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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饲料许可证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养殖宝典 时间:2026-01-25 阅读: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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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饲料许可证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本文目录

  1.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 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办证要哪些东西
  3. 安徽省鹦鹉养殖繁育许可证场地要求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饲料产业发展,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饲料产业,建立健全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第五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安徽省饲料许可证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审查合格证明;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对申请设立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合格证明或者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七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标准,对生产中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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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1年,其他饲料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产品留样时间应当与产品保质期相同。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产品标签。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应当与产品标签上标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相一致。第十二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记载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有关内容。产品销售记录至少保存1年。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无产品标签的;

(三)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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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非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五)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六)已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

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办证要哪些东西

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办理不同类型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安徽省饲料许可证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身份与代理证明:需提供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代理关系证明。人员技术能力:提交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的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繁育规划与饲料:提供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以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种源来源:提交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材料。申请表:填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场所使用权:提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场所与设施说明:提交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场所与设施:需具备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人员与技术: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饲料来源: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需有保证。三、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备案表:提交《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变更)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个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较多、规模较大的,应提供专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场所与设施说明:提供有关人工繁育场地用途和规划设计、设施设备等说明材料,以及拥有、租赁等使用该场所的证明材料。种源来源:提交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人员技术能力:提供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安全保障措施:提交有关防止野生动物逃逸、疫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种群规模说明:提供拟养野生动物的种群规模、结构等情况说明。

安徽省鹦鹉养殖繁育许可证场地要求

安徽省鹦鹉养殖繁育许可证的场地要求包括:确保鹦鹉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且申请鹦鹉繁育许可证的场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具体来说:

饲养区域要求:鹦鹉驯养繁殖场应具备专门的饲养区域,该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并有良好的通风和光照条件。这是为了提供一个适宜鹦鹉生活的环境,保障其健康。

隔离区设置:场地内应设有隔离区,用于隔离生病或疑似生病的鹦鹉,以防止疾病在鹦鹉群体中传播,确保鹦鹉种群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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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设施配备:应配备必要的饲养设施,如饲料储存室、饮水设备、巢箱等,以满足鹦鹉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其正常生长发育。

防疫要求:场地应符合防疫要求,具备有效的防疫措施和设施设备,如消毒设施、防疫隔离带等,以预防和控制鹦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场地面积规定:申请鹦鹉繁育许可证的场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如欲设置种源场,则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鹦鹉的人工繁育活动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同时保障鹦鹉的福利和健康。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场地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为了获取准确的鹦鹉人工繁育许可证场地要求,建议查阅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政规章或咨询当地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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