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饲料添加剂允许量和哪些饲料药物添加剂是允许使用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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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为“药添字”。第二类是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第一类饲料药物添加剂有33种,其中可在猪饲料中长时间使用的有氨苯胂酸(阿散酸)、洛克沙胂、杆菌肽锌、黄霉素预混剂(富乐旺)、维吉尼亚霉素(速大肥)、喹乙醇(禁用于体重未超过35千克的猪)、阿美拉霉素(效美素)、盐霉素钠(优素精、赛可喜)、硫酸黏杆菌素(抗敌素)、牛至油(诺必达)、土霉素钙、吉他霉素、金霉素、恩拉霉素。在使用药物添加剂时,应在饲料标签上标明,同时要注意停药期。
我国政府为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发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该目录包括以下12大类173种饲料添加剂:
1.饲料级氨基酸:共7种,包括L-赖氨酸盐酸盐、DL-羟基蛋氨酸及其钙盐、N-羟甲基蛋氨酸、L-色氨酸、L-苏氨酸等。
2.饲料级维生素:共26种,包括β-胡萝卜素、维生素A及其衍生物、维生素D3、维生素E及其衍生物、维生素K3、维生素B1、B2、泛酸钙、叶酸、维生素B12、维生素C、肉碱盐酸盐、肌醇等。

3.饲料级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共43种,如硫酸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碳酸钙、氯化钙、硫酸亚铁、硫酸铜、硫酸锌、氯化钴、亚硒酸钠等。
4.饲料级酶制剂:共12种,包括蛋白酶、淀粉酶、果胶酶、脂肪酶、纤维素酶、麦芽糖酶、木聚糖酶、β-聚葡糖酶、甘露聚糖酶、植酸酶、葡萄糖氧化酶等。
5.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共12种,如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粪链球菌、乳酸片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等。
6.饲料级非蛋白氮:共9种,包括尿素、硫酸铵、液氨、磷酸氢二铵等。
7.抗氧化剂:共4种,如乙氧基喹啉、BHT、BHA、没食子酸丙酯等。

8.防腐剂和电解质平衡剂:共25种,包括甲酸、甲酸钙、丙酸、丙酸钙、乳酸、苯甲酸、山梨酸等。
9.着色剂:共6种,如β-阿朴-8'胡萝卜素醛、辣椒红、虾青素、斑蝥黄、叶黄素等。
10.调味剂和香料:共6种,包括糖精钠、谷氨酸钠、肌苷酸二钠等。
11.黏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共13种,如α-淀粉、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等。
12.其他:共10种,包括糖萜素、甘露低聚糖、肠膜蛋白素等。

以上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详细内容。
饲料添加剂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长期使用不会对畜禽产生毒害作用和不良影响,不影响种用畜禽生殖生理及胎儿。②有明显的生产效果和经济效益。③在饲料和畜禽体内具有较好的稳定性。④不影响畜禽对饲料的采食。⑤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不会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危险。⑥所用化工原料中所含有毒金属量不超过允许限度。⑦用作添加剂的抗生素或抗球虫药不易或不被肠道吸收。⑧不污染环境,有利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促进全省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混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分装、经营或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地、州、县畜牧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饲料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具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审核。对饲料生产企业,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审查合格证明;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经审核合格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审查合格证明,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禁止企业生产无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初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八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禁用药品,也不得直接添加兽药;间接添加的兽药须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允许作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其使用的规定,且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企业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不得直接添加饲料添加剂,必须将饲料添加剂制成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后方可添加;但添加常量矿物质除外。第九条禁止无生产条件、无标准自行配制、销售含饲料添加剂的混合物。第十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分装非本企业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分装。
未经批准、未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地方、部门非法设置条件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外地质量合格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到本地销售。第十二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技术人员应经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三条禁止经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二)未经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
(三)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四)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标签的;
(五)产品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不符的;
(六)失效、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七)国家明令禁用、停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国家审定公布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经销的。第十四条根据国家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省饲料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全省饲料、饲料添加剂年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草案,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于当年第一季度共同发布。对同一企业同一品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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