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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6年饲料量 2026年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饲界新视野 时间:2026-03-26 阅读: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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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6年饲料量 2026年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本文目录

  1. 2026年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2. 2026年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要点
  3.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2026年报考政策解读

2026年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和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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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具体办理土地管理事宜。

使用土地千亩以上的企业、万亩以上的农、林、牧场,应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在管理、使用、保护、开发土地和在科研、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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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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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河滩、戈壁、沙漠、冰川等。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本村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和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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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跨县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登记造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十一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转让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需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土地调查和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资料进行土地的分等定级,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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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所提供统计资料不实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责令更正或组织调查核实。统计核实的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符合国土规划;各部门的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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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未经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属国有储备土地,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有利于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优惠办法,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有计划地开发荒地、荒山、河滩,充分利用闲散零星土地。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国有荒地、荒山、河滩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集体和个人,须向当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使用手续,取得使用权。开发一千亩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一千亩至五千亩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五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承包经营耕地的集体和个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土地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禁止掠夺式经营。

第二十条任何建设用地,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一切建设者都要十分珍惜耕地,可利用荒山、荒坡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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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下列土地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许可,不得占用或征用:

(一)国家或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的土地;

(二)国家或省划定的名、优、特、稀农产品和高产粮、棉、油生产基地,以及城市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国家铁路、公路用地,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和人畜饮用水源等重要设施用地;

(四)重要的军事和科学实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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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经批准非农业建设需占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办理划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兴办农场占用的耕地,满一年还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标准为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二倍。荒芜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加倍收取。超过两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土地荒芜费只能用于土地的开发和整治。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未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荒芜费,列入乡财政收入超过两年不使用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荒芜一年不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恢复耕种。超过一年的,按该耕地产值的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列入乡财政收入。二年以上仍不耕种的,加倍收费,并由发包单位收回,另行发包。

第二十四条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可按审批权限,拨给符合使用土地条件的单位有偿使用。未划拨使用的耕地,可以临时让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有偿耕种。在耕种期间,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应立即交还,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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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一)不按批准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的;

(二)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后,原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

(三)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非农业户居民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农村居民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的宅基地,按村镇规划新建住宅后腾出的旧宅基地;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不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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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等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应利用不适宜种植的土丘、荒坡,不准毁田。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矿管部门审批,划定范围,颁发临时土地使用证。挖砂、采石、取土后应当恢复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予以复垦;无力复垦的,每亩按一千元至三千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缴付土地复垦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复垦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以任何借口堵截河流、毁断道路、弃土堆石等,破坏土地现状。

第二十七条不得占用耕地建坟。逐步建立公墓区和推行火葬。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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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拟征(拨)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环境保护、安全防火、军事重地、文物保护和林业等方面的,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核定面积,签订协议。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用地范围图、总平面布置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地理位置图及有关资料,向征(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依法商定征(拨)用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划拨土地。用地申请按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应分期征地,不得越期征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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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因抢险救灾、紧急军事行动等急需用地时,可先占用,并按批准权限尽快补办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土地的权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或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叠加达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十亩以上(菜地、园地三亩以上),不足一千亩;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不足二十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超过三亩,不足十亩;菜地、园地超过一亩,不足三亩;其他土地超过十亩,不足二十亩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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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用菜地一亩以下,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被征地单位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水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按三至五倍补偿。上述各类土地压有砂面的,每亩可另补该地一至三倍的砂面费。

2、征用弃耕地,可按附近同等土地作物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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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一般不予补偿。

4、征用林地、牧场、草原、鱼塘、宅基地等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为当季作物产值,无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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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从协商征地之日起,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2、征用宅基地、空闲地、弃耕地以及荒地、荒山,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3、征用林地、牧场、草原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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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要缴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兰州市所属区、县按《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地区按每亩三千元至八千元缴付。

第三十二条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副产品,按当地市场年综合平衡价格计算。耕地的年产值包括该耕地上的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如秸杆等)的产值。

