37、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开发中心)
38、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9、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40、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1、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2、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3、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4、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45、中国水产学会
三、主管社团

1、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2、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
3、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4、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5、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

6、中国农业经济学会
7、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8、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9、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10、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11、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12、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
1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4、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15、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

16、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
17、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18、中国沼气学会
19、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
20、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

21、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22、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23、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
24、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25、中国农用塑料应用技术学会

26、中国种子协会
27、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28、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29、中国柑桔学会
30、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31、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
32、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33、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协会
34、中国杜仲综合开发协会
35、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

36、中国畜牧业协会
37、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8、中国马业协会
39、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40、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41、中国养蜂学会
42、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43、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44、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
45、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46、中国奶业协会
47、中国甜菊协会
48、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
49、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
50、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51、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52、中国海藻工业协会
5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54、中国渔业协会
55、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韩长赋
农业农村部畜牧业司机构职能
(一)负责畜牧业、饲料业和草原的行业管理。
(二)拟订畜牧业、饲料业、草原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
督实施。

(三)负责监测畜牧、饲料行业经济运行和草原生态状况,承担行业统计有关工作;参与畜牧业产品供求信息、价
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四)提出畜牧业、饲料业和草原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
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负责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普查、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畜牧、饲料、草原的行政许可

工作。
(六)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标准化生产及规模饲养,拟订畜牧业、饲料业、草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
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档案管理,参与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负责草原鼠虫害防治和草原防火工

作。
(九)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编制畜牧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
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一)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收室就是管理农业项目资金的。农口部门把项目条件设计好,农发办根据这些条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拓展资料:(1)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农业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垦、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的职能部门,又是农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部门。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参考资料:农业部_百度百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_百度百科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第三条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究、创新新产品应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第四条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一)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说明命名的依据;
2、新产品研制的目的和依据;
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资料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或培养基规格;
5、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7、饲喂试验报告;
8、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册事项及保质期;
10、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一般毒性、特殊毒性、环境毒性和残留毒理等。创新型产品必须在国内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国外正式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国内移植型产品应提供动物的安全性试验资料;
12、主要参考文献。
(三)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
2、必要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第五条农业部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未按规定补全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第六条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受理通知的要求,向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提交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新产品质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书及复核检验报告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第七条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试验过程中因试验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八条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作、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作的,由农业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农业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从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质量复核检验费和试验费用。第十二条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保护制度。在试产期内,生产者和研制者应当继续进行区域试验,检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稳定性。
试产期为两年。在试产期内,不得重复转让技术。第十三条在试产期内,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持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副本,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第十四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试产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需在试产期满前六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为正式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当办理正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逾期未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的,撤销试产期保护。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农业全国饲料办公室,农业部相关管理单位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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