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饲料鱼检疫这个问题,鱼用什么检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鱼类检疫的核心方法是隔离观察+药物处理,需根据养殖场景匹配检测项目,并严格遵守休药期。
以淡水鱼为例,国内常用检疫流程包含三个阶段:
①隔离观察期
新引入鱼类需在独立水池隔离14-28天,重点观察体表黏液分泌、鳃丝完整性及摄食状态。建议配置循环过滤系统并每日监测水温(保持26-28℃最佳)、氨氮含量(低于0.02mg/L)和pH值(6.5-8.5区间)。
②病原检测

必备检测包括显微镜观察鳃部寄生虫(如指环虫、三代虫)、体表刮取物查水霉孢子,以及PCR检测特定病毒(鲤春病毒、草鱼出血病病毒)。养殖规模超50亩的水体建议增加细菌培养(嗜水气单胞菌、荧光假单胞菌)。
③药物处理规范
对食用鱼优先选用生石灰(20g/m³泼洒)、食盐(3%浓度浸浴5分钟);观赏鱼可用亚甲基蓝(0.1ppm持续药浴)。需特别注意乌鳢、鲶鱼等无鳞鱼类对福尔马林耐受性差,禁用高于30ppm的浓度。
实际操作中,两广地区养殖户验证的有效方案是:隔离第3天用敌百虫(0.3ppm)杀灭寄生虫,第7天二氧化氯(0.2ppm)水体消毒,第12天拌料投喂大蒜素(每公斤饲料添加4g)增强抗病力。食用鱼需在上市前20天停止用药。
需警惕检疫中水温突变带来的应激反应,建议换水时温差控制在±2℃内。2026年新版《水产苗种检疫规程》明确要求,跨省运输的鱼种必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鲤科鱼类需额外检测疱疹病毒Ⅱ型。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确保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观赏鱼”是指供出口的以观赏为目的的种用和非种用的海水鱼和淡水鱼。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观赏鱼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出口检疫第四条观赏鱼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及相关贸易单据等。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出口观赏鱼实施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检疫要求的,实施临床检疫。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定检疫要求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实施检疫。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特定检疫要求须由出口公司书面报请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或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当局协商同意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接受报检和实施检疫。第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出口观赏鱼,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疫证书的,同时签发检疫证书。第七条经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出口观赏鱼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中转包装场暂养后出口的,由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注明“仅限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或重新报检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原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其辖区内的中转包装场。
在中转包装场停留不足15天出口的,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查合格后签发货物出境通关单;超过15天的应重新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疫。第八条换证凭单、检疫证书中均应标明出口公司名称、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名称、地址和注册编号、出口观赏鱼的品名、数量、规格和包装箱种类、数量和编号等内容。换证凭单或检疫证书中应证明出口的观赏鱼经临床检疫未发现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定检疫要求的,还应证明符合其特定检疫要求。第九条观赏鱼在出口装运前,应调入循环过滤水池或清水池贮养,停食3至5天后方可包装出口。第十条出口观赏鱼的内外包装物应是全新和无破损的。包装外表应标明出口公司全称、饲养场名称和注册编号、出口观赏鱼的品名、数量、规格和包装箱编号等内容。来自不同饲养场的出口观赏鱼、不同品种应分开包装。
出口观赏鱼包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渔业水质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用水有特定检验项目要求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物的消毒方法或药物有特定要求的,按照该特定要求进行消毒处理;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要求的,使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和药物进行消毒处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观赏鱼饲养场饲养的观赏鱼方可用于出口;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包装场方可用于出口观赏鱼的中转存放。第十二条从事出口观赏鱼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符合《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规定,并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中转包装场应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申请单位向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平面图和照片;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保证手册。
(四)观赏鱼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规定对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进行考核,抽取鱼样、水样、饲料样进行检疫。
关于饲料鱼检疫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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