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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登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审方法

作者:养殖心声 时间:2026-01-15 阅读: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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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登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审方法

本文目录

  1.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审方法
  2. 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 小型厂办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审方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4号颁布,2026年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26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办事条件:1.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2.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 g.环保证明 h.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 i.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证明 k.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l.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2)新办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产厂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 h.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i.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j.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3)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h.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按规定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收费标准:不收费

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其饲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饲料产业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中长期饲料发展规划;

(二)组织全省饲料产品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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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考核;

(四)组织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五)组织拟定全省饲料地方标准;

(六)发布行业信息;

(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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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饲料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饲料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饲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饲料产业,建立健全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研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导农村小型饲料加工厂(点)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第五条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饲料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条件的,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省饲料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第六条从事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饲料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第七条饲料产品中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药物。允许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配方应当经省饲料管理机构批准。第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人员、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在同一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内,不得同时存放或经营有毒有害物品。第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按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第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包装,应当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的规定。第十二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标签内容按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执行。用标签代替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应当在标签中增加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中蛋白质饲料的产品标签报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和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饲料产品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和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应当按规定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手续的,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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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可以对所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予以说明,但不得作虚假宣传。第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二)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

(四)新研制但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或明令停用、禁用、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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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

(六)超过保质期、霉坏变质、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或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七)擅自改变所经营产品成份的;

(八)产品所含成分与执行标准不符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加入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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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法获取、使用标签或包装物的;

(十一)非法获取、使用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的。

小型厂办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法律分析:一、有符合饲料生产的条件: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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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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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

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申报流程: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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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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