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国外饲料添加剂代理商,以及做国外添加剂的国内贸易好做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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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太好做。国外的东西是好,但价格太高,国内除了大公司一般不会做,多做些推广和宣传吧,机会还是很多的。
做好添加剂销售的策略和计划
尽管国家对国外添加剂销售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如果有好的策略和计划,还是可以做的很出色的:
第一:自己的广告:公司简介一定要实事求是,给客户吃第一颗定心丸。真实的公司照片,车间布置图,生产线等是让客户信任的砝码;

第二:产品简介:客户感兴趣的无非是您的产品,详细的产品技术参数和功能介绍可以让客户认真的研究你的产品;
第三:合理的报价:产品已经看上了,最关键的就是价格了。薄利多销很适合中国的初级产品和半成品市场;
第四:及时的销售前后跟踪:服务也是客户关心的,良好的服务可以替双方节约沟通和交易成本;
第五:善始善终,服务到位:生意做久了价格可以灵活,但给客户的服务也要更周到。
在做国外添加剂销售前,您还要了解国家对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的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是有区别的,不知您做的是哪一种,有关情况如下:

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相应的资料和产品样品,具体要求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的规定执行。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办理进口登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需按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检验费;如果是中国境内尚未批准使用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还需缴纳评审费。
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国内销售的,必须按《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的要求附具中文标签,并在标签上标明产品登记证号。

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由于食品的进口手续相对于其它产品的进口比较繁琐,因为食品的质量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生活质量,所以这种产品的进口相对来说更加的繁琐一些。
我国相关食品进口的法律法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大体申报手续如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invoice、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必须符合GB7718-94的规定,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7个工作日后发出卫生证书,预包装食品加贴激光防伪标志。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处理方式。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造、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是配合饲料的重要成分,重量占比小,但功能性强。饲料添加剂的开发和应用对整个饲料工业的技术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繁多,但应用每一种饲料添加剂,都必须对具体的使用对象有一定的实际作用效果。目前,市面上主要以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如山农好牧牌。因此在选在品牌时,如果饲料添加剂对使用对象没有效果建议不要选择。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虽然畜禽对这类成分的需要非常微小,但它们却是畜禽生长发育和正常生产必不可少的。由于动物体内不能合成或合成量不足,这类物质就必须由饲料供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清关流程包括备案登记、产品准入、报关报检三个主要环节,所需资质涉及境外生产方和产品的双重备案,具体流程及资质要求如下:
一、备案登记资质要求根据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完成以下两部分备案登记:
境外生产方资质

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国家或地区)准入名单”中。
办理流程:输出国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质检总局审查申请材料;
派遣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合格后,该国(地区)及生产企业被列入准入名单。

产品资质
需在农业部取得“进口登记证”(部分产品免办)。
需办理进口登记证的产品类型:配合饲料(如宠物干粮、湿粮);
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6)》内产品);

动物源性饲料、单一饲料(如脂肪粉、酶解大豆蛋白等);
其他经特殊加工的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原料如豆粕)。
办理流程: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交申请材料;
农业部审查材料;
样品复合检测;

检测合格后下发进口登记证。
二、清关流程确认准入资格
查询质检总局发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认进口产品及生产方是否在名单内。
若未列入名单,需按上述流程完成境外生产方备案。
办理进口登记证(如需)

根据产品类型判断是否需要农业部“进口登记证”,若需办理则按流程提交申请。
报关报检
需提交的文件手续:基础单证:原产地证(国外官方出具);
卫生证(国外官方出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公章);

发票、免于价格磋商申请(一式两份)、价格构成说明、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
特殊单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使用用途说明(如销售、研发);
加工工艺说明(如高温烹煮);
成分说明(2份,含中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生产厂家、贮存条件、批号等,每个品名对应一份);

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如产品需办理)。
三、关键注意事项资质缺失的后果
若境外生产方未列入质检总局准入名单,或产品未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如需),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
单证要求
所有国外官方出具的单证(如原产地证、卫生证)需为原件;

成分说明需打印在A4纸上,每个品名单独提供;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需提前申请,确保货物到港前完成审批。
流程时效
质检总局准入评估和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办理周期较长,建议提前规划;
报关报检时需确保所有单证齐全,避免因单证问题导致清关延误。

总结: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清关需完成境外生产方和产品的双重备案,提交完整的报关报检单证,并确保产品类型符合农业部登记要求。流程涉及多部门协作,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操作以提高效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第五条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第八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海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第三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十条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第十四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第二节检验检疫第十五条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六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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