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闲置猪场怎么处理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闲置猪场怎么处理的知识,包括闲置的猪场有何出路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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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环保问题,既然猪都不养了,猪舍都闲置着,那就不能再养猪了,那猪舍留着也没什么用了,我的意见就是全部推倒,然后平整土地,深翻打垄,回归农田,想种什么农作物就种什么农作物吧!
原来的猪舍,如果深翻打垄种地的话,二三年内都是不用施肥的,原有的猪的粪便已经沉浸在泥土之中,二三年内猪舍的肥效都不会减少的,因为猪舍都闲置了一段时间,沉浸在土壤中猪的粪便,已经发酵完成,已经与土壤有机的融合在一起了!
农村闲置的猪舍,还是拿来种庄稼或者种蔬菜吧,种什么庄稼都会丰收的,种什么蔬菜也都会高产的,所以闲置的猪舍,也别让它闲置了,也别放在那里浪费了,该是村里的土地,村里就收回去,该是谁家的土地,谁家就把它种上好了!

所以闲置的猪舍,是可以利用起来的,那就是平整深翻,深翻以后,表面层的猪的粪便也会与深层的土壤融合在一起,这样的土壤的土质,种植什么农作物,种植什么样的蔬菜,都是好的,都会获得丰收和高产的!
农村原来闲置的猪舍,有的可以改造成大棚,种植粮食蔬菜和水果,原有的围墙也不用推倒,还可以继续利用起来的,这样在里面种植的粮食蔬菜水果,也不会受到损失的,如果都这样利用起来,不也是挺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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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猪场可改造为养殖禽类家畜、特种动物、种植经济作物、草药蘑菇、货物仓库、旅游区或虾池水产养殖等用途。
1.养殖禽类或家畜:可养殖鸡、鸭等禽类,或牛、羊等家畜,利用原有饲料和场地资源,降低养殖成本。

2.养殖特种动物:针对高端市场,养殖鹿、马、兔子等特种动物,创造更多收益。
3.种植经济作物:种植水果、蔬菜、花卉等,或利用猪粪作为有机肥料种植有机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并助力环保。
4.种植草药或蘑菇:部分草药适合密闭空间种植,蘑菇种植周期短且市场需求大,春节前可多批销售。
5.改造为货物仓库:位于市县或乡镇郊区、靠近公路的闲置猪场,可出租给厂商作为仓库,获取租金收入。
6.开发旅游业:位置偏僻的猪场可改造为农家乐或生态旅游区,增设养生会所、温泉浴场等设施,吸引游客。

7.改造为虾池或其他水产养殖:通过优化进水排污系统,利用温控技术实现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如对虾养殖,年产值可达数百万元。
以上方案需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选择,同时需符合国家环保和卫生规定。
闲置猪场出租或转让的信息通常需要包含场地规模、设施条件、地理位置、租赁或转让价格等关键信息,同时需明确联系方式以便潜在客户咨询。
如果您拥有一处闲置猪场并计划出租或转让,首先需要详细描述猪场的基本情况。例如,猪场的总面积、栏舍数量、配套设施(如饲料仓库、化粪池、消毒设施等)以及水电供应情况。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潜在租户或买家快速了解猪场是否符合他们的需求。 猪场的地理位置也非常重要,包括是否靠近交通主干道、与市场的距离以及周边环境是否适合养殖业发展。
明确出租或转让的价格及支付方式。如果是出租,需说明租金标准(如按年或按月计算)、押金要求以及租期长短;如果是转让,则需要列出总价、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以及是否包含设备或其他附加条件。价格应当合理,可以参考当地同类猪场的市场行情,以确保竞争力。

在发布信息时,建议附上清晰的猪场照片或视频,展示栏舍、设施和周边环境,以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和吸引力。同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微信或邮箱),并注明最佳沟通时间,方便有意向的人与您取得联系。
为了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可以选择在多个平台发布,如本地生活论坛、农业相关网站、社交媒体群组等。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或熟人介绍来寻找合适的租户或买家。
一份详细的闲置猪场出租或转让信息应当全面、透明,能够有效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并促成交易的顺利完成。如果您需要进一步帮助或模板,可以随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26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26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三同时"制度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排放恶臭气体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乱扔死猪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不交排污费涉及的条文超过五条,罚款数万元。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拒绝配合检查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制定应中国预案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做好应中国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采取有关应中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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