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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饲料添加剂注册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养殖妙方 时间:2026-01-11 阅读: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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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饲料添加剂注册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本文目录

  1.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 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有什么组织实施
  3. 我国规定饲料添加剂中可添加的兽药品种有哪些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促进全省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混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分装、经营或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地、州、县畜牧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饲料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具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审核。对饲料生产企业,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审查合格证明;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经审核合格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审查合格证明,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禁止企业生产无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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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初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八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禁用药品,也不得直接添加兽药;间接添加的兽药须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允许作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其使用的规定,且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企业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不得直接添加饲料添加剂,必须将饲料添加剂制成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后方可添加;但添加常量矿物质除外。第九条禁止无生产条件、无标准自行配制、销售含饲料添加剂的混合物。第十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分装非本企业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分装。

未经批准、未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地方、部门非法设置条件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外地质量合格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到本地销售。第十二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技术人员应经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三条禁止经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二)未经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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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四)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标签的;

(五)产品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不符的;

(六)失效、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七)国家明令禁用、停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国家审定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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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经销的。第十四条根据国家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省饲料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全省饲料、饲料添加剂年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草案,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于当年第一季度共同发布。对同一企业同一品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有什么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据本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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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一,关于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据本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关于职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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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人员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库。

第四,关于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为保障其权威性和准确性,风险评估结果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公布,具体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应用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经历哪几个阶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体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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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识别是指根据相关的科学数据和科学实验,来判断食品中的某种因素会不会危及人体健康的过程。(2)危害特征描述,是对某种因素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予以定性或者对其予以量化。(3)暴露评估,是通过膳食调查,确定危害以何种途径进入人体,同时计算出人体对各种食物的安全摄入量究竟是多少。(4)风险特征描述是综合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总结某种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

6.怎样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评估?

对于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估,但本条规定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这是因为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对于动植物本身可能没有明显危害,但是往往因其残留影响到终端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规定这些相关评估工作要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7.评估与采样应当怎么付费?

本条第4款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对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向企业支付样品的费用。对于评估机构拒不支付样品费用的行为,企业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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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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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饲料添加剂中可添加的兽药品种有哪些

我国规定对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并公布以下药物为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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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球虫药类:氨丙啉、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硝酸二甲硫胺、氯羟吡啶、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尼卡巴嗪、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氢溴酸常山酮、氯苯胍、二硝托胺、拉沙洛西钠、莫能菌素、盐霉素、马杜霉素、海南霉素。

(2)驱虫药类:越霉素A、潮霉素B。

(3)抑菌促生长剂类:喹乙醇、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北里霉素、恩拉霉素、维吉尼霉素、黄霉素、土霉素钙、金霉素钙、氨苯胂酸、磷酸泰乐菌素。

(4)中草药类:苍术、杨树花、陈皮、沙棘、金荞麦、党参、蒲公英、神曲、石膏、玄明粉、滑石、牡蛎。

(5)微生态制剂类(又称生菌剂、活菌制剂):嗜酸乳杆菌、蜡样芽胞杆菌、枯草杆菌(只限于不产生耐抗菌素的菌株)、粪链球菌、噬菌蛭弧菌、嗜酸乳杆菌+粪链球菌+枯草杆菌、脆弱拟杆菌+粪链球菌+蜡样芽胞菌、酵母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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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酶制剂类:胃蛋白酶、胰蛋白酶、菠萝蛋白酶、支链淀粉酶、α-淀粉酶、β-淀粉酶、纤维素分解酶、胰酶、乳糖分解酶,β-葡萄糖酶、脂肪酶、植酸酶。

(7)维生素类: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生素B2、β-胡萝卜素、维生素D2、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烟酸盐、维生素B1硝酸盐、维生素B6、DL-泛酸钙、D-泛酸钙、烟酸、烟酰胺、叶酸、维生素C、氯化胆碱、维生素B12、维生素H(生物素H)、饲用酵母。

(8)微量元素类:硫酸铜、硫酸镁、硫酸锌、硫酸锰、碘化钾、碳酸钙、磷酸氢钙、硫酸亚铁、亚硒酸钠、氯化钴、乳酸铁。

以上品种的质量按《中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执行。

OK,关于兽药饲料添加剂注册和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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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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