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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添加剂代理 如何从国外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作者:养殖顾问 时间:2026-01-28 阅读: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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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添加剂代理 如何从国外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本文目录

  1. 如何从国外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 饲料添加剂进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4.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清关流程以及需要资质

如何从国外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从国外进口饲料以及添加剂需要满足的资质分为两大块:

首先是境内进口商的需要具备

1、营业执照具备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范围

2、具备一般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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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司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登记

4、进口时需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境外供应商需要具备

1.生产企业在总署的宠物粮白名单

2.宠物粮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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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缺一不可

饲料添加剂进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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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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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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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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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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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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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第六条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和产品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第七条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第八条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条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第十二条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四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第十五条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业经营处罚的除外。第十七条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清关流程以及需要资质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清关流程包括备案登记、产品准入、报关报检三个主要环节,所需资质涉及境外生产方和产品的双重备案,具体流程及资质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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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登记资质要求根据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完成以下两部分备案登记:

境外生产方资质

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国家或地区)准入名单”中。

办理流程:输出国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质检总局审查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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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合格后,该国(地区)及生产企业被列入准入名单。

产品资质

需在农业部取得“进口登记证”(部分产品免办)。

需办理进口登记证的产品类型:配合饲料(如宠物干粮、湿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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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6)》内产品);

动物源性饲料、单一饲料(如脂肪粉、酶解大豆蛋白等);

其他经特殊加工的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原料如豆粕)。

办理流程: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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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审查材料;

样品复合检测;

检测合格后下发进口登记证。

二、清关流程确认准入资格

查询质检总局发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认进口产品及生产方是否在名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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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列入名单,需按上述流程完成境外生产方备案。

办理进口登记证(如需)

根据产品类型判断是否需要农业部“进口登记证”,若需办理则按流程提交申请。

报关报检

需提交的文件手续:基础单证:原产地证(国外官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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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证(国外官方出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公章);

发票、免于价格磋商申请(一式两份)、价格构成说明、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

特殊单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使用用途说明(如销售、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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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工艺说明(如高温烹煮);

成分说明(2份,含中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生产厂家、贮存条件、批号等,每个品名对应一份);

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如产品需办理)。

三、关键注意事项资质缺失的后果

若境外生产方未列入质检总局准入名单,或产品未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如需),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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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要求

所有国外官方出具的单证(如原产地证、卫生证)需为原件;

成分说明需打印在A4纸上,每个品名单独提供;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需提前申请,确保货物到港前完成审批。

流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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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准入评估和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办理周期较长,建议提前规划;

报关报检时需确保所有单证齐全,避免因单证问题导致清关延误。

总结: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清关需完成境外生产方和产品的双重备案,提交完整的报关报检单证,并确保产品类型符合农业部登记要求。流程涉及多部门协作,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操作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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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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