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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饲料公饲 河北省饲料厂企业名单

作者:饲料百事通 时间:2026-02-03 阅读: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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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饲料厂企业名单

以下是部分河北省饲料厂企业名单:

河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隶属于新希望集团,是一家现代化大型饲料加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0项专利信息,还获授“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资质荣誉。邯郸九鼎饲料有限公司:拥有7项专利信息,对外投资1家企业,直接控制企业1家。邯郸市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2026年6月11日在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鸡泽县风正乡杨庄村东北路南。邯郸六和华裕饲料有限公司:2026年12月23日在河北省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姚寨乡沙屯村南(农产品加工园区)。邯郸汇龙饲料有限公司:2026年3月24日在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内园中路路东。邯郸市永年区金农生物饲料有限公司:2026年12月23日在河北省邯郸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姚村村南。河北金地饲料有限公司:2026年7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路桥乡张官寨村南。沙河市示范饲料厂:1989年12月27日在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沙河市桥西区兴农路8号,目前处于开业状态。石家庄市海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行唐分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棉油厂院内,主要经营畜禽饲料加工、销售。河北省行唐县富英京唐饲料厂: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工业开发区糖厂院内,主营饲料预混料、浓缩料、全价料。

河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农业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与财务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宣传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系统与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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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指导社会团体有关事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办公室)。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与听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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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指导组织农村改革实验区工作。

主要职责: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意见;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情况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省级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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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引导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开发的相关工作;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系统外事管理与接待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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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粮油作物处。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经济作物处。

研究提出经济作物生产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经济作物生产;研究提出经济作物产品结构调整、质量改进、效益提高以及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产品产销动态;参与经济作物品种审定。

(十一)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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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二)河北省农垦局。

拟订农垦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垦经济结构调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协调农垦经济体制改革,提出扶持农垦经济发展改革建议;负责农垦业信息统计;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农垦系统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建设,承办系统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十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负责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措施建议;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区域特色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省农产品加工基地认定;承办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的审核申报;参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负责省级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项目评审论证、筛选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项目统计、项目库建设与监测工作;组织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开展重点企业人才培训;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合作对接;协调相关企业的招商引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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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十四)综合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文电、会务、保密、信息、信访、安全、后勤、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重要议定事项的督办;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建议;编制行业基本建设、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规划与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行业财政资金预决算执行编报与管理;协调指导行业普法执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组织落实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负责编制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违禁投入品案件的查处和打假工作;制定畜牧兽医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申报和实施;指导行业科技推广与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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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畜牧与草原处。

负责拟订畜牧业规划、计划,指导畜牧业结构布局、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负责畜牧业统计信息工作,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承办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等行政许可工作;拟订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拟订草原建设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草原防火规划、计划,负责草原防火体系与责任制建设,协调监督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草原资源普查、自然保护区及草原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组织草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草种品种审定及行政许可工作;指导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及其他草原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十七)防疫监督处。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与标准;组织拟订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防疫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情调查、分析、评估、报告与发布等疫情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十八)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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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草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拟订兽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划;承办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生产许可、经营与广告的审核审批工作;制定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饲料处(河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饲料行业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与标准;负责拟订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饲料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承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指导饲料企业及产品认证工作;承办饲料企业设定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查处饲料产品使用违禁添加物,指导饲料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组织饲料资源的普查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承担饲料工业信息统计和运行监测工作。

河北省水产局。

(二十)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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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有关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协调办理与水产行业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信访工作;负责水产政府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负责保密、安全、后勤管理工作。

(二十一)规划与科技处。

提出全省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建议;指导渔业结构调整;负责渔业专项资金投入使用计划的编制、项目遴选、申报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外渔业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渔业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拟订水产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标准化工作,拟订渔业省级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渔机节能工作;归口管理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二十二)水产养殖处。

拟订水产养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养殖业结构调整,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水产品健康养殖;负责组织养殖证制度建设;负责水产苗种的生产、引进监管及生物安全评价工作;负责拟订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产养殖品种(良种)审定;组织开展水生动植物防疫,指导水产养殖病害防控;承办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拟订和协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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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市场与质量监督处。

提出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责组织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药残检测与风险评估;负责水产养殖投入品的使用、监督和违规查处;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负责组织水产品市场准入和水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参与组织渔业产业化、渔业合作组织与水产品牌建设工作。

(二十四)海洋渔业监督处。

拟订海洋捕捞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海洋捕捞技术更新改造和渔场资源开发;承办远洋渔业资格审查,协调处理外海远洋渔业涉外事件;负责渔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组织协调渔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海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及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指导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估;协调渔事纠纷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组织、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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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一处、二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并经过省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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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质量标准,对使用的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第六条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

(一)霉烂变质的原料;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铜、锌、砷等微量元素的含量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料;

(三)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羽毛粉、蹄角粉等动物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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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抗生素滤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使用的其他原料。

生产反刍动物的饲料,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第七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预混合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预混合饲料以外的其他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人员经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专业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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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除尘、通风、防潮和防鼠害等安全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仓储设施;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和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以及外包装情况、外观质量等进行查验。其中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还应当查验所加入药物的成分、含量、停药期及配伍禁忌等事项。经查验确认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方可购进。第十条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必须按照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的内容使用。其中对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第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者发现购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饲养的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限用或者停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和使用转基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饲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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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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