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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用地签订 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

作者:饲养秘籍 时间:2026-09-20 阅读:440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生猪养殖用地签订的一些知识点,和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生猪养殖用地签订 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

本文目录

  1. 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
  2. 承包地建养殖场问题
  3. 养殖的合作协议书

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6年为了进一步扩大养猪规模,各地对养猪用地政策有所放宽。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养猪场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养猪场用地是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上建设的,应由本人申请,经自然资源部备案。

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承包地建养殖场问题

咨询畜牧养殖用地的政策?

尊敬的省领导:潢川县是一个畜牧业发展大县,是省政府规划的发展畜牧业重点县之一.近年来,特别是2026年在全国的养猪业从底谷走向高峰时期,我县出现了大量的中小规模猪场,我们畜牧局和养猪协会也鼓励农民发展养猪.但是农民在建场时却遇到用地问题.我们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准农民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建猪场,对他们进行罚款和收费,很多农民到畜牧局征询政策,寻找帮助.可作为畜牧业主管部门,我们却起不了大的作用.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养殖用地都规定的很模糊,不易操作,而有关的法律解释大都不具效力.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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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信息:

你好!

非常感谢你通过省政府网站就畜牧养殖用地政策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咨询!应当说,目前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了,养殖用地是农业用地。如下材料供你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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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26]1号)规定:“对建设畜牧业养殖小区(养殖场)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

4、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政[2026]37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5、针对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养殖用地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畜禽养殖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26]8号),予以澄清,文件规定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猪场,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6、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回复杞县人大农工委有关此类问题时,明确表明:“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殖猪(鸡)场,不属于改变地地使用用途……请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理”。

7、2026年元月份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26〕4号)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生猪养殖用地签订 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

目前个别地方的有关部门对养殖用地问题的认识可能还不太明确,请你们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各方面的解释工作,切实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情况欢迎致电省局畜牧处咨询: 0371-65778863

畜牧局专家热线:9600118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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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26〕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26〕l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生猪养殖用地签订 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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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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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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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养殖的合作协议书

养殖的合作协议书

养殖的合作协议书,协议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毕竟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大家主要是想保障自身的利益,如果协议不合格就丧失了法律的效益,自身利益就没有保障,因此在签约的时候应该注意协议的合法性,一起看看养殖的合作协议书。

养殖的合作协议书1

甲方:户口地址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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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户口地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户口地址身份证号码:

丁方:户口地址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竹鼠养殖项目一事,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连山竹鼠养殖场:竹鼠养殖项目

二、合作宗旨: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各尽所能,风险共担三、合伙方式:本项目共出资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其中以方式出资,占总股金的30%;乙方出资元,其中以方式出资,占总股金的30%;丙方出资元,其中以方式出资,占总股金的30%。丁方出资元,以个人的竹鼠养殖技术及个人劳务为股份,占总股的10%,丁方对其10%的股份没有所有权,10%股份分红是以在本养殖场工作为前提,离职后不能再拥有10%的股份,股份属甲乙丙三方所有。四、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一)甲乙丙三方职责:1、竹鼠的养殖和管理。2、产品销售,及各方面收支的财务管理。。(二)丁方职责:1、竹鼠养殖的具体工作(喂养、卫生、繁殖等)及日常管理工作。2、竹鼠养殖技术的研发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3、债务由共同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合伙人应当按比例在7日内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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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期间约定:1、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有其它人要求入伙时,需承认本合同,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七、合伙的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其它外部原因导致合伙中止(如法律法规、市场原因等)。八、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九、合伙营业的继续。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十、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半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本合同一式4份,合伙人各执一份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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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养殖的合作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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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达成养殖生产合作协议,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方提供养殖资金;乙方聘请养殖工人、兽医及置办养殖所需物品设施、种苗,负责养殖生产、销售。

二、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先期投资--------元,股东合作协议书。用作启动资金,乙方进行实际操作并把资金详细用处报知甲方。

三、运行后,乙方每晚把养殖场内情况及资金出处报知甲方。

四、甲方如果半途而废,其先期投入作废,不予退还;乙方如果中途退出,要赔偿甲方所有先期投入资金。

五、具体养殖操作由乙方执行或由甲方派一人来场协助乙方执行。年底扣除实际的开销,剩余的利润部分,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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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养殖经费、利润支付方式:双方协商或者打入对方银行帐户,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甲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乙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

七、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学习合作协议书。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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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民地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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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的合作协议书3

甲方:--------------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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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发展生猪养猪殖业,真正使农民增收致富,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养殖合作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完成土地租凭工作,完善好用地相关手续,并且土地租金一次性拨付在双方协定账户上。

2、甲方在建设工程中要坚持环保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完善好环评等相关手续,做到不污染环境。

3、股权由甲方组织逐一明确到各社员户(含龙头企业和农户),并统一发放股权证明书;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含社员户之间的股权流转等)由甲方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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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优先解决重点贫困户就业,支持贫困户参予生猪养殖,并给与劳动报酬。在满足重点贫困户需求的前提下,再行考虑其他农户参与生猪养殖;如当地愿意参与养猪的非贫困户已超出用工需求,则按一定方式进行轮回(重点贫困户不纳入轮回范围,待脱贫后纳入轮回);如本村参与养猪农户用工不能满足需求时,甲方有权打破行政辖区界限解决 1

其他村贫困户进行养殖。

5、甲方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组织管理以及建成后生产全过程的一切管理工作。

6、甲方将年收益按双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7、甲方所占用土地养殖临时用地,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因其它原因终止养殖后,必须对所占用土地进行复耕,并交还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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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项目要求负责召开民大会,讨论确定土地租用、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入股等事项,并做到公开、透明。

2、依据自愿、公开和优先照顾重点贫困户的原则,结合村民大会的决定,对参与养殖的农户进行公示和公告。

3、按项目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村民-联建圈舍事宜,并做到公开、透明。

4、组织、协调甲方做好养殖场建设用地事宜,甲方在建设过程中,乙方不得阻扰甲方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不得损害甲方的人、财、物,若乙方阻扰甲方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致使甲方造成损害的,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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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年将股本金(即扶贫资金)取得的年度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告,并主动接收全体村民的检查和监督。

6、与甲方配合做好项目其他相关事宜。

三、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五年(协议期满后,再根据双方意愿,再续签),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根据需要签订新的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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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地址: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乙方代表:地址:签约日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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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养殖用地签订和2026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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