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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作者:养殖乐翻天 时间:2026-03-26 阅读: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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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本文目录

  1.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2. 饲料添加剂有哪几种,顺便介绍几个相关的厂家
  3. 猪喂些什么添加剂好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补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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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定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次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馈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技师标准和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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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输。�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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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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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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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它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微素类药品。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同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号。�

第十五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二)有具务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才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 不得重复抽查。�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技师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假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五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友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与或者产品登记证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剂的兽药的预混手,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第三十一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添加剂有哪几种,顺便介绍几个相关的厂家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在饲料中用量很少但作用显著。饲料添加剂是现代饲料工业必然使用的原料,对强化基础饲料营养价值,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节省饲料成本,改善畜产品品质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

随着动物营养学、生理学、饲养学、生物化学、生物工程学、药物学、微生物学等多门学科的发展,现在的饲料添加剂已融合了多门学科和多种新技术。 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饲料添加剂的开发生产,将呈现出以下九大发展方向:

科技化。随着饲料添加剂行业科技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出现一批科技含量高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从而带动饲料工业向科技化方向发展,促进饲料工业、畜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专业化。目前,饲料添加剂行业还附属于饲料工业、制药业等相关行业,专业化程度不高。随着养殖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对配合饲料的需求量会大幅度增加,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将有力地推动饲料添加剂行业的专业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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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喂些什么添加剂好

一、松针粉。松针含有19种氨基酸及丰富的胡萝卜素、维生素、微量元素以及抗微生物的松针抗生素等。在猪饲料中添加5%的松针粉,日增重可提高18-30%,育肥期缩短30-60天。

二、芒硝。在猪的饲料中加入0.5-0.6%的芒硝,日增重提高20%,饲料利用率提高15%,且猪健康少病,皮毛光亮,食欲旺盛,大小便正常。

三、海带粉。海带含有丰富的碘化物和矿物质、维生素以及刺激动物生长的活性成分。在猪的饲料中添加2%的海带粉,日增重可提高23%,饲料转化率提高13%。

四、沸石。沸石是一种含水硅酸盐矿物,含有猪生长发育所必需的全部常量元素和大部分微量元素。在猪的饲料中添加1%沸石粉,猪平均增重可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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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桔皮粉。桔皮粉有多种营养成分,可增进动物食欲,促快速生长及增强抗病能力。在猪饲料中添加5%桔皮粉,日增重可提高12%,每增重1公斤少耗饲料0.28公斤,饲料报酬提高10.5%,胴体重和净肉重也有所提高。

六、常青素。常青素内含有植物抗菌素、植物生长素、蛋白质、维生素等40多种成分,在每百公斤饲料中加入3-5克常青素,日增重可提高20-30%。

七、蚕沙。在猪饲料中添加5-10%的蚕沙,日增重可提高10-15%,饲料转化率提高15-20%,而且猪长势好,毛色光亮,还可减少猪病的发生。

八、硫酸铜。在猪饲料中添加0.25%的硫酸铜,可使猪日增重提高16%,饲料利用率提高5%,饲养成本下降4%左右。

九、蚯蚓粉。每头小猪每天添加10-20克,大猪30-50克,每天只喂一次,猪日增重可提高10-15%。

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

十、硫酸锌。每头小猪每天添加10-20毫克,大猪30-50毫克,可使猪生长加快,食欲旺盛,皮毛光滑,发病死亡少。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九种和关于饲料添加剂的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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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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