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进口动物饲料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进口动物饲料的知识,包括进口动物饲料的申报流程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进口动物饲料的申报流程
一、进口所需资料及手续
进口动物饲料首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及完成相关手续:
饲料进口登记证:这是进口饲料前必须获得的许可证件,确保饲料产品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进口饲料的经营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监管和管理。箱单:详细列出进口饲料的包装、数量、重量等信息。invoice:即发票,用于证明进口饲料的交易价格和支付情况。合同:买卖双方签订的进口饲料购销合同。提单:用于证明货物已经装船并准备运输的凭证。产地证:证明进口饲料来源地的官方文件,有助于确保饲料的品质和安全性。二、进口报关流程

进口动物饲料的报关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签订代理协议:与专业的进口代理公司签订协议,由其负责后续的报关报检工作。报关报检:代理公司根据提供的资料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申报进口饲料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验和监管。缴税:根据海关的核定,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查验: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饲料进行实地查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换单:在查验无误后,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区域转移到指定地点。放行:完成所有手续后,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允许进口饲料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三、进口动物饲料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进口动物饲料有没有准入国家限制?
是的,进口动物饲料需要符合我国的准入国家要求,即饲料来源国需要与我国签订相关协议或获得我国的进口许可。
进口动物饲料全程需要多久,每一个环节需要的时间是多久?

进口动物饲料的全程时间因多种因素而异,包括货物来源、运输方式、报关报检流程等。一般来说,从签订合同到货物放行,可能需要数周至数月的时间。每个环节的具体时间取决于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如果没有进出口权是否可以操作进口动物饲料?
如果没有进出口权,可以通过与具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合作,或者委托专业的进口代理公司来操作进口动物饲料。
进口动物饲料到港后如何提货?
进口动物饲料到港后,需要按照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纳税费、提供必要的单证等。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一般常用的进口动物饲料方式有哪几种?
一般常用的进口动物饲料方式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等。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货物的数量、紧急程度以及成本等因素。
进口动物饲料我需要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进口动物饲料时,需要注意饲料的品质、来源、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还需要关注货物的运输和储存条件,以确保饲料在进口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品质稳定性。
动物饲料进口报关代理公司、动物饲料进口清关需要什么文件?

动物饲料进口报关代理公司和进口清关所需的文件主要包括上述提到的饲料进口登记证、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箱单、invoice、合同、提单和产地证等。这些文件是办理进口手续和清关的必要依据。
进口宠物饲料需要办理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具体流程如下
饲料登记证办理好之后,境外企业还需要在海关总署申请进入《允许进口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目录才可以出口饲料到中国的。
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资质、销售资质)

2、委托书
3、产品理化性质
4、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5、制造方法
6、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7、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8、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9、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0、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如资料审核不通过企业可以进行补交资料后再进行产品复核检测

需要国外提供卫生证,检测报告,中文标签,装箱单,贸易合同,发票这些单证 0755-3358 0923国内这边需要中文标签备案,企业备案,报关报检,贴标,商检,出卫生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主粮产品还需要有农业部颁发的进口登记证,境外的生产商还需要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备案
进口登记依据:农业部2026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款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作为业内企业为关注的变化之一,新《办法》在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进口准入依据:根据质检总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准入国家(地区)名单”来查询进口的产品(企业)是否在名单中。若没有,需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产品准入。
京元饲料登记中心拥有专业、成熟的专家队伍,依靠高效的企业服务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的认证许可和市场准入提供准确、快捷的优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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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进口动物饲料和进口动物饲料的申报流程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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