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禁养区不给补偿怎么办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禁养区不给补偿怎么办以及难道被划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不能得到补偿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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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划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能得到补偿。
当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范围时,确实会对养殖户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投入并依赖养殖业为生的人来说,这种影响尤为显著。 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即使是为了环保需要而进行的禁养区划定,也应当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禁养区的划定通常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体污染和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清理和整治。但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因此受到损失的养殖户给予合理的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划定禁养区时,应当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关闭或搬迁,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环保整治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在实际操作中,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地区、政策以及养殖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补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殖场建设成本补偿:对于因禁养区划定而需要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场,政府应当对其建设成本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畜禽处理费用补偿:对于禁养区内的畜禽,政府应当协助养殖户进行妥善处理,如无害化处理、转运至其他合法养殖场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禁养区划定而停止养殖活动的养殖户,政府应当根据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他相关补偿:如因禁养区划定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如土地租金损失、饲料库存损失等,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养殖户在面临禁养区划定时,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整治工作,并主动了解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同时,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被划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是能够得到补偿的。这一补偿旨在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环保整治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具体操作中,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并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吴少博律师
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26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2026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这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作为被关停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禁养区内对养殖场进行关停的,如果造成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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