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如何从国外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及如何从国外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从国外进口饲料以及添加剂需要满足的资质分为两大块:
首先是境内进口商的需要具备
1、营业执照具备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范围
2、具备一般进出口经营权

3、在公司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登记
4、进口时需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境外供应商需要具备
1.生产企业在总署的宠物粮白名单
2.宠物粮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两者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清关流程包括备案登记、产品准入、报关报检三个主要环节,所需资质涉及境外生产方和产品的双重备案,具体流程及资质要求如下:
一、备案登记资质要求根据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完成以下两部分备案登记:

境外生产方资质
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国家或地区)准入名单”中。
办理流程:输出国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质检总局审查申请材料;
派遣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合格后,该国(地区)及生产企业被列入准入名单。
产品资质
需在农业部取得“进口登记证”(部分产品免办)。
需办理进口登记证的产品类型:配合饲料(如宠物干粮、湿粮);
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6)》内产品);
动物源性饲料、单一饲料(如脂肪粉、酶解大豆蛋白等);
其他经特殊加工的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原料如豆粕)。
办理流程: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交申请材料;
农业部审查材料;

样品复合检测;
检测合格后下发进口登记证。
二、清关流程确认准入资格
查询质检总局发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认进口产品及生产方是否在名单内。
若未列入名单,需按上述流程完成境外生产方备案。

办理进口登记证(如需)
根据产品类型判断是否需要农业部“进口登记证”,若需办理则按流程提交申请。
报关报检
需提交的文件手续:基础单证:原产地证(国外官方出具);
卫生证(国外官方出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公章);
发票、免于价格磋商申请(一式两份)、价格构成说明、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
特殊单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使用用途说明(如销售、研发);
加工工艺说明(如高温烹煮);

成分说明(2份,含中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生产厂家、贮存条件、批号等,每个品名对应一份);
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如产品需办理)。
三、关键注意事项资质缺失的后果
若境外生产方未列入质检总局准入名单,或产品未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如需),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
单证要求

所有国外官方出具的单证(如原产地证、卫生证)需为原件;
成分说明需打印在A4纸上,每个品名单独提供;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需提前申请,确保货物到港前完成审批。
流程时效
质检总局准入评估和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办理周期较长,建议提前规划;

报关报检时需确保所有单证齐全,避免因单证问题导致清关延误。
总结: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清关需完成境外生产方和产品的双重备案,提交完整的报关报检单证,并确保产品类型符合农业部登记要求。流程涉及多部门协作,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操作以提高效率。
1、进口企业备案
首次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事先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登记。
办理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应用列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2、办理检疫许可
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进口申报
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

②有效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宠物食品);
③输出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4、进口检验检疫
宠物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①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②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部分宠物食品)。
海关实施现场查验的主要内容有:
①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②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③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④实验室检测:对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进口宠物食品,由海关关员抽样并按规定送实验室开展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宠物食品,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向进口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另外,进口宠物食品还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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