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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准入登记备案表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作者:饲界指南 时间:2026-03-26 阅读:469

大家好,饲料准入登记备案表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饲料准入登记备案表和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饲料准入登记备案表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本文目录

  1.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2. 重点: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3. 饲料企业标准备案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并遵循相应流程:

一、申请条件

企业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需持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施条件: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检验设备与人员: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管理体系: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不同种类、品名、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禁用物质: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定和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二、饲料产品条件

符合标准: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93)的规定。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药物使用:不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不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允许添加的药物必须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后方可添加,不添加激素类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不使用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殊禁止使用要求的药物。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原料要求:使用的进口鱼粉、豆粕等所有动植物性饲料原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或矿物质添加剂等均应符合国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申请流程

饲料准入登记备案表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相关材料(各一式2份),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说明书、进口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书面审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实地考核与样品检验: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颁发证书: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一正本、一副本)。四、证书有效期与变更

有效期:《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变更手续: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点: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概念:

饲料准入登记备案表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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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备案

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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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6、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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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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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

7、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1、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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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3、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六、监督管理

(一)、《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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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时,审验《登记备案证》,并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签章。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饲料企业标准备案

法律分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四) XX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XX省质监局2026第16号公告)三、周期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规定的,于5~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应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四、办理条件(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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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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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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