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饲料登记证查询网址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饲料登记证查询网址以及如何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
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严格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料库和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规定;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93)的规定;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不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如:在活猪的饲料中不得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乙类促效剂等);不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允许添加的药物,必须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后方可添加;不添加激素类药品(如荷尔蒙);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不使用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殊禁止使用要求的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使用的进口鱼粉、豆粕等所有动植物性饲料原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或矿物质添加剂等均应符合国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饲料进口登记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三)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四)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五)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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