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饲料添加剂质量要求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生产中对饲料添加剂有哪些要求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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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长期使用不会对畜禽产生毒害作用和不良影响,不影响种用畜禽生殖生理及胎儿。②有明显的生产效果和经济效益。③在饲料和畜禽体内具有较好的稳定性。④不影响畜禽对饲料的采食。⑤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不会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危险。⑥所用化工原料中所含有毒金属量不超过允许限度。⑦用作添加剂的抗生素或抗球虫药不易或不被肠道吸收。⑧不污染环境,有利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 、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 、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标要求相关标准法规梳理
一、通用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二十条: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且包装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26年第1号)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验收标准需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且卫生指标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原农业部第2625号公告修订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明确了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时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
三聚氰胺限量要求

原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规定,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此值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不得销售。
宠物饲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实施有效控制。
二、具体指标要求
饲料原料

《饲料原料目录》:对部分饲料原料的指标要求进行了规定,如水解酪蛋白的蛋白质含量不低于74%,蟹粉的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5%等。
具体标准:如GB/T 19541-2026《饲料原料豆粕》规定了豆粕的质量等级指标和卫生指标;GB/T 19424-2026《天然植物饲料原料通用要求》规定了天然植物饲料原料的外观性状、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
饲料产品
具体标准:如NY/T 903-2026《肉用仔鸡、产蛋鸡浓缩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规定了浓缩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的营养成分指标;GB/T 14924.2-2026《实验动物配合饲料卫生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配合饲料的化学污染物和微生物指标。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6)》(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对部分饲料添加剂有明确的指标要求,如液体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0%。
具体标准:如GB 34459-2026《饲料添加剂硫酸铜》、GB 9840-2026《饲料添加剂维生素D3(微粒)》等,均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指标。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如原农业部公告第1314号批准了酵母硒作为新饲料添加剂,并规定了其技术指标要求。
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规定了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要求,包括无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天然植物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和微生物污染物等项目的限量要求。
增补与适用范围扩大: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增补了维生素K1等78个饲料添加剂品种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6)》,适用范围包括犬、猫;并将部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犬、猫。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指标要求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通用要求、具体指标要求等,且随着法规的更新和标准的修订,相关要求也会不断调整和完善。 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变化,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合规使用。
饲料添加剂质量要求和生产中对饲料添加剂有哪些要求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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