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旨在为大家提供详尽的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索吧。
1、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3、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2、采用的饲料必须营养完全,包括完全的维生素预混剂和矿物质预混剂以及补充的维生素C和磷质;
3、饲料的蛋白质含量为30%~35%;
4、饲料的质量会随着存放时间的延长而降低。饲料应该在出厂后6周内用完,因为存放时间过久,其维生素和其他营养物质会损失,并会受到霉菌和其他微生物的破坏。饲料应贮藏在干燥、通风、避光和阴凉的仓库中,防止动物和昆虫的侵扰。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3、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4、(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5、(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6、(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7、(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8、(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9、(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10、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11、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12、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13、(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14、(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16、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7、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18、(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3、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4、(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5、(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6、(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7、(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8、(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9、(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10、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八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11、(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12、(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3、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14、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5、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16、(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17、(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18、(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19、(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4修订)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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