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山东省饲料生产条例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山东省饲料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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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三)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并根据农作物生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际,试验筛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向社会推荐。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测土施肥工作,并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定期调整、公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
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二)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组织培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第六条实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饲育、保种、引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将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归档。第八条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物、设施、饲育器具及饮水、饲料的配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引入实验动物必须隔离检疫,经检疫确认无传染病的方可移入饲养区。第十条禁止从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区引入实验动物。第十一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予以销毁或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须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应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省实验动物中心,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第十二条用于实验的野生动物,使用单位必须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疾病及动物传染病的,方可使用。第十三条应用后的实验动物尸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焚烧处理。第十四条实验动物的保种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实验动物等级要求的设施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测。
保种单位应按计划向生产单位提供种子动物,提供种子动物应附有保种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标明实验动物的品系、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等资料和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副本。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引种单位应定期向保种单位提供所引种子动物的生产、繁育等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生产供应实验动物的单位,供应实验动物时必须附有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并提供由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标明动物品系、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等有关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不合格的实验动物。

运载实验动物的器具,应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第十七条应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应具备合格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应用条件。
申报应用实验动物的科研课题和鉴定应用实验动物的科研成果,必须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等级、品种、品系及其他有关资料;鉴定科研成果时,还须提供所用实验动物的合格证明。否则,科研项目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承认。
严禁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验。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所取得的检定或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销售和使用。第十八条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检控单位登记,并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种和品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否则不得进口和应用。第十九条出口实验动物,必须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第二十条进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实验动物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第二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现行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直接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享受与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相应的保健津贴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1、饲料行业当前发展情况

饲料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作为连接种植业与养殖业的饲料行业,其发展对促进粮食高效转化增值、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畜牧水产养殖起到良好的基础支撑和保证作用,饲料行业发展水平的高低,已成为衡量现代农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饲料产业的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畜牧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养殖方式的改变及饲料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们饮食结构发生改变,拉动畜禽产品需求规模的扩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使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比例得到提高。生产饲料的企业自身在质量、成本、营销等综合竞争能力的有效提升,推动了饲料市场销量迅速增长。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饲料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数据,2026—2026年以来,我国的饲料工业年产量分别为
10,727万吨、11,049万吨、12,319万吨、13,083万吨、14,182万吨、16,202万吨和16,900万吨,同期增长
3.00%、11.50%、6.00%、8.40%、14.24%和4.31%。近七年的饲料工业年产值分别为2,742亿元、2,908亿元、

3,011亿元、3,812亿元、4,266亿元、5,410亿元和7,276亿元,同期增长6.05%、3.54%、26.60%、11.91%、
26.82%和34.5%;总体上看,我国的饲料工业在年产值和年产量上都实现了平稳增长。
由图可以看出,我国饲料行业近三年总体实现了平稳快速增长。但实际发展中,受到各种因素影响,饲料行业发展水平、盈利能力等也有较大程度的波动。
2026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饲料生产呈现出先抑后扬的走势。上半年全国饲料产量连续两季出现下滑,但在国家一系列遏制生产下滑政策的作用下,畜牧业生产形势逐步转好,饲料生产自第三季度开始恢复性增长。
2026年受养殖业回暖以及规模养殖比例上升影响,我国饲料行业实现了持续增长,但受畜产品价格波动、原材料价格高位运行等因素影响,饲料行业盈利水平下降。同时饲料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行业整合程度进一步加快。

2026年以来,虽然养殖业盈利处于较高水平,但因猪病高发、频发,导致养殖户补栏积极性不高。在此背景下2026年上半年国内饲料需求有所下降,但随着猪价持续高企,养殖户补栏意愿有所提高,饲料行业需求有所增长。截至2026年,我国饲料行业总产量达到1.69亿吨,同比增长4%。
2、饲料行业的发展前景
从国际角度看,世界饲料业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距今已发展了近60年时间,在产业集中度、生产工艺、质量监控、认证制度等方面拥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技术。据网上资料统计,目前全球饲料产量的分布大都集中在产量排名最前的饲料生产国内,不到3,800家的饲料加工企业承担了全球80%以上的饲料产量,且以上企业中平均单厂饲料产量为25-100万吨。北美、西欧和其他一些成熟市场普遍强调减少饲料加工厂数量、提高单厂产量的生产理念,这些国家的饲料加工企业会通过建立大型、专业饲料加工厂或饲料生产线的方式,强化原料的集中采购、产品的规范制作和保证食品安全,从而实现饲料生产的规模经济。而以美国为首的部分饲料高产国家更强调饲料行业的产业化过程,如建立自身的饲料科研机构并由专业的营养学博士负责对新饲料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高饲料生产机械化和养殖规模化程度,及饲料生产厂与养殖企业的产业链整合等。
就我国而言,我国饲料业伴随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而崛起的新型产业,饲料工业在促进养殖业和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之一,我国饲料和养殖业得到了国家在税收、财政上的多项优惠政策,近年来饲料企业数、饲料年产量和年产值也呈现增长态势。但因行业成熟度较低,还存在着诸如集约化程度低、竞争恶质化、科技产业化水平低、规模效应不显著等问题。结合国际发达国家饲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我国农牧行业由单一业务向集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大型综合农牧企业集团发展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饲料企业通过生产规模的加速扩大,实现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由此带动饲料工业经济一体化,农牧行业产业链整合等。
3、饲料行业政策