第三十三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属个人的付给个人,属集体的付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应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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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计税面积的土地被征用后,应依法减免农业税。粮油合同定购任务的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因兴修小型水利占用计税面积土地的,不减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第三十五条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置,并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安置不完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合同制工人招工指标,选招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在城市郊区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征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菜地在零点三亩至零点五亩的,每征一亩最多招一人;人均菜地不足零点三亩的,每征一亩最多招二人。

在产粮为主的地区,征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零点五亩至零点七亩的,每征一亩最多招一人;人均耕地不足零点五亩的,每征一亩最多招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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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一次征完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零点一亩、又不具备迁村条件的,征地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方可与农民协商征地。征地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将原有农业户口全部或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全部转户后剩余的零星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集体所有耕地地面塌陷的,应由开采者负责整治,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不能整治利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作征地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临时用地,应在已征地范围内解决;无法解决的,可提出借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持与被借地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借地不足十亩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十亩至二十亩的,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州、市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州、市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借用期限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借用期间,用地单位应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予以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所借土地要及时归还,不得转让,并负责恢复土地原貌,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用。用地单位须按征地费用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的百分之三至四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付土地管理费;使用荒地、荒山、河滩、戈壁等土地的,按每亩四十元至一百元缴付土地管理费。

兰州市的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按征地费总额的百分之三收取土地管理费,其中百分之七十自留,百分之十和二十分别提交省、市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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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县(市、区)按征地费总额的百分之四收取土地管理费,其中百分之七十五自留,百分之十和十五分别提交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费列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土地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城市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比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对农村非农业建设和个人建房用地,实行申请、审查、批准、划拨、登记、发证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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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须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平面图,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上述用地均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坡地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经所在村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新占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原住房在良田内的农户,自愿搬迁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适当放宽住房面积,所退耕地可由该户承包使用。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划给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干部、军人的建房用地,由本人向村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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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定居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房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建房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

以上建房用地均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四十五条农民建房用地的限额和标准,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限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六条乡(镇)企业用地,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妥善安置被用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应尽量在规划区内调剂。占用集体耕地的,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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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建设占用的耕地,不减免农业税,不调整粮油定购任务。

第四十七条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使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建房,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从事专业性生产占用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费用。

第四十八条农村非农业建设和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者,按《土地管理法》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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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每亩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乡(镇)村企业每亩处以五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二)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对双方单位或个人各处以每亩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单位,按非法占用总额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罚款;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四)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还的,每月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地貌地力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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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批准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处以每亩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征用划拨土地协议生效的,拒不执行征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并处以每亩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责令退出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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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凡在省内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和1985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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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要点

2026年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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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畜牧总站、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的总体部署及要求,坚持“牛羊提质增效、猪禽转型升级、奶业振兴发展”的总体思路,围绕发展牛羊产业、恢复生猪生产、推动粮改饲进程、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中心工作,以现代畜牧科技为引领、抓点示范为抓手、技术培训为手段、提质增效为目标,优化畜禽品种结构,推进种养循环发展,提升我省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综合施策促进全省现代畜禽种业发展

1、推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以省内原种肉羊场、种公牛站、种猪场为种源依托,加强种畜生产的监督检测,提高种畜质量和良种供应能力。在牛、羊、猪优势产区合理布局人工授精站点,大力推广黄牛冻配技术和羊、猪常温人工授精技术,开展杂交改良及选育提高技术推广,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完成黄牛冻配改良 100万头、绵羊杂交改良 600万只(其中肉羊改良 250万只)、授配母猪 55万头、推广良种鸡 6000万羽。做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政策落实及督促检查工作。

2、加强畜禽种业自主创新。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甘肃省畜禽种业“十四五”规划( 2026年— 2026年)。助力推进“河西肉牛”、“平凉红牛”和“高繁殖力湖羊”等新品种(新品系)的选育培育。指导开展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种畜禽生产性能规范化测定,推进省级种畜禽场标准化制种;以引进新建大型种业项目为依托,启动实施生猪种业提升行动,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3、强化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甘肃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 2026年— 2035年)。继续做好藏区(甘南州、武威市天祝县、张掖市肃南县)等畜禽遗传资源普查调查工作,推进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核工作和种畜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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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带动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

