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饲料添加剂的兽药怎么查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如何查看饲料添加剂的批准文号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饲料添加剂或者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一个产品一个批准文号。查询方法主要是各省的饲料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2、实在是不知道怎么查,就直接在百度上输入“想查的产品的批准文号,隔一空,再加上”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几个字,一般都能查到农业部门发表的表格,里面有这个想查的产品的批准文号,如果查不到,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产品。
扩展资料: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4)配方和生产工艺;
(5)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6)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7)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8)饲喂效果报告。
(9)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1)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二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1)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1)×饲添字(××××)××××××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3)×饲预字(××××)××××××
(4)×: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新饲料添加剂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见附表)。
(5)(××××):年份;××××××: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

第十条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1)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2)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2)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3)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1)转让批准文号的;
(2)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3)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规定对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并公布以下药物为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
(1)抗球虫药类:氨丙啉、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硝酸二甲硫胺、氯羟吡啶、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尼卡巴嗪、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氢溴酸常山酮、氯苯胍、二硝托胺、拉沙洛西钠、莫能菌素、盐霉素、马杜霉素、海南霉素。
(2)驱虫药类:越霉素A、潮霉素B。
(3)抑菌促生长剂类:喹乙醇、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北里霉素、恩拉霉素、维吉尼霉素、黄霉素、土霉素钙、金霉素钙、氨苯胂酸、磷酸泰乐菌素。
(4)中草药类:苍术、杨树花、陈皮、沙棘、金荞麦、党参、蒲公英、神曲、石膏、玄明粉、滑石、牡蛎。

(5)微生态制剂类(又称生菌剂、活菌制剂):嗜酸乳杆菌、蜡样芽胞杆菌、枯草杆菌(只限于不产生耐抗菌素的菌株)、粪链球菌、噬菌蛭弧菌、嗜酸乳杆菌+粪链球菌+枯草杆菌、脆弱拟杆菌+粪链球菌+蜡样芽胞菌、酵母菌。
(6)酶制剂类:胃蛋白酶、胰蛋白酶、菠萝蛋白酶、支链淀粉酶、α-淀粉酶、β-淀粉酶、纤维素分解酶、胰酶、乳糖分解酶,β-葡萄糖酶、脂肪酶、植酸酶。
(7)维生素类: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生素B2、β-胡萝卜素、维生素D2、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烟酸盐、维生素B1硝酸盐、维生素B6、DL-泛酸钙、D-泛酸钙、烟酸、烟酰胺、叶酸、维生素C、氯化胆碱、维生素B12、维生素H(生物素H)、饲用酵母。
(8)微量元素类:硫酸铜、硫酸镁、硫酸锌、硫酸锰、碘化钾、碳酸钙、磷酸氢钙、硫酸亚铁、亚硒酸钠、氯化钴、乳酸铁。
以上品种的质量按《中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执行。

合理使用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措施:
(1)针对性使用药物添加剂用于所处卫生条件较差的畜禽。应根据饲养目的、饲养条件以及畜禽营养状况、生理状态、年龄、体重等情况,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用,切不可滥用。
(2)混匀添加剂必须准确均匀地混合到饲料中去。建议首先应该将添加剂(假设重2kg)混合到50kg饲料中,然后再进行最后的混合,亦即采用逐级混合法。
(3)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必须遵从预混料包装上的说明,特别要注意数量说明和混合次数说明。大多数产品还标有正确的储存方式,应该加以注意。对适用对象、剂量和注意事项等严格控制。
(4)做好使用记录记录有助于保护使用者的经济利益,确保添加剂量,并且可以减轻公众对在动物中滥用药物的忧虑。

(5)小心储藏药物产品理想的储存室应该只有一个可上锁的出口,并且应该远离人和动物频繁活动区。
(6)避免不同批次饲料间的交叉感染和混杂保证饲料生产的干净、次序合理和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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