2026年八月农业部印发了《饲料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十一五”发展规划指出:我国饲料工业“十一五”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实现安全、优质、高效、协调发展,确保饲料产品供求平衡和质量安全;实现饲料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提高科技对饲料工业的贡献率,饲料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饲料工业生产与经营的法律体系,保障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将饲料大国转变为饲料强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6]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饲料行业竞争格局
由于饲料行业门槛较低,经过近年的快速发展,饲料生产企业上万家,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受到进一步挤压,利润水平已经降到3%左右。众多的小企业不堪重负停产倒闭,而大企业则利用行业洗牌机遇及其规模优势,通过兼并和新建扩大产能产量,我国饲料行业逐渐向规模化和集约化转变。从饲料企业数量来看,逐年呈下降趋势:2026年我国饲料企业为15,376家,比2026年减少125家,同比下降
0.8%;2026年全国饲料企业为1.36万家,较2026年减少约两千家;2026年,饲料企业约为12,291家,较2026年减少约1,309
家,同比下降9.6%;2026年,饲料企业10,843家,同比减少1,448家,下降幅度为11.8%,其中,全国前50家大型饲料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3%。从区域发展来看,区域性稳步发展和重点省份集中发展效应特点更加明显,产业区域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和部分省份:2026年,东部地区饲料总产量为9,566万吨,占全国饲料总产量59.0%;中部地区饲料总产量3,461万吨,占全国饲料总产量的22.5%;西部地区饲料总产量为2,994

万吨,占全国饲料总产量的18.5%;和2026年相比,东部地区增长9.2%,中部地区增长9.6%,西部地区增长9.8%。2026年突破千万吨的省份由2026年的4省增加到5省,分别为:广东、山东、河南、辽宁、河北,以上5省总产量为7,064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43.6%。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原料、人工、管理、运输等综合生产成本全面上涨,饲料企业承担高成本压力,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加剧,饲料行业兼并整合的进程将逐步加快,整合后的行业利润率将逐步上升。
目前行业内存在的大量技术落后、管理粗放的小企业将逐渐丧失竞争能力,最终被市场淘汰。行业扩张步伐,并购、重组、产业链延伸势头迅猛,将逐步形成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大型饲料企业集团。大型饲料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将有助于我国饲料行业资源整合和行业集中度的提升,有利于我国饲料行业今后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饲料行业高利润、高增长时期结束,已经进入新的整合关键时期,整合提升、优胜劣汰的速度加快。饲料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后,不仅实现了优势互补,扩大优势,增加自身实力,也使企业增强承受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有利于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5、华西希望集团的优势及行业地位