4、肉羊杂交繁育技术抓点示范。以东乡、广河、积石山县为重点,以当地多胎肉羊品种为母本,引进专门化肉羊品种为父本,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加快肉羊高效繁育,建立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良种繁育体系;点面结合,推广杂交改良和早期断奶、饲料配合、粗饲料加工调制、环境控制、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高效综合养殖技术,夯实肉羊产业助力脱贫攻坚基础。

5、肉牛高效繁育技术抓点示范。在崆峒区、泾川县示范母牛高效繁育、犊牛早期断奶健康培育技术,配套饲草料加工、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生产技术措施,有效缩短母牛生产周期,基本实现“一年一胎”,提升适度规模养殖场母牛养殖效益。

6、“粮改饲”推广应用抓点示范。结合产业扶贫,在传统牛羊养殖与玉米种植相对集中优势区域,选点推广集成青贮专用玉米生产应用技术,抓点示范全株玉米青贮加工和牛羊科学饲养技术模式,引导牛羊养殖从传统籽粒秸秆分饲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降低养殖成本,促进种养循环,提高牛羊生产效益。

7、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抓点示范。结合“粮改饲”抓点示范区域,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开展场区圈舍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合理布局建设堆粪处理场,达到便于清粪除污及雨污分离目的,实现畜禽养殖中小规模条件下粪污减量化目标。集成示范以畜禽粪污堆肥发酵等处理技术为主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有效提升畜禽粪污处理综合能力,实现“畜多-肥多-粮多-草多-畜多”的良性循环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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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小规模生猪养殖抓点示范。在武威、白银、定西、天水、兰州等养猪重点地区,面向中小规模养猪场(每区 1~ 2个示范点),以品种配套、人工授精、全价饲料、全进全出、粪污资源化利用为示范内容,以优质猪肉生产为目标,加大以新技术开发为重点的试验示范工作,促进我省生猪稳定生产。

三、多措并举提升畜牧业生产科技水平

9、完善现代草牧业发展技术体系。加强牧草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主要牧草栽培标准化技术规范;推进苜蓿、燕麦等优良饲草品种育种创新,提高牧草良种选育和扩繁能力;加强人工饲草地建设,推广紫花苜蓿、燕麦草、红豆草等优质饲草料种植;推广窖贮、袋贮等青贮技术和“饲草收贮银行”等经营模式;开展饲料营养价值评定、饲料配方优化设计、牧草新品种选育推广等工作。

10、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我省的畜禽规模化发展方兴未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构建畜牧业标准化发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要增强创新意识,推广普及先进实用技术,挖掘畜禽生产潜力,逐步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化生产的标准化技术体系,提高我省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甘味”品牌的市场知名度。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规模养殖场逐步推行建立大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优化畜牧产业产品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准确分析生产形势及研判未来走势,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助推我省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统筹兼顾促进各项业务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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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狠抓粮改饲任务全面落实。以 50个牛羊产业大县和 35个玉米种植大县为重点,扩大粮改饲规模,发展全株青贮玉米、苜蓿、燕麦草等优质饲草生产,力争全年粮改饲面积达到 300万亩;推广优质饲料规模化生产、机械化收割、标准化加工和商品化销售模式,总结推广粮改饲典型经验和先进模式;开展粮改饲试点县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质量跟踪评价。

12、强化生猪恢复生产科技服务。开展全省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及产能恢复情况调研;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分片区开展生猪安全高效养殖技术培训,推广普及非洲猪瘟防控、选种选配等先进适用技术,增强养殖场户复养信心和复养能力;大力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优良种公猪利用率;宣传各地生猪恢复生产的典型和经验,增强养殖信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13、开展现代奶业生产技术服务。开展奶业生产形势调研,加强中小规模奶牛养殖场健康养殖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奶牛单产水平及生鲜乳质量;配合做好全省生鲜乳及奶制品生产质量“飞检”工作;协调奶牛养殖场与乳品加工基地开展深度合作;加强奶业宣传,普及巴氏杀菌乳、奶酪等乳制品营养知识,引导大众科学健康消费。

