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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其饲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饲料产业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中长期饲料发展规划;
(二)组织全省饲料产品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考核;
(四)组织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五)组织拟定全省饲料地方标准;
(六)发布行业信息;
(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饲料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饲料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饲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饲料产业,建立健全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研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导农村小型饲料加工厂(点)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第五条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饲料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条件的,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省饲料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第六条从事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饲料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第七条饲料产品中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药物。允许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配方应当经省饲料管理机构批准。第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人员、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在同一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内,不得同时存放或经营有毒有害物品。第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按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第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包装,应当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的规定。第十二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标签内容按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执行。用标签代替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应当在标签中增加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中蛋白质饲料的产品标签报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和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饲料产品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和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应当按规定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手续的,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可以对所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予以说明,但不得作虚假宣传。第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二)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
(四)新研制但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或明令停用、禁用、淘汰的;
(五)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
(六)超过保质期、霉坏变质、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或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七)擅自改变所经营产品成份的;
(八)产品所含成分与执行标准不符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加入药物的;
(十)非法获取、使用标签或包装物的;
(十一)非法获取、使用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的。

猪饲料霉菌中毒事件,到法院起诉;同时到政法委、畜牧局、农委信访,反映问题。
为防止食用动物性食品而导致中毒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影响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及对策探讨
王晓社(甘肃陇南市武都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746000)
摘要:目前,我国畜禽产品的安全质量存在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畜禽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畜禽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超标严重。我们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设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肉、蛋、奶等畜产品已成为国民饮食结构的主要食品,人民群众对健康日益重视。对畜产品安全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产品的低成本经营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我们进入国际市场的畜产品达不到畜产品质量的要求,在国际市场上有优势无市场。迅速提高畜产品质量,成为当务之务。
一、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1�动物疫病。畜禽感染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后,人食用了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的畜禽肉品后,可感染给食用者。如猪丹毒、结核病(细菌)、囊尾蚴(寄生虫)等。
2�饲喂违禁添加剂。超量使用兽药、激素等,可导致中毒或致癌、致畸、致突变。如肾上腺素类(瘦肉精)喹喏酮类等制剂,麻醉、镇痛药等。

3�畜禽长期饮用被工业污染的水源。如含量金属离子水,杀虫剂污染水管,使有害物质在畜体内蓄积,危害食用者。
4�饲料因素。饲料中某些元素缺乏或过量都会影响肉品的品质,如缺乏V�E、硒造成白肌病,饲养苜蓿、胡萝卜等过多,会造成黄色素沉积,造成黄脂肉。
5�长期食用泔水。散养采食垃圾等废弃物等,增加感染疫病的机会,同时由于食源不洁,影响肉质。
6�种公、母畜肉,饲养周期长的家畜肉质与正常肉有明显区别。种公畜肉有睾丸硐等性激素,不能食用,种母畜肉质老化,营养价值低。
7�注水因素:注水肉水分多,不卫生,肉质差。

8�屠宰方式,无定点屠宰场的地方,肉品上市后才检疫,而头蹄、肉脏多未检疫,卫生条件无法保障。
9�用不卫生、不密封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品,造成肉类、奶类产品的污染。
10�没有良好的加工场所和条件,造成畜禽产品的污染。
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1�配套法规和标准尚不齐备。安全畜产品生产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策引导和规范。目前我国在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管理部门、管理方法、检疫(验)手段不明确。

2�机构不健全,至今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开展动物防检疫、畜产品安全检验的名称和机构,影响了畜产品安全体系的建设。
3�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开展不平衡。全国各地开展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情况不平衡,县级以下和经济欠发展地区开展情况较差;定点检疫、集中检疫率低,肉品质量安全问题多。
4�检疫、检测手段落后。目前检疫主要靠感官检查,缺乏先进的仪器设备,违禁添加剂、兽药、激素等检测也存在检测手段、仪器、试剂缺乏等问题。
5�缺乏必要的病害肉尸处理设施。基层检疫、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多采用焚烧、深埋的方式,处理不彻底,又污染环境,成为新的污染源。
三、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1�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应设立一个名称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动物饲养阶段的防疫、检疫和兽药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原则,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在官方兽医体系的监控之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畜产品安全质量。
2�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建立健全畜禽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的根据措施是加快立法与标准体系的修订工作。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畜禽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仪器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国家应尽快组织各方力量,围绕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等因素,面对国际市场,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在体系标准建设方面应考虑标准的先进实用、系统配套和贸易发展的需要。技术指标力求量化,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标准的系统配套方面,强调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标准的系统配套。
3�加大科技投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是技术执法体系。为此,健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体系势在必行。应在县级设置畜禽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机构,添置仪器设备,完善检测体系与检验方法,能够满足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同时,研制一些快捷、低廉的检疫、检测试剂和仪器,即保证检疫、检测的快速准确,又可使经营者能够接受,利于推广应用。通过对畜禽产品生产者实
施有效的监控措施,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促进我国畜禽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4�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模式是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展动物防疫、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佳途径。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推行了无公害食品行动,并在北京等大中城市试行市场准入制度。我们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发无公害畜禽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对龙头企业、养殖小区重点扶持,严格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

