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农业部饲料微生物,以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工艺与设备

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3、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饲料的质量要求如下:

1、饲料必须制成颗粒状;
2、采用的饲料必须营养完全,包括完全的维生素预混剂和矿物质预混剂以及补充的维生素C和磷质;
3、饲料的蛋白质含量为30%~35%;
4、饲料的质量会随着存放时间的延长而降低。饲料应该在出厂后6周内用完,因为存放时间过久,其维生素和其他营养物质会损失,并会受到霉菌和其他微生物的破坏。饲料应贮藏在干燥、通风、避光和阴凉的仓库中,防止动物和昆虫的侵扰。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按照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农业领域学科布局和已有建设基础等,规划建设30个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1.农业部农业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以动植物功能基因组测序、功能基因发掘与确证为重点,开展重要功能基因组发掘和利用研究,为农业动植物育种提供目的功能基因。
2.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发掘与创新利用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作物基因资源和新基因发掘的理论基础与技术创新,作物重要性状形成的分子基础及功能途径,作物品种分子设计的理论基础与技术等研究。
3.农业部水稻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水稻种质改良与创新利用,水稻的遗传多样性及保护生物学,水稻杂种优势机理,品质形成机理,以及水稻基因定位与克隆、转基因和分子标记辅助育种、分子设计育种等研究。
4.农业部小麦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专用、抗逆型小麦品种的资源发掘利用与新品种选育,小麦优质高效栽培技术,重要病虫害发生、传播及流行规律,锈病等主要病害的分子致病机制等研究。
5.农业部玉米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玉米优良农艺性状种质资源的发掘与利用,高油、饲用、专用玉米新品种选育与示范,抗旱、抗病虫基因克隆与功能鉴定,优质、多抗、广适、高产玉米新品种选育等研究。

6.农业部棉花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棉花遗传多样性研究与基因挖掘,纤维品质性状形成机理,超高产分子机理与品种设计,抗逆机理与环境调控等研究。
7.农业部蔬菜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蔬菜遗传资源研究与育种研究,基因组学研究,栽培生理研究,病虫害与植物互作机理及抗性调控研究等。
8.农业部油料作物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油料作物和新型能源植物种质挖掘与创新,油脂与蛋白质形成的生物学基础,功能基因组学、现代育种理论与技术,环境生物学、油料质量安全标准与检测技术等研究。
9.农业部果树种质创新与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落叶果树种质资源,优质高产多抗新品种选育,分子生物学技术及应用,栽培生理与技术等研究。
10.农业部牧草遗传资源与育种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牧草遗传资源收集、鉴定、保存与挖掘利用,牧草种质的创新与新品种培育,牧草优质高效栽培理论与技术等研究。

11.农业部热带作物生物学与遗传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天然橡胶、木薯、棕榈和热带水果等生物资源的收集、挖掘、利用与遗传改良,热带作物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生产的生理与分子基础等研究。
12.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与繁殖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猪、牛、羊、鸡等畜禽品种基因组作图及分子标记辅助育种,转基因育种家畜胚胎工程,胚胎发育过程与分子调控机理等研究。
13.农业部淡水渔业与种质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渔业种质资源与遗传育种、海水养殖生态调控与环境修复、海水健康养殖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研究。
14.农业部植物病虫害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作物主要病虫害、次生害虫的预警、发生、灾害形成机理、防控机制,作物病虫害的抗性基因的克隆与功能鉴定及分子遗传基础,寄主、病害虫、环境的相互作用,以及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综合治理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
15.农业部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兽药生物靶分子的药物设计,药物小分子与生物大分子相互作用机理,药物结构的肠内生物转化,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和毒性机制等研究。

16.农业部动物疫病病原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新型动物疫病、重大人畜共患病原的致病机理与防控机制,动物疫病病原病害的诊断与快速检测,动物传染病病原生态学与流行病学,病原基因组学与蛋白质组学,分子致病与免疫机理等研究,研制新型疫苗及新型诊断试剂。
17.农业部海洋渔业与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海洋生物发育、繁殖和营养生理学和免疫学,渔业资源的养护增殖和资源的合理开发等研究。
18.农业部农业微生物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农业微生物战略资源收集、保藏、鉴定、评价,转基因生物用、农业蛋白质工程用两类基因和菌株遗传改良、农用代谢物等研究。
19.农业部农业环境调控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气候变化与农业相互作用机理,农业气象灾害发生规律及调控,农业环境演变监测与预警,农业环境污染特征与退化生态系统修复,农业生物与环境作用机理及调控等研究。
20.农业部植物营养与肥料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植物营养的生物学基础,养分转化与循环过程及调控原理,养分资源高效利用机制,作物施肥与环境质量控制原理,以及新型肥料研制与产业化等研究。

21.农业部耕地保育与农业土壤学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中低产耕地改良与质量培育的理论和技术,耕作管理措施对耕地质量影响机制,耕地水土流失防控技术,氮磷等养分流失控制技术研究,研制相应的土壤调理剂。
22.农业部作物高效用水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降水资源高效转化、控制与利用的水动力学机制,作物需水和高效用水的生物学基础,作物抗旱节水遗传改良、生理调控和节水农作制度的理论与方法等研究。
23.农业部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甘蔗、木薯以及抗盐碱、抗旱等能源作物的选育、改良,畜禽粪便、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新型生物质能新工艺开发等研究。
24.农业部动物营养与饲料学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动物饲料的营养与免疫、动物营养代谢机理,新型、高效饲料资源开发与高效利用,饲料对动物健康、养分转化效率及产品质量的影响规律,动物营养代谢病与环境性疾病的分子机理等研究。
25.农业部作物生理生态与耕作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干旱、盐碱地对作物生长的影响机理,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高产、优质、高效、安全栽培技术,作物重要性状发育基础及新技术规模化应用等研究。

2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与标准,农产品中污染物溯源及产前、产中、产后全程质量控制等技术研究。
27.农业部农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农产品综合利用、深加工、食品安全评价,农产品加工、储运关键技术,以及食品添加剂、食源性微生物等研究。
28.现代农业装备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开展农业机械技术基础理论与关键部件研究;农作物种子加工、播种、栽插、管理、收获共性技术与装备研究;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丘陵山地轻简型装备技术、精准农业技术与智能化装备研究;渔牧业机械化技术装备等研究。
29.农业部农业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3S技术在农业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监控中的应用,农业生产的数字化、智能化装备,重大疫病、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等研究。
30.农业部设施农业工程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温室大棚材料、结构与建设标准,设施内部环境控制技术与装备、设施作物优质高效栽培、设施自动化管理、设施内部小型作业机械等研究,以及设施养殖设施和标准化技术,设施种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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