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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饲料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饲料实用经 时间:2025-12-31 阅读: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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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饲料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饲料产业发展,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饲料产业,建立健全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第五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审查合格证明;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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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设立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合格证明或者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七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标准,对生产中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1年,其他饲料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产品留样时间应当与产品保质期相同。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产品标签。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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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应当与产品标签上标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相一致。第十二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记载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有关内容。产品销售记录至少保存1年。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无产品标签的;

(三)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

(四)以非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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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六)已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工作;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二)综合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查研究,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持保护政策,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三)人事处。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四)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办委管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法规处。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及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六)发展计划处。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布局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建议;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承办省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市场信息处。拟订农业信息体系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的相关政策建议;参与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产品价格动态;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指导农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八)科技教育处。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参与农村劳动力监测工作;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九)外事外经处。承办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有关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十)农业产业化指导处(省农产品加工办公室)。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十一)农村经营管理处。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监测分析农民收入情况;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十二)合作经济指导处。拟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指导农业社团工作。(十三)特色农产品开发处。拟订特色农产品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色农产品开发,指导特色农产品发展;组织蚕种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工作。(十四)种植业局。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生产,拟订并组织落实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拟订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安排;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农作物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指导农业植物内检,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十五)渔业局(省渔政局)。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并组织落实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指导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和鱼药使用的监管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渔政、渔港监管及渔船检验和渔业经济统计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十七)农村能源办公室。承担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十八)省畜牧兽医局(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拟订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拟订并组织落实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兽医器械、兽用生物制品、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畜牧业统计工作。省畜牧兽医局设综合处、兽医处、畜牧处,均为副处级建制。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安徽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怎么样

安徽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是2026-03-30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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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1721592690622D,企业法人程文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配合饲料(畜禽、水产),生产;水产饲料、畜禽饲料、浓缩料、预混料、饲料原料,批发兼零售;畜牧产品技术开发服务;水产品、农副产品(不含粮食、鲜茧)、干鲜蔬菜的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997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8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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