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的知识,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第六条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和产品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第七条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第八条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条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第十二条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四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第十五条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业经营处罚的除外。第十七条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
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具体需要的资料如下:
1进口饲料注册文件目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进口饲料注册代理委托书

5进口饲料登记证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6进口饲料产品理化性质
7进口饲料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8进口饲料产品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9进口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0进口饲料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流程如下:
企业准备资料--农业部审核资料---资料审核通过---企业邮寄样品---样品检测--通过审核农业部官网公示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登记注册流程

申请准备:
境外企业需确定向中国出口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种类,并确认其是否属于需要登记的范围。
准备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目录、登记申请表、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说明等。
提交申请:
境外企业应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为农业农村部)提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

提交的所有材料需为中文或英文,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经公证机构公证。
审查与评估:
农业农村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等。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样检验。
登记与发证:

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且产品通过审查与评估,农业农村部将颁发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二、登记注册相关要求
登记范围: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范围包括宠物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动物源性饲料、单一饲料等。

未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也需进行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需包括目录中文、登记申请表、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说明、产品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与组成成分、制造方法、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
所有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标签与说明书: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附有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并拟使用中文标签,符合GB10648《饲料标签》的规定。
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成分、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其他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最高限量要求,应提供最高限量值。

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单位包装的净含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也需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
三、注意事项
境外企业在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农业农村部将不予受理或撤销已颁发的登记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时,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附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境外企业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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