5�强力推行免疫标识制度。大力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减少疫病发生,保证畜产品安全。
6�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认识。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政府职能的强化重点,政府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与运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由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监督各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落实,强化市场管理责任制,将饲养、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全部纳入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真正实现“从饲养到餐桌”全程监控。同时充分利用的信息手段,加强宣传畜禽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各级干部群众中大力宣传、普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知识,并对畜禽养殖
者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培训、增强畜禽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对畜禽产品安全问题的责任感与紧迫感。政府有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使养殖、生产、加工经营,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关,有意识引导消费者形成健康的消费氛围,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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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安全与兽药和添加剂的使用

作者:陈杖榴,丁焕中
动物性食品又称动物源性食品(foods of animal origin)是指动物生产的肉、蛋、奶等可食性组织及其加工的产品,由于动物性食品安全不仅和人们的生活身体健康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可能关系到人类的未来(如转基因动物食品的安全问题),所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动物性食品的安全问题牵涉面很广,安全的动物性食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或标准),在目前条件下,笔者认为把动物性食品安全限定在“无疫病、无残留、无污染、无后遗作用”四个方面还是比较恰当的。�
近年来有很多文章从不同侧面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必要措施等,本文不准备对动物性食品安全作全面的讨论,仅对动物性食品安全与兽药及添加剂的应用之间的关系谈一点粗浅看法。�兽药残留与兽药、添加剂的应用现代化的养殖业由于高度的集约化,不可避免带来大量的疫病问题,因此需大量使用药物来防治动物疾病;另外为了提高饲料报酬和满足人们对动物性食品的需求,也需要使用大量饲料药物添加剂。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兽药和添加剂对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由于不合理用药、非法用药的现象十分严重,以致造成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兽药和添加剂残留非常严重。引起兽药残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非法使用违禁药物
近年来,我国使用违禁药物最突出的是克伦特罗(瘦肉精),据广东有关部门报告,2026年对市售猪肝抽检24份样品,检出阳性的22份,超过了90%;2026年11月,广东河源市480人发生吃了含瘦肉精的猪肉(或内脏)而中毒,从这里可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使用雌激素、同化激素、安定药等违禁药物作饲料添加剂的也大有人在,其造成的严重后果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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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休药期规定
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是饲料添加剂。大多数添加剂都规定了休药期,如抗菌促生长药喹乙醇是35天,氯羟吡啶是5天,氯苯胍是7天等,但实践中很少执行。一些饲养场到屠宰前才停止添加药物,这样肯定会使药物残留超标。多数抗球虫药和一些其他饲料药物添加剂规定蛋鸡产蛋期禁用,如盐霉素、氯羟吡啶、氯苯胍、莫能菌素、泰乐菌素等,但不少鸡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造成药物在蛋中残留,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饲料药物添加剂超量使用也是产生兽药残留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饲料及浓缩料等大多加有饲料药物添加剂。随着畜牧业集约化时间的增长,常用药物的抗药性日趋严重,因而添加量越来越高,甚至比规定添加量高2~3倍。据试验,在鸡饲料中,每吨饲料添加土霉素时,不需停药期,而添加饲喂56天或以500 g饲喂7天时,要停药2天以上,鸡组织中土霉素残留量才能低于最高残留限量。另外,重复添加促生长药也是造成超量用药的原因,例如有的人在鸡饲料中添加了喹乙醇,但没有标明,又加进含喹乙醇的预混剂,这就使喹乙醇的用量大大超过规定的水平,除引起鸡只中毒外,更严重的是造成残留超标,危害消费者健康。在预防、治疗畜禽疾病中使用超剂量药物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药物在动物体内滞留时间会延长,即使按一般的休药期停药也可能造成残留超标。一些饲料厂为了保密或逃避报批,在饲料中添加了一些兽药,但不印在标签上,如果用户一直用到动物上市,便造成药物在产品中残留,这是药物残留的重要原因之一。�
兽药及添加剂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