一是政策优势。作为世界上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中国自2026年起连续颁发了7个中央一号文件,将三农问题列为国家发展重中之重。2026年1月30日,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表明了中央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坚定、持久的决心。围绕深入实施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农业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如《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贯彻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的十大措施》、《农业部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等,据统计2000—2026年上半年农业部累计安排西部地区农业投资381
亿元。公司在15年的经营发展中,始终坚持以饲料行业为主导产业,将西部地区作为其饲料生产、牲畜养殖和销售的重点区域,致力于不断提升自身饲料的产能、质量和销量,公司部分从事农牧业养殖、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下属子公司更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按15%所得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品牌优势。公司具备的品牌优势体现在希望集团的品牌优势和自身品牌优势两方面。 公司董事长陈育新及其3兄弟在育新良种场的成功基础上创建成立了独具特色的“希望”品牌并在1992年投资创建了希望集团。经过20余年的摸索和发展,“希望”品牌在养殖行业可谓家喻户晓,希望集团也发展壮大成为中国民营企业的一面旗臶。1995年后,刘氏四兄弟明晰产权进行资产重组,分别成立了大陆希望集团、东方希望集团、华西希望集团和新希望集团,其中华西希望集团、东方希望集团和新希望集团均以饲料生产为主营业务,三家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在业内也沿用了原有的“希望”品牌美誉,被统称为“希望饲料”。“希望饲料”实现了从饲料原料种植业—饲料规模化生产销售—养殖业—食品规模化深加工的大农业产业化链条,饲料地位全国前三。 从华西希望自身来看,公司董事长陈育新在饲料行业的地位决定了公司品牌的强大竞争力,作为希望集团核心饲料技术的研发和拥有者,陈育新将自身对饲料、农业的认知和研发成果充分贯穿和运用到华西希望的管理生产中目前经过华西希望饲料行业的高速发展,旗下的37家饲料生产厂商和
“希望”、“万千”、“健珠”、“普华”、“生博”多个饲料品牌在全国,尤其是西南地区享有美誉,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逐年增强。
三是技术优势。公司的技术优势主要体现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硬件方面,公司目前下属的饲料生产企业采用了国内大型、成套设备加工企业的设备进行生产和安装,如正昌、牧羊等国内知名设备品牌,部分核心设备采用进口设备,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供了硬件保障。软件方面,公司在主营猪用饲料方面具备丰富的自主研发技术,严格的质量基础管理及过硬的质量管理人员。公司

“万千系”、“特驱系”均成立了专门负责研发生产饲料核心产品预混料的企业,其中“万千系”的预混料生产机构农研所拥有多名饲料领域专业人才,在近年来与省内外多家农业高校洽谈合作,紧跟国际国内最先进的营养配方和加工工艺,提高饲料生产的附加值和盈利空间。
四是产品优势。目前普通猪的生长周期为4个月,分为乳猪、仔猪、中猪和大猪4个阶段,不同生长阶段的猪可能存在疾病和生长困难,故喂养的饲料产品有所区别。公司从母猪营养、仔猪不同生长阶段的特点入手,开发研制出一系列高端饲料产品,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养殖过程中存在的猪体水肿病多、初生弱小等问题,缩短仔猪饲料喂养时间10—15天,降低仔猪饲养成本20元/头,从而使饲料产品的适口性好、性价比高、料肉比低,在同业饲料产品竞争中具有较大优势。
五是销售网络优势。相比于西南地区其他饲料生产企业设定的150公里销售半径,公司缩短至70
—80公里,核心区市场半径缩短至50公里,并建立起总经销、分销、直销和零售销售相结合的多种销售模式,对远距离县级城镇、中心区市场、核心区市场采取差异化销售的销售网络。目前公司下属的37家饲料生产厂主要分布在云、贵、川、渝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多的乡镇,通过铺开销售市场、在核心区域密集建厂,公司形成核心区域内生产的规模效应,有效降低销售运输费用,利于销售团队集中开发和突破市场竞争空白区域,把公司饲料品牌植根于养殖户和规模养殖场中,形成对饲料的惯性需求。 公司目前下游客户中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的占比为3:7,产品销售渠道较为稳定。接下来公司拟进一步加大对规模养殖户的销售力度,提高销售总额,稳定销售渠道。
目前,公司位列全国饲料行业第一梯队,主要竞争对手包括新希望集团、通威集团、正大集团。虽然同类饲料产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但由于饲料品种繁多,加之区域市场需求不同等特点,以上4家公司相互市场抢占和恶性竞争的局面并不明显。

从饲料定位上看,新希望集团的饲料产业以猪配合料为主要产品,且近年业务开拓重点逐步向国外转移,现已在孟加拉、菲律宾等国投资建厂并正式投产,2026年国外市场销售收入占该公司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34%;通威集团以水产饲料生产为主,2026年水产饲料销量占饲料销售总量的51.39%,猪用饲料销售量占比为18.5%。该公司分别以长三角、珠三角、两湖等地作为新一轮加速发展、扩张的重点区域;正大集团涉及农牧食品、商业零售、工业、药业、房地产、传媒、金融业等,年销售额超过600亿元人民币,饲料产品主要以猪、鸡、鱼、牛、羊系列居多;而发行人饲料产品主要为猪用饲料、鱼用饲料和禽用饲料三类,其中以猪用饲料为主,鱼用饲料、禽用饲料为辅。公司从事饲料行业十余年,始终以西南地区作为业务发展重点区域。2026年公司饲料总产量为87.07万吨,2026年公司全年饲料总产量111.45万吨。公司生产的“万千”、“希望”、“健珠”、“普华”等饲料品牌在西南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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