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现行饲料管理法规这个问题,欧盟膳食补充剂管理法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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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膳食补充剂管理法规
在欧盟,对于膳食补充剂的管理并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将其蕴含于欧盟整体的膳食补充剂监管体系进行综合管理的。同样,对于植物提取物来说,也应符合相应的法规。
一、通用食品法规(Reg EC/178/2026)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通过了Reg EC/178/2026。在该法规中提出了食品的官方定义、有关食品法律的原则和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确定食品安全的立法程序等内容。

Reg EC/178/2026将食品定义为:不论处理过、部分处理或者未处理的,人类有意摄取或适合人类摄取的任何物质或产品()。该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其目的是为确保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利益。
新法规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实行食品供应链(即从农场到餐桌)的综合管理,对食品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产品具有责任可追溯性,问题食品将被召回。该法规涵盖了对添加了功能性成分的食品(如功能食品、保健食品、食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二、新食品管理法规(Reg EC/258/97)
1997年1月27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新食品管理法规Reg EC/258/97。其对新食品的定义为:1997年5月15日以前,欧盟未大量消费的食品或食品成分。几经修订后,法规中规定了4种类型新食品:
·由微生物、真菌或藻类组成或从微生物、真菌或藻类中分离的食品;

·由植物和动物组成或从植物和动物组织中分离的食品;
·拥有新的分子结构或定向修饰分子结构的食品;
·经过新工艺生产的食品,新的生产过程可能导致食品或食品成分发生了组成和结构上的显著变化,从而影响到营养价值、机体代谢或不良物质水平的改变。
该法规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调味品或者提取液。
Reg EC/258/97对新食品的授权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新食品和食品成分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经过欧共体评估,作出授权决定。

三、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Reg EC/1924/2026)
欧盟于2026年10月公布的关于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的Reg EC/1924/2026法规,已于2026年1月19日起生效,并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Reg EC/1924/2026法规共5章29款,对营养与健康声称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注册、一般原则、科学论证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供人食用的任何食品或饮品,旨在确保在食品包装()上向消费者提供的营养、健康资料准确可靠,以免消费者误解。该法规的基本宗旨是对欧盟成员国间食品及相关功能食品的营养和健康声称在标签、介绍、广告等方面提供法律法规的协调,使相关食品在各成员国之间能够自由流通。
1.营养框架(Food profiles)
该法规规定任何有关营养和健康声称的食品必须遵守法规中有关营养框架的条款。法规第4条对营养框架作出了规定,如任何食品中的盐、糖和脂肪的比例要以EFSA提供的恰当比例为准。营养框架是基于饮食、营养素与健康的关系的科学知识而确定的。
2.营养与健康声称的条件和一般原则

根据法规第5条规定,允许营养和健康声称的条件为:食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必须达到声称所宣示的营养和生理学效果,并且该声称必须被普遍接受的科学证据所证实。声称的宣传要为消费者所理解并且不会引起误解。法规第10条强调了均衡多样的饮食的重要性,并规定当过量摄入该食品中某种成分(如维生素A)时要对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进行提示和警告。
3.营养与健康声称的分类
(1)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法规第8条规定,食品的营养声称必须按照法规附录中列出的24项声称进行标注,如“低脂”、“脱脂”、“低糖”、“无糖”等。 标注营养声称时还必须遵守法规中的其他条件,如:酒精含量超过1.2%的饮品,不得标示健康及营养声称。
(2)一般性健康声称(GenericHealaims)

这类声称采取准许列表管理制度。即凡列入允许使用健康声称范围内的声称,满足使用条件的食品均可标注。根据法规第十三条规定,欧洲各国的相关部门必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允许使用的健康声称建议名单及使用条件、相关的科学证据。在征求EFSA的意见后,欧盟委员会将不迟于2026年1月31日前公布欧洲允许使用的健康声称的名单。欧盟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及新健康声称的申请情况,适时地对名单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增加或撤消。根据EFSA官方网站统计,截止到2026年12月17日,已有9720项针对健康声称的申请,去除重复的申请,共有4185项申请,其中1900项为植物来源的相关健康声称。
(3)特殊或其他健康声称
(Specific/OtherHealthClaims)
法规第十四条规定,降低疾病风险声称与促进少年儿童生长和健康,以及除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殊的相关声称,均归属于特殊或其他健康声称。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这些声称必须经过欧盟委员会授权许可才能进行(授权程序,详见下文)。
使用降低疾病风险声称时,在产品标签、广告或宣传品上还需注明声称中所述疾病具有多种危险因素,降低其中一个危险因素可能会带来益处。

四
强化食品管理法规
(Reg EC/1925/2026)
欧盟于2026年底公布了关于食品中添加维生素、矿物质或其他物质的Reg EC/1925/2026法规。该法规已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2026年7月1日前上市的该类食品,最迟于2026年12月31日前遵守该法规的要求。
该法规指出,强化食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以及除维生素和矿物质以外的具有营养和生理学效应的其他物质,特别是植物来源的功能食品。该强化营养食品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统一各成员国所实行的不同食品法规,允许含有维生素、矿物质或其他物质的营养强化食品在欧盟自由流通。

