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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作者:饲料创新坊 时间:2026-03-15 阅读:110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问题,以及和关于饲料添加剂的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本文目录

  1.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附则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补充料。�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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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定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次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馈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技师标准和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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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输。�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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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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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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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它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微素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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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同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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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号。�

第十五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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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具务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才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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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 不得重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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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假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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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友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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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与或者产品登记证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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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剂的兽药的预混手,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第三十一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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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下属部分事业单位及其职责:

(一)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业务范围:负责全省渔业环境、水质、资源、鱼药、鱼用饲料监测管理及渔政执法;负责全省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捕捞、养殖及水产野生动物经营等许可制度的管理;承担水产病害防治、技术培训及渔业技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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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业务范围:贯彻国家土地承包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全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负担监督和农村经营管理宣传经济统计分析和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

(三)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业务范围:推广种植业的技术引进、技术适应试验、技术对比试验、技术示范推广、技术规程〈范〉制订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许可管理;指导农业技术推广系统的队伍建设、法规宣传技术培训和业务工作;承担种植的技术承包、科技成果转让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四)贵州省植保植检站(贵州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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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动态监测、抗药性监测、调查方法研究、测报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病虫害测报区域站管理;农业植物疫情管理、疫情封锁控制、检疫审批、检疫隔离试种和调运检疫;农业植物病虫害灾情分析、防治技术试验示范和防治项目的实施;农用药械登记管理、广告审查、质量检测、安全作用指导;农药登记申报受理、审查、证书发放和公告;农药质量市场抽查检验、残留试验、质量检测、环境影响检测、毒理测定、检测技术行业标准拟定、检测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贵州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贵州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业务范围:负责全省果树蔬菜生产的统一规划和重点开发,果蔬瓜生产的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综合服务,指导各地果蔬瓜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组织农产品资源调查,组织实施“两高一优”项目的试验示范;开展优质农产品的科技、经济、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省优质农业服务工作。

(六)贵州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贵州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业务范围:承担土壤保护、耕地保护、肥料使用、植物增产、节水渠灌等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土肥水资源的监测、检验、分析评价及肥料对环境影响监测与农田废弃物监测工作,承担土著居民肥水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和信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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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贵州省农村能源环保办公室(贵州省农业环境监测站)

业务范围:推广农村沼气利用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资源利用和常规能源技术及设备;拟定农村《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建设农业环境监测网络,保护基本农田,检查处理农业水土气污染,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八)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指导全省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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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并受理认定、认证及地理标志申请,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及证书管理。

(3)起草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及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产品质量标准。

(4)负责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开展查询服务和相关技术培训。

(5)协助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服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6)承担省农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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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贵州省种子管理站(贵州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业务范围:

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引种、选育、小区试验、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的管理工作。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遴选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申请受理、新品种评审以及新品种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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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体系指导:承担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指导以及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业务指导,负责培训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人员,协同农业厅执法总队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行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配合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核发与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对进口种子进行管理。

(十)贵州省农业厅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业务范围:负责省农业厅引进项目和我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规划、招标、监测,评估,奖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商品贸易、劳务输出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外事服务工作。

(十一)贵州省畜禽品种改良站(贵州省家畜冷冻精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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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负责全省畜禽品种的登记、审定、品种性的测定,品种标准拟定及种畜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繁育、品种改良、良种推广及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畜禽冻精及胚胎生产,为全省畜禽品种改良站提供牛、羊冻精、胚胎及液氮。

(十二)贵州省饲草饲料工作站(贵州省草原监理站)

业务范围:负责全省草地改良、牧草飞播、草业和饲草技术试验示范;负责草原与饲草饲料的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草原鼠虫害监测、草原监理工作;开展饲草饲料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和草坪工程建设为牧业咨询服务工作;承担饲料工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贵州省兽医防治检疫站(贵州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业务范围:开展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防疫项目实施、畜禽生物药品调控及疫情扑灭工作;负责畜禽与畜禽产品检疫、畜禽防疫监督及行政处理处罚和畜禽防疫证章管理;承担重大畜禽疫病监测、疫病普查、疫情统计报告工作,开展畜禽防疫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知识宣传技术推广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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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贵州省兽药监察所(贵州省饲料监察所、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业务范围:

(1)授权范围内对兽药、饲料产品监督检验、仲裁、鉴定;按主管部门计划定期抽检兽药、饲料产品,并及时报告抽检结果,

(2)承担兽药、饲料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负责地方标准品对照,品标定;供应、参与部分国家兽药标准的起草、修订,承担中监所委托的部分国家标准品,对照品的原料初选和协作标定工作。

(3)负责兽药新制剂、饲料新产品的质量复核试验,提高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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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监督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5)指导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检机构的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6)负责辖区内兽药、饲料检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7)参与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技术把关。

(8)开展有关兽药、饲料质量标准,检验新技术、新方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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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授权范围内馈料及动物性食品安全检测。

(十五)贵州省农业展览馆(贵州省农业宣传声像中心)

业务范围:宣传、展示当代农业成就和近现代农业文明组织开展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宣传技术失言和交流工作;宣传农业科学技术及生产经验,配合全省电视台办好本省农业节目,为全省农业系统提供和制作农业声像资料。

(十六)贵州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

业务范围: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点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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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贵州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业务范围:通过广播电视为成人提供中专学历教育和中专后学历教育以及实用技术培训服务。

一、中专学历教育:

植物生产学科:农学、种植、蔬菜、果蔬、园艺与花卉

动物医学学科:养殖、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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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学科:农村电气化

森林资源学科:林学

水产学科:水产

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农业经济与管理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现代乡村综合管理、乡镇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土地管理、农政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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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学科:环境保护

经济学类学科:会计与审计、电算化会计、农产品加工

教育学学科:农村幼师

机电与维修类学科:机电、汽车拖拉机维修、汽车摩托车维修、家电维修

金融类学科:保险、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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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学科:旅游

应用学学科:计算机应用

二、中专后学历教育:

农业推广学学科:农业推广、畜牧推广、水产推广

(十八)贵州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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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农业资源资源及区划工作管理:管理农业资源及其区划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和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农业资源监测:组织监测全省农业资源消长动态;协调农业资源调查评价分类体系与技术规程,依法或根据授权综合管理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等。

编制农业规划:编制全省或区域性的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验区管理:负责农业区域开发治理实验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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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咨询项目:承担农业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规划咨询、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咨询招投标咨询、管理咨询)。

(十九)全国农业资源区划西南培训中心

业务范围:培训范围西南五省两市,农业区划系统业务骨干和地州县农业区划办主任,接受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委托,完成全国性培训任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关于饲料添加剂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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