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饲料添加剂纳入兽药管理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饲料添加剂纳入兽药管理的知识,包括我国规定饲料添加剂中可添加的兽药品种有哪些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我国规定对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并公布以下药物为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
(1)抗球虫药类:氨丙啉、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硝酸二甲硫胺、氯羟吡啶、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尼卡巴嗪、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氢溴酸常山酮、氯苯胍、二硝托胺、拉沙洛西钠、莫能菌素、盐霉素、马杜霉素、海南霉素。
(2)驱虫药类:越霉素A、潮霉素B。
(3)抑菌促生长剂类:喹乙醇、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北里霉素、恩拉霉素、维吉尼霉素、黄霉素、土霉素钙、金霉素钙、氨苯胂酸、磷酸泰乐菌素。

(4)中草药类:苍术、杨树花、陈皮、沙棘、金荞麦、党参、蒲公英、神曲、石膏、玄明粉、滑石、牡蛎。
(5)微生态制剂类(又称生菌剂、活菌制剂):嗜酸乳杆菌、蜡样芽胞杆菌、枯草杆菌(只限于不产生耐抗菌素的菌株)、粪链球菌、噬菌蛭弧菌、嗜酸乳杆菌+粪链球菌+枯草杆菌、脆弱拟杆菌+粪链球菌+蜡样芽胞菌、酵母菌。
(6)酶制剂类:胃蛋白酶、胰蛋白酶、菠萝蛋白酶、支链淀粉酶、α-淀粉酶、β-淀粉酶、纤维素分解酶、胰酶、乳糖分解酶,β-葡萄糖酶、脂肪酶、植酸酶。
(7)维生素类: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生素B2、β-胡萝卜素、维生素D2、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烟酸盐、维生素B1硝酸盐、维生素B6、DL-泛酸钙、D-泛酸钙、烟酸、烟酰胺、叶酸、维生素C、氯化胆碱、维生素B12、维生素H(生物素H)、饲用酵母。
(8)微量元素类:硫酸铜、硫酸镁、硫酸锌、硫酸锰、碘化钾、碳酸钙、磷酸氢钙、硫酸亚铁、亚硒酸钠、氯化钴、乳酸铁。

以上品种的质量按《中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执行。
合理使用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措施:
(1)针对性使用药物添加剂用于所处卫生条件较差的畜禽。应根据饲养目的、饲养条件以及畜禽营养状况、生理状态、年龄、体重等情况,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用,切不可滥用。
(2)混匀添加剂必须准确均匀地混合到饲料中去。建议首先应该将添加剂(假设重2kg)混合到50kg饲料中,然后再进行最后的混合,亦即采用逐级混合法。
(3)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必须遵从预混料包装上的说明,特别要注意数量说明和混合次数说明。大多数产品还标有正确的储存方式,应该加以注意。对适用对象、剂量和注意事项等严格控制。

(4)做好使用记录记录有助于保护使用者的经济利益,确保添加剂量,并且可以减轻公众对在动物中滥用药物的忧虑。
(5)小心储藏药物产品理想的储存室应该只有一个可上锁的出口,并且应该远离人和动物频繁活动区。
(6)避免不同批次饲料间的交叉感染和混杂保证饲料生产的干净、次序合理和易于辨认。
2026年7月起,正式推行“无抗令”:除中药外,饲料中禁绝促生长类药物添加剂,从源头控制。对残留标准也纳入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就食品中农药、兽药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出了协商意见,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标准计划统一按规定程序发布。
对于兽药残留,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一、推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严密防范超标风险,加大科技知识的普及,要让农民知道兽药使用的份额怎么样,安全合理用药。
二、持续强化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追溯管理,继续推进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兽药生产环节追溯系统建设。自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实施以来,成效初显,假兽药明显减少。
三、加大监测力度,推进兽药质量和残留监控工作。利用检测仪对市场或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进行抽检,严格把握食品卫生质量。
四、出台专项政策法规,完善兽药残留监管体系建设与以及提供提供专业指导。
五、多举措支持中兽药发展,探索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中兽药等产品替代抗菌药物。

兽药残留问题成为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食品基质具有复杂多样性,且兽药在食品中痕量存在,这对食品中兽药的准确定量分析造成了困难。针对残留分析的特点,开发了许多快速、灵敏的检测技术,主要包括仪器分析法、免疫分析法和生物传感器等。
黄芪多糖目前可在饲料中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但部分类型需符合批文规定。
我国农业农村部将部分黄芪多糖纳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管理。2026年起,我国开始实施饲料添加剂“禁抗”政策,但部分具有明确功能且通过安全性评估的中药提取物仍被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一、批文管理具体规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

1.中药类添加剂:黄芪多糖属于允许保留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类别,适用于促生长和疾病预防
2.批文有效期:相关企业需持有有效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如部分企业获批的“黄芪多糖可溶性粉(兽用)”
二、应用场景限制
1.使用范围:仅限商品饲料生产环节,养殖场不得自行采购原料药添加入饲料
2.配伍禁忌:禁止与抗生素类添加剂混合使用

3.使用周期:育肥期动物需在出栏前15天停止使用
三、辨别合规产品要点
合法上市的黄芪多糖饲料添加剂须同时具备:
-包装标注“兽药添字”批准文号(如兽药添字123456789)
-标明主要成分含量(通常≥65%)

-标注适用动物种类及添加比例(猪饲料常用0.5-1.5kg/吨)
由于各地对中药饲料添加剂的执行细则存在差异,建议购买时要求厂商出示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2026年最新修订的《饲料原料目录》中,发酵法制备的黄芪多糖已被单列收录,这类产品可通过生物饲料渠道进行合规应用。
OK,关于饲料添加剂纳入兽药管理和我国规定饲料添加剂中可添加的兽药品种有哪些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为 “好饲料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