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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饲料处罚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养殖良策 时间:2026-01-05 阅读:384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不合格饲料处罚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不合格饲料处罚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2.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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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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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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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第六条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和产品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第七条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第八条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条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第十二条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四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第十五条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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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业经营处罚的除外。第十七条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管理与标签规范全面解读

为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了详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这个法规涵盖了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标签要求以及监管等多个环节,旨在提供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保障宠物主人的权益。

宠物饲料种类包括配合饲料,根据宠物营养需求精准配制;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特定营养补充;以及用于奖励的互动饲料。所有生产者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循生产许可条件,确保原料和添加剂的合规性,记录管理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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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企业需遵循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生产记录和留样观察。出厂前,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并附带合格证,销售记录同样保存两年。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标签设计需遵循《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清晰标注产品信息,如“符合卫生规定”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无论是生产企业、供货商还是消费者,都需对标签内容进行核实,保证无标签、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的饲料不会流入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需对产品质量进行实名监督,并要求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出口至我国的境外宠物饲料需经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并获取进口登记证。产品需附中文标签,符合进口规定和产品标准,原料和添加剂需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产品监督抽查,并公开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宠物饲料经营者严禁再加工和销售无标签或不合格产品,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法规制裁。

在标签规定方面,宠物饲料应清晰标示适用动物种类、生命阶段和主要成分,如“宠物配合饲料”和添加成分。标明净含量、存储条件、使用说明,以及特定声称,如“低脂肪”或“新鲜声称”。同时,标签应确保合规,如标明是否含转基因成分,成分声称需提供证明材料,且不得声称治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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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的声称要求严格,包括主要原料占比、配方声称、特性声称等,必须提供充足证据并符合法规。例如,低能量产品需标注能量值,新鲜声称则表明原料未经加工,而功能声称则需注明添加剂和原料的合规标示。

标签设计必须耐用且清晰,汉字为主,多语言保持一致性,确保消费者能准确理解。违规标签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而产品内容与标签信息不符也会受到处罚。这项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宠物犬和猫饲料,其他宠物饲料的管理则有单独规定。

通过这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宠物饲料行业的品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宠物主人可以放心选择和喂养。同时,标签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透明度,让宠物主人在选择饲料时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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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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