14、推进发展特色畜禽养殖业。在适宜地区推广林下养殖技术模式,生产绿色优质禽产品;做好肉驴等特色畜牧养殖技术指导工作,开发利用地方特色品种,增加“特、精、美”畜产品供给,满足市场个性化、差异化和多样化消费需求。

15、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做好 22个部级固定生产监测县的 145个监测村固定监测、 246个生产效益监测户固定监测, 1800家生猪规模场全覆盖监测, 81家生鲜乳收购站监测数据的月报工作;做好 15个畜产品和饲料价格监测县、 7个主要畜产品交易量监测县固定监测的周报工作;做好 2026年度草牧业生产年报和畜牧业生产年报的汇总、初审和上报工作。按照省畜牧兽医局部署,做好高台、武山等 9个县区畜禽生产月度监测工作;指导养殖户充分利用掌上牧云、牧情通等 APP,完善数据直报手段;根据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完成数据核查、审核上报、形势会商、数据发布等工作,为行业发展、政策出台提供数据支撑;做好信息统计监测技术培训和统计监测工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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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做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现状及典型技术模式调研;以养殖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示范推广粪污运输、贮存、处理全程机械化作业;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广适合我省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养殖场、不同畜种的粪污全量还田、粪便好氧堆肥、生物质燃料、粪便垫料、污水肥料化利用、栽培基料和粪污动物蛋白循环利用等技术模式,使全省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在规模养殖场达到 95%以上、在大型规模养殖场达到 100%。

17、强化畜牧技术培训及推广应用。抓好重点项目实施,推进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和推广应用,普及推广设施养殖、品种改良、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全株玉米种植和青贮加工技术,做好现场培训指导与服务;加强养殖技术培训,分层次抓好基层科技人员、养殖场(户)以及农牧民培训;依托畜牧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平台,开展行业职业技术能手培训;指导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结合抓点示范工作,总结一批可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五、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18、全面完成产业扶贫及农村人居环境包抓督导。按照厅党组安排,做好参与的景泰、东乡等全省 19个贫困县(区)产业扶贫包抓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导工作,全面完成督导的各项工作任务。

19、大力开展精准扶贫产业培育技术服务。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要将贫困县产业培育技术服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选派精兵强将到贫困村(户)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的现场技术培训和服务,切实解决产业扶贫中的技术问题,为助力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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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全力推进贫困村帮扶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充实帮扶力量,做好礼县桥头镇雀坪村牵头帮扶工作。驻村工作队积极谋划脱贫致富思路,改善村容村貌,实施产业帮扶计划,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指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帮助实施好“礼县桥头镇雀坪村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示范项目”,探索适宜当地实际的多元产业培育新途径。继续做好礼县草坪乡草坪村结对帮扶工作,对养殖合作社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结对帮扶责任人入户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甘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

2026年 3月 25日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2026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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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统考招生与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实事求是开展招生宣传,公正合理地录取优秀新生。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学院全称: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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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院英文名称:ShandongVocational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College

第七条学院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学院办学体制:公办

第九条学院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邮政编码261061),学院网址为www.sdmy.edu.cn"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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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院概况

学院创办于1955年,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教育厅管理,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学院是国家“双高计划”建设院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是山东优质高职建设院校之一、山东省11所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之一、山东省“3+2”贯通培养模式本科招生试点院校。

学院位于“世界风筝都”“全国文明城市”——潍坊市市中心,分南北两个教学区和两个独立设置的教学实训区。现设动物科技系、动物医学系、宠物科技系、食品与药品科技系、农牧工程与智能化系、经济贸易系和基础教学部,开设26个高职专业(方向),面向全国30个省份招生。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

学院现有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11个,拥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高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省级教学名师、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鸢都学者、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潍坊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40余人。现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1个,山东省高水平专业群2个,山东省品牌专业群3个;国家重点建设专业6个、国家骨干专业8个,省级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8个。主持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3个。建有国家级、省级精品课和精品资源共享课40门。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3项。建有各专业学科实验实训室130多个,建有省、市级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名师工作室、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15个;建有宠物医院、动物疫病检测中心、饲料厂、GMP标准兽药厂、畜产食品加工实训工场和畜牧科技示范园等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的校内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与国内外500多家畜牧企业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设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90余处。

