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费用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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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第六条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和产品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第七条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第八条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条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第十二条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四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第十五条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业经营处罚的除外。第十七条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
1、进口企业备案
首次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事先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登记。
办理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应用列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2、办理检疫许可
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进口申报
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

②有效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宠物食品);
③输出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4、进口检验检疫
宠物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①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②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部分宠物食品)。
海关实施现场查验的主要内容有:
①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②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③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④实验室检测:对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进口宠物食品,由海关关员抽样并按规定送实验室开展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宠物食品,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向进口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另外,进口宠物食品还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
您好,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部进口登记证申请

包含1、资料递交2资料审查(20工作日),合格无需补交资料,不合格需要补正。 3、产品符合检测(三个月)3、样品检测合格则反馈农业部,审核发证。(10-15个工作日)
政府不收费用,原本的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费已经于2026年3月开始取消。因此申报无其他费用。
另外境外生产厂家需要申请中国质检总局《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企业准入。需要注意,否则还是无法合法进口饲料。
一、动物饲料添加剂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1.箱单、合同、invoice

2.提单
3.原产地证
4.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5.卫生证书
6.成分检测报告

7.彩色原标样本
二、动物饲料添加剂进口报关流程
1.发货之前,办理办理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中文标签设计和审核以及国外必须出具的单证
2.货物到港后,换取提单
3.报检(报检过程需要审核中文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报关(海关电子审单、人工审单、海关审价、缴税、查验、放行)
5.将食品运至商检监管仓库,拆箱后,预约商检局抽样化验
6.抽样化验合格后,加贴中文标签
7.商检局人员检查标签无误,放行
8.将货物送到收货人指定地点

9.商检部门出卫生证,即可进行销售
三、动物饲料添加剂进口注意事项
以下三点尤其应引起重视,否则产品将无法进口到我国:
1、国家质检总局对宠物食品的出口国家/地区实施准入制度,必须获得准入后方允许向我国出口宠物食品。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中国台湾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准入资格,允许符合要求的宠物食品出口我国。
2、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所有进口宠物食品必须来自已获我国注册资格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3、进口商进口宠物食品前应提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宠物食品。
关于本次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费用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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