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猪的品种及生物学特性

第一节猪的品种概述
一、品种综述
二、品种资源的保护
三、品种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品种与养殖效益分析

第二节猪的优良品种
一、主要优良地方品种
二、主要培育品种
三、主要优良引进品种
第三节猪的生物学特性

一、生理特点
二、生理习性
三、生理特点和生理习性对环境的要求
第二章养猪场建造与环境控制
第一节场址与建筑规划

第二节猪舍建筑设计
第三节养猪场的设施设备
第四节养猪场环境的控制
第三章规模化养猪场的生产工艺与流程
第一节规模化养猪生产的特点

第二节规模化养猪场的生产工艺流程
第三节规模化养猪场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章猪的品种
第一节我国的地方猪种
第二节我国培育的猪种

第三节引进的国外猪种
第四节规模化养猪场杂交繁育体系的建立
第五章猪的繁殖技术
第一节猪的配种
第二节猪的人工授精技术

第三节有关的生物技术
第六章猪的营养和饲料
第一节猪的饲养标准
第二节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第三节猪饲料的配合

第七章猪的饲养管理
第一节哺乳仔猪的饲养管理
第二节断奶仔猪的饲养管理
第三节生长育肥猪的饲养管理
第四节种公猪的饲养管理

第五节种母猪的饲养管理
第六节后备猪的饲养管理
第八章规模化养猪场的卫生防疫
第一节卫生消毒
第二节猪传染病防制原则及主要措施

第三节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第四节猪寄生虫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节集约化养猪场寄生虫控制程序
第六节药物预防
第七节疫病的监测

第八节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九节不同阶段猪病的特点和预防措施
第十节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第九章常见猪病的诊断与防治
第一节细菌性传染病

第二节病毒性传染病
第三节寄生虫病
第四节中毒病
第五节营养代谢病
第六节普通病

第十章猪肉制品的加工与品质控制
第一节生猪屠宰场的建立及其卫生要求
第二节生猪的运输
第三节生猪的宰前检验与管理
第四节生猪屠宰的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

第五节生猪宰后的检验
第六节猪肉的冷却与分割加工
第七节猪肉的运输与储藏
第八节无公害猪肉的技术标准
第九节猪肉制品加工

第十节肉品加工中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第十一章规模化养猪场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养猪场生产管理
第二节养猪场经济效益分析
第三节计算机在养猪场管理中的应用

养殖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应建立、建全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张榜明示,各项生产指标与岗位责任制明确。整个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养殖技术规范。所有记录档案保存完整,并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应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
(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按照GB 16567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30 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一)出栏生猪应按照GB 16549检疫合格,方可出售;
(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
(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
(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 NY/T 388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 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疫病防控制度
一、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和生产实际,制定免疫程序,抓好生猪免疫接种;
二、严格猪场环境、猪舍和出入车辆、人员的消毒,控制病原的传入和传出;
三、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
四、发现疫情应及时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隔离、诊断和治疗或扑杀;

五、病死猪、疫苗废弃瓶等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期灭鼠、灭蚊、灭蝇;七、猪场禁止饲养其它畜禽。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镇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生猪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饲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二是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有关兽药质量标准;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合理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剂量;
四是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瘦肉精等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是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生猪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一、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引种、繁殖、疫病监测和诊断、免疫、饲料采购和使用、兽药采购和使用、消毒、污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等日常生产记录;
二、每项生产记录要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三、养殖档案应至少保存少保存2年以上。
猪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体弱、有病、没到免疫年龄的猪,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孕猪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W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冷冻使用,油剂或水剂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保存。冻干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感染。
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生猪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生猪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的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猪场消毒制度
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用的药物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猪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加强所在圈舍的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猪的消毒,在出现个别猪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此处理。
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猪出栏后,应对全场或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猪。
加强环境卫生整洁,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蚊、防蝇,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1、养殖场(小区)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2、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要求距主要交通干线直线距离2km以上,距居民区直线距离500m以上,距河流主干道直线距离200m以上,500m半径范围内没有其它动物养殖场。

3、总体布局合理,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要求有标准公猪舍(含运动场所)、空怀母猪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长猪舍和病猪舍等。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1、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要求猪舍座北朝南、高燥、通风;猪舍纵向外墙高度最好在3m以上,最低不能低于2.8m。
2、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发酵床除外)设施设备。

3、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4、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1、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动物进出要有检疫合格证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2、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染病。

3、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4、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5、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必须要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1、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施,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2、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农田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版权声明:本文为 “好饲料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