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
动物在使用药物预防或治疗疾病后,药物的原形或其代谢产物可能蓄积、贮存在动物的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蛋、奶)中,称为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简称兽药残留。有的药物以游离的形式残留于器官、组织,也有部分以结合的形式存留于组织,这种与组织蛋白结合的残留可能时间更长。�
兽药残留除了由于防治疾病用药引起外,使用促生长饲料药物添加剂,接触或吃入环境中的污染物质如重金属、霉菌毒素、农药等也可引起。 广义的说应是化学物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
兽药残留的主要危害性�
对消费者的直接毒性作用�一般急、慢性毒性兽药残留一般浓度很低,加上人们食用的数量有限,大多数药物并不能由于残留引起急性毒性。但也有少数药物的残留可引起急性中毒,如近年来在香港广东、浙江、四川等地有些人由于吃了含克伦特罗的猪内脏而发生急性中毒。其实早在1990年,西班牙就曾发生2起100多人的克伦特罗中毒事件。许多兽药添加剂都有一定的毒性,如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氨基糖苷类有较强的肾毒性等,如果长期吃入含有这些药物的动物性食品就可能产生慢性毒性作用,但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研究,诊断上也有一定的困难,故很少见这方面的报道。�

特殊毒性
现已发现许多兽药具有致畸、致突变和致癌作用(简称“三致”作用),如雌激素、硝基呋喃类、喹恶啉类、砷制剂等都已被证明具有“三致”作用,许多国家都已禁止这些药物用于食品动物,美国1979年开始禁用己烯雌酚作生长促进剂。1988年美国“国家毒理研究中心”报道,大剂量的磺胺二甲嘧啶(SM�2)可引起大鼠的甲状腺癌和肝癌的发生率大大增加。由于此药在牛、猪均为常用药,其消除半衰期较长,是造成兽药残留的重要药物之一。��
激素样作用
70年代以前,许多国家均将雌激素或同化激素用作畜、禽的促生长剂,后来发现雌激素和其他性激素具有致癌作用,先后禁止用作促生长剂。但目前我国非法使用这类药物于畜禽、水产养殖的情况时有所闻,如果吃入含有这类药物残留的产品,则可能干扰人的内分泌功能,影响生育能力,导致儿童的性早熟等。值得引起注意。�
过敏反应

许多抗菌药如青霉素、四环素类、磺胺类等均具有抗原性,可引起人们的过敏反应,这些药物全身或局部(乳管注入)用药后,均可从乳汁排出,敏感的人喝了含青霉素的牛奶便可出现过敏反应,带来严重的后果。�
对人类胃肠道微生物的影响
近年国外许多研究认为,有抗菌药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以对人类胃肠道的正常菌群产生不良的影响,部分敏感菌受抑制或杀死,致使平衡破坏,有些条件性致病菌(如大肠杆菌)可能大量繁殖,或体外病原的侵入,损害人类健康。Mokhtar(1988)报道,感染血吸虫的27位病人(24男,3女),在用吡喹酮治疗前后对结肠的菌丛进行了评价,在治疗后的48 h,需氧菌和类大肠杆菌计数有显著增加,一周后才恢复正常。这种变化被认为是由于药物对肠道的主要厌氧菌丛起抑制作用,导致对药物不敏感的需氧菌丛大量繁殖的结果。这种菌丛的扰乱可能使免疫机能已遭到损害的血吸虫病人进一步产生并发症。�
对人类病原菌耐药性的影响
抗菌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可能使人类的病原菌长期接触这些低浓度的药物,从而产生耐药性;另一方面,食品动物使用低剂量抗菌药作促生长剂时容易产生耐药性。1997年10月WHO在德国召开了首次“抗生素应用于食品动物后对人类医疗影响”的国际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食品动物长期低剂量使用抗生素会增加耐药菌,并且细菌的耐药基因可以在人群中细菌、动物群中细菌和生态系统中细菌间互相传递,由此可导致致病菌(沙门氏菌、肠球菌、大肠杆菌等)产生耐药性而引起人类和动物感染性疾病治疗的失败。 建议所有国家都应建立对食品动物中细菌耐药性的监测:对用作动物促生长的治疗用抗生素和可引起交叉耐药的抗生素应禁止使用,以免人类医疗资源丧失。�

关于动物病原耐药菌的耐药基因能否传递给人类病原的耐药菌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近年来的研究已证明耐药基因可以互相传递。据Hunter(1992,1994)报道,他从应用安普霉素(apramycin)多年的猪场的仔猪粪便、周围环境、牛舍、牧场的粪便中分离到对安普霉素耐药的大肠杆菌,这些耐药菌株中都含有一个相似的大约为62kb的编码对安普霉素耐药的质粒,而且这些质粒可以在动物和人群中互相传递。这个发现为动物禁用人类相同的抗菌药物,开发兽医专用的抗菌药提供了理证和实践的依据。�
避免兽药残留的措施�
制订兽药的休药期,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我国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只规定了30种药物的休药期,还有大多数药物没有休药期的规定,这就给兽药残留的产生留下了空间。所以制订兽药的休药期是当务之急。在已有休药期的药物或添加剂,则必须严格执行规定。
建立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控体系
我国目前对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是多部门分头管理,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部各分管部分职能,这往往产生许多漏洞。美国对兽药的管理非常严格,值得我们借鉴。建议我国对动物性食品的管理与国际接轨,成立国家兽医局,代表国家行使兽医管理职能,对兽药、饲料、添加剂、动物性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控。这是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组织保证。�

加强对生产者的教育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关系到生产者、兽医、科研人员、政府管理人员、教育部门等,只有这些人的通力合作和努力,才能得到最安全的食品。 其中最主要的是生产者,他们要具有生产安全动物性食品的自觉性和高度的素质。 必须对生产者做好教育培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要从动物性食品的源头杜绝兽药残留,才是解决残留问题最根本的方法。
做好从“农场到餐桌”避免残留的科研工作
兽药和添加剂种类很多,它们在不同动物体内的代谢过程千差万别,我们对这些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的药物动力学和消除规律还知之甚少。同时,动物性食品从农场到餐桌要经过很多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如何避免兽药的残留和污染,还有许多科研工作要做。
制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的标准方法
目前我国对兽药残留已制定了部分国标,农业部也颁布了种残留检测的标准方法,但总的来说还不是很完善,品种也不多,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残留检测标准方法应是当务之急。

甘肃天翎赛鸽公棚规程包括以下方面:赛鸽公棚的设立、会员资格、比赛报名、比赛流程、奖励办法、赛鸽交流与培训、公棚管理。
一、赛鸽公棚的设立
甘肃天翎赛鸽公棚是经过甘肃省鸽协批准设立的赛鸽训练和比赛场所。公棚位于甘肃省某城市,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赛鸽训练设备和完善的管理系统。
二、会员资格
1、公棚会员必须是合法持有鸽协会员证的个人或团体,年满18周岁,具备养殖赛鸽的基本条件。

2、申请加入公棚的会员需填写《申请入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经公棚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的会员方可获得正式会员资格。
三、比赛报名
1、每场比赛前,公棚将发布比赛通知和报名时间。
2、会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比赛报名,报名费用需提前缴纳。

3、报名费用不得退还,若会员因故不能参赛,可将名额转让给他人,但需提前通知公棚管理部门。
2、赛鸽需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赛鸽的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防病防虫、合理饲养。
四、比赛流程
1、公棚将根据比赛计划安排赛程和比赛路线。

2、比赛前,会员需将参赛鸽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集中放飞。
3、比赛过程中,公棚将设置多个检查点,记录赛鸽的到达时间。
4、比赛结束后,公棚将公布比赛成绩和名次,并进行颁奖仪式。
五、奖励办法
1、公棚将设立丰厚的奖金和奖品,鼓励会员积极参赛。

2、比赛成绩将按照到达时间和成绩表现进行评定,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3、公棚将根据会员的参赛积分进行年度排名,评选出年度最佳会员。
六、赛鸽交流与培训
1、公棚将定期组织赛鸽交流会和培训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经验分享。
2、会员可以互相交流学习,共同进步。

七、公棚管理
1、公棚设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2、会员可向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棚将及时处理并回复。
3、公棚管理人员有权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甘肃天翎赛鸽公棚的特点

甘肃天翎养殖有限公司赛鸽公棚是集养殖、训放、竞赛为一体的大型专业化赛鸽公棚。公棚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窎沟村,毗邻黄河,气候宜人;地处兰白经济圈,国道109线穿境而过,兰白高速在城区留有进出口,赛鸽公棚旁边即为新修的景泰至九寨沟省道,平整畅通,交通便利。
方圆10公里内无高大建筑物,周边为久负盛名的平川瓜果基地,视野开阔,空气清新,远离闹市区,空旷幽静的周边环境有利于赛鸽训放比赛,为广大鸽友营造了一个高品质的公棚。
公棚采用国内最先进的设计理念、选材精细、结构合理,棚顶设有排风系统,占地面积约40亩,饲养棚长156米,宽28米,面朝南呈一字型排列,采用全钢结构建造,可容纳万羽赛鸽。
另有独立隔离观察室、赛鸽诊疗室、饲料调配室等设施。办公区设有鸽友接待大厅、餐厅、客房、赛鸽信息中心,场内设有大型停车场,配套设施齐备。
以上内容参考:甘肃天翎赛鸽公棚官网-甘肃天翎赛鸽公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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