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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料生产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作者:养殖智慧库 时间:2026-03-26 阅读: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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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料生产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本文目录

  1.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2. 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3.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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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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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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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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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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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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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工艺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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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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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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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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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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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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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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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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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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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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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第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5003519、5003366—2944

电报挂号: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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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关景象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83《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和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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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4),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附件1)交纳费用。第八条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第九条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第十条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三至五人。第十二条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表2.1),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 ,并由组长签章。第十三条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生产质量检验办法”(附件3)的取样方法取样。第四章审查与质量检验第十四条检验单位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进行检验。出具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3),在申请书上签署检验 ,并由负责人签章。第十五条我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最后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颁发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第十六条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通知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第十七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第十八条各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协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加工处。我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注册资格、生产设备符合要求、员工健康检查合格、生产车间卫生符合要求以及生产管理规范。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验收并获得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饲料生产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许可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具体条件如下:

1.具备法律注册资格:饲料生产企业须按照法律程序注册,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

2.生产设备符合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当的生产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转。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能够达到生产目的。

3.员工健康检查合格:饲料生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传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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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车间卫生符合要求: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达到一定的卫生标准,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5.生产管理规范:饲料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生产操作,保证生产过程的顺畅和质量的稳定。

当饲料生产企业满足许可条件后,还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验收并获得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如何保障所生产的饲料质量安全?饲料生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1.选用优质原料。

2.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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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

4.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产品合格。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规定,为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同时,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保护消费者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报检机构进行饲料检测,并根据饲料检测结果决定是否投入使用。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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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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