法规主要针对食品中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包括植物在内的其他物质。如果一种物质可能产生有害作用,则需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程序。
五、食品标签指令(Dir 2000/13/EC)
2000年3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Dir 2000/13/EC,用以协调成员国有关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食品标签、说明和广告的法律趋于一致。
该指令规定要标注以下信息:食品名称、成分列表、某些成分的数量、净含量、保质期、任何特殊的贮存和使用条件、制造商、包装商和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地、任何必要的使用说明、单位体积所含酒精度超过1.2%的饮料须注明酒精具体的浓度。
同时,该法规对食品标签上营养资料的可靠性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法规要求的标示,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对于营养与健康声称,则应遵守Reg EC/1924/2026相关规定。

六、食品卫生法规(Reg EC/852/2026)
2026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Reg EC/852/2026,该法规是对欧洲理事会指令93/43/EEC包含的食品卫生相关法规的修订版,目的是建立一个从农场到各销售点覆盖所有食品的综合完整的政策体系。
该法规适用于食品企业,用于确保从初级产品到最终消费者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卫生安全,但不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和质量等问题。
根据该法规规定,食品企业经营者(初级生产除外)应当采用由《食品法典》(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法典)提出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 欧盟植物提取物采购商大多对我国提取物企业都有通过HACCP的要求。
七、食品和饲料中新农兽药最高残留限量(Reg EC/396/2026)

2026年2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Reg EC/396/2026,将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残留限量有机地统一起来,并建立了一个默认限量。欧盟要求所有供人类或动物消费的食用产品,必须符合农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现行法规为2026年1月29日的修正案Reg EC/149/2026。
1.关注的食品种类
法规对一些特定的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农药残留最高限量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可供任何动物消费的所有食用产品,其中包括已废止的指令90/642/EEC(植物源性产品)。当这些产品被用作种植、有效成分检测以及用于非食品类产品的生产时,可以不受限量标准限制。
2.默认限量和特殊限量
欧盟规定,食品中最高农残限量标准是0.01mg/kg,也就是默认限量。对于没有明确最高残留限量的食品,通常以默认限量为标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食品可采用特殊限量,可能高于默认限量。
3.农残限量的应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产品不符合法规附录的限量要求,如果该产品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则成员国可以批准该产品使用。该成员国必须立即通知欧委会、其他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局,以便尽可能快地采取有关措施(如设定临时最高残留限量等)。
八、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高限量水平
(Reg EC/1881/2026)

2026年12月19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发布Reg EC/1881/2026,用以建立一个评估食品中污染物的允许毒性水平的程序,污染物应考虑所有可能的来源。该法规是2026年3月8日发布的Reg EC/466/2026的修订版。
制定特定污染物最高限量水平的目的是减少特定食物中这些污染物的含量,使之达到最低水平。其中规定了特定污染物的最高限量,这些污染物包括:硝酸盐、黄曲霉毒素、铅、镉、汞、二恶英、棒曲霉素和无机锡等。
九、食品添加剂指令(Dir 89/1007/EEC)
1988年12月21日,为了统一有关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成员国立法,保护消费者健康,并确保食品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欧盟发布了Dir 89/1007/EEC。
该指令的覆盖范围是,在食品生产或制备过程中用作配料,并成为终产品一部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本身通常不是食品,是有意加入食品并成为食品一部分的成分。

只有列入许可清单的物质方可用作膳食补充剂,并必须符合这些清单中所规定的使用条件(例如,防腐剂、乳化剂、甜味剂、膨松剂等)。对于植物提取物来说,部分产品在欧盟可用作食品添加剂,例如,甘草提取物(甘草酸及其铵盐)可作为甜味剂使用;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葡萄皮提取物是许可使用的色素。
十、食品生产和食物成分提取溶剂
(Dir 1988/344/EC)
1988年6月13日,欧盟发布用于食品生产和食物成分提取溶剂的成员国法律Dir 1988/344/EC。现行法规为2026年4月23日发布的修正案2026/32/EC。
该指令及修正法案适用于食品生产和食物成分的提取溶剂,包括输入欧盟的提取溶剂;不适用于生产添加剂、维生素和其他营养添加剂,以及不在指令附录列表内的溶剂,也不适用于从欧盟输出的提取溶剂。 成员国必须确保这些物质的使用不会导致提取溶剂在食品中的残留达危险水平。

法令指出,“溶剂”是指溶解食品的任何物质或其中的任何成分。同时,指令中的“提取溶剂”,是指在原材料、食品或这些产品的组成成分加工过程中用于提取程序的一种溶剂,能去除溶剂在食品或食物成分中无意的、工艺上不可避免的残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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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3-2-6
执行日期:1993-2-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施材料等的供应,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完成推广服务任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务工作,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制定适当的积累与分配比例。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二十九条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优惠政策。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继续争取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82)农业(牧)字第47号文同时废止。
饲料厂中控员具体做法:饲料厂中控员从进料口,安排人员进所需的原料,经粉碎后进配料仓,或直接进配料仓。

2026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后,农业部全面梳理修订饲料管理规章,对饲料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在此形势下,中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充分借鉴国外法规、标准和饲料企业内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行业监测数据、企业检测数据,运用风险评估手段历时5年完成了《饲料卫生标准》修订工作。
修订依据:
从1991年首次发布《饲料卫生标准》以来,距2026年已有26年之久,现行《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26)也已执行了13年。
期间随着国民经济的急速发展,饲料工业也得到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出现品牌混乱的现象,缺乏良好的衡量判断标准。为较好满足目前饲料行业发展需要,《饲料卫生标准》修改势在必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饲料卫生标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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