学院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应用型、创新创业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突出实践教学,强化技能培养,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荣获五连冠。毕业生素以“技能过硬,素质优良”备受用人单位欢迎,供不应求。学院毕业生就业双选会是省人社厅确定的全省高校畜牧兽医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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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院人才培养特色:以培养应用型、创业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能力为本位”的素质教育,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育人之路:一是按产业链设置专业,专业涵盖“从牧场到餐桌”全产业链。二是实行“教、学、做”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三是施行工学结合、能力递进“四段式”“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新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

第十三条学院荣誉称号:被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科教兴鲁先进单位;被山东省委表彰为青少年工作先进单位;被省教育厅表彰为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单位;被省委高校工委表彰为全省高校德育工作和校园文明建设优秀单位;2026年,被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表彰为山东省首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2026年,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26年,被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表彰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同年被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表彰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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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六条招生范围与招生计划:学院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依据本省《2026年高招志愿填报指南(招生计划)》或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或学院网站()所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招生专业、培养层次及学制:2026年设畜牧兽医、畜牧工程技术、饲料与动物营养、水产养殖技术、动物医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宠物养护与驯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宠物临床诊疗技术、畜牧兽医(马术方向)、动物医学(宠物医学方向)、动物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制药技术、食品检测技术、食品加工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物流管理、会计、电子商务、经济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共26个招生专业(方向),学制三年。

第十八条招生对象

(一)参加2026年夏季高考的考生。其中,山东、浙江、海南三省考生报考动物药学专业须选考化学,报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须选考物理;山东省考生报考“3+2”专科与本科分段培养专业,须选考物理、化学、生物其中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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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山东省2026年春季高考,且报考类别为畜牧养殖类、信息技术类、财经类、商贸类、机电一体化类的考生。

第十九条招生条件:不限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学院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不限性别及比例;身体条件及专业报考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报考及志愿填报:考生按所在省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和方式,参照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填报我院志愿。

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

(一)按各省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网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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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首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对投档线以上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并参考专业志愿及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中职毕业考生的技能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可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征集志愿。

(三)学院认可生源省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有关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符合生源省优先录取规定的考生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四)专业计划调整办法:录取时,将根据各省投档方式,经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计划录取考生的专业志愿。分专业计划确不能调整的,按考生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学院与台湾大仁科技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宠物养护与驯导)每学年10000元;与达内时代集团校企合作项目(智能控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每学年8800元;与山东网商集团校企合作项目(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山东中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互联网金融)每学年8000元;其他校企合作专业年学费5000元(毕业后达到入职期限要求的可享受相应企业的学费退返政策);其他专业年学费4800-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600-900元(根据实际住宿条件而定)。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6〕9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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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录取通知及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及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通知书由学院院长签发,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直接邮递给新生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已录取考生按学院《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报到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录取专业所属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毕业及就业: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院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给予就业推荐服务,经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就业。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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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专业调整:确需调整专业的,学生入校第一学期结束后可提出专业调整申请,按照学院专业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奖助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困难新生助学金及“台湾派斯德”“北京大北农”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学院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按时报到入学且正常就读的新生,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实施“减负助学,励志圆梦”精准扶贫项目。对山东省“支援中西部地区普通高校招生协作计划”14个投放省(山西、安徽、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江西、湖南、青海、宁夏)高考录取的新生,正常报到入学后,减免第一学年学费(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一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事宜。对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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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分别发布,学院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联系方式

1.校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26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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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址:www.sdmy.edu.cn" target="_blank">

3.学院纪检办公室电话:0536-3086221

学院纪委Email: sdmyjw@126.com

4.招生咨询电话:0536- 8581030、3081030、8586253

5.招生专用Email:sdmx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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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sdmyzsb

7.招生咨询QQ群:76952768 75402383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查询。

关于甘肃2026年饲料量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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