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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饲料行业的管理,保证饲料的质量,促进饲养业的发展,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生产(含加工)、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设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本市饲料工业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与管理工作。区、县饲料工业办公室接受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工业的相应职责。第四条从事饲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备案。第五条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饲料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储存条件;
(二)检验饲料质量的条件或有委托代检单位;
(三)与饲料生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及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符合环境保护及卫生防疫规定的生产环境及设施。第六条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饲料,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在包装上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内容。第七条凡生产、经营饲料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第八条饲料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饲料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第九条从事饲料经销的企业,应具有与经销饲料相适应的场所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储存条件与设施。第十条从事饲料经销的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的饲料必须具有饲料标签及合格证;
(二)严禁经销超过有效期限、霉坏变质、污染的饲料;
(三)严禁经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四)严禁经销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第十一条市、区(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饲料的质量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饲料质量标准;
(二)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饲料进行监督,对生产、经销无证饲料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公布饲料质量的检查处理结果;
(四)受理和查处用户对饲料质量的投诉;
(五)对饲料质量争议进行仲裁。第十二条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验职能。

市、区(县)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别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区(县)饲料工业办公室确认。第十三条生产饲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
无前款规定标准的饲料,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市、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区(县)饲料工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从事饲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接受市、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区(县)饲料工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保证饲料质量的企业,由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技术监督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区(县)饲料工业办公室、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七条对技术监督、质量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提供伪造检验证书等违法行为,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添加剂预混料、精料补充料等。第十九条用于畜禽等动物的药物添加剂按有关兽药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的畜牧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养殖管理的内容。 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规定了建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最低规模标准,如猪存栏300头以上、家禽存栏10000只以上等,并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需经市政府批准。
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在投入生产后必须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政策。备案时需要提交备案登记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包括区位图和生产管理、防疫制度等。
禁止在特定区域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如水源保护区、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及法律禁止的其他区域,以保护环境和居民生活。养殖场的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要求设立符合环保的粪便储存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者在使用兽药、饲料和添加剂时需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物质。同时,为了防止疫病传播,养殖区域需实行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的隔离饲养,农户的零星饲养也必须符合防疫要求。
对于病死畜禽,天津市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尚未实行的区域,养殖者需自行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养殖场需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防疫防治和病死畜禽处理等信息。
扩展资料
《天津市畜牧条例》经2026年5月27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种畜禽生产经营、养殖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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