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抽查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抽查的知识,包括籽粒苋为什么没有列入农业农村部饲料目录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生长特性、营养价值等。
1、生长特性:籽粒苋高营养价值牧草,生长周期较短,需要高温、高湿的环境才能快速生长。生长特性在某些地区无法获得理想的产量品质。
2、营养价值:籽粒苋有较高的蛋白质、矿物质和维生素含量,营养价值与其它牧草相比存在差异。例如,粗纤维含量较高,限制在饲料配方中应用。
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山西、天津、新疆、安徽、云南、四川、广东、浙江等地农业农村部门紧抓线索,深挖源头,积极查办案件,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大案要案。在质量兴农万里行启动仪式上,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学习借鉴,推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山西省永济市农委查处邹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山药案
2026年3月,山西省永济市农委在对黄河滩山药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邹某某在其种植的山药地块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和甲基异柳磷,送检的土壤样品里经检测含有甲拌磷成分。经查,邹某某共购进甲拌磷12箱,甲基异柳磷12箱,在山药地块使用甲拌磷4箱,甲基异柳磷111瓶,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26年9月,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农业种植及相关活动。
二、天津市宝坻区农业部门查处怡某某等人在香菜种植中使用限用农药案
2026年4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接群众举报,宝坻区朝霞街道中关村园区有人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种植香菜。宝坻区农业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焦某某等5人为了清除虫害,在承包的200亩香菜地内使用了甲拌磷农药,经检测,甲拌磷含量不符合标准。农业部门随后对涉案地块种植的香菜进行了翻耕销毁,将涉案产品1000余斤进行了查封销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怡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禁止怡某某等在三年内从事蔬菜类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活动。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农业局查处马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蔬菜案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第四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某蔬菜生产基地油白菜、上海青样品氧乐果超标80倍。霍城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立即组织追回未售上海青和油白菜,与棚内不合格蔬菜一并集中销毁,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26年4月,生产基地负责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查处王某某等人向生猪注药、注水案
2026年,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经2个月的暗访蹲守,成功端掉一个给待宰生猪注药、注水窝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生猪29头,盐酸异丙嗪7支,无名药水1瓶及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窝点负责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于2026年7月至9月期间,贩购生猪后注射药物并注水,检测其所注入的无色液体以及生猪尿液中含非食品原料肾上腺素,案件随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26年5月,王某某、张某某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扣在案的猪肉4780公斤予以没收、销毁。
五、云南省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董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牛案
2026年9月29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常村村委会中寨组董某某用仓栅式货车装载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尸体,从旺常村家中运往芒市,途经长水客运站时,被执勤的特警查获并转交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董某某运载的黄牛,为约650公斤的杂交公牛,经临床检查判定无生命迹象,属于死因不明动物尸体。9月30日,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当事人董某某对死亡黄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2026年3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查处高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6年1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接群众电话举报电话,反映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4组有人私自屠宰生猪。2026年12月7日凌晨1时,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郫都区农业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高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等物品实施了扣押措施。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批生猪货值为人民币20余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当日已销售屠宰的5片生猪胴体和生猪产品共计190公斤,违法所得3490元,当事人非法屠宰生猪的货值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26年12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查处吴某某违法使用“瘦肉精”案
2026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某养牛场存在往牛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情况。经核查,吴某某在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饲养有78头牛,采集的尿液、血清和饲料样本中“瘦肉精”快速检测呈现阳性。进一步检测显示,尿液中克伦特罗含量为2.73mg/L,饲料中克伦特罗含量为0.398mg/kg。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首犯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八、天津市武清区畜牧兽医部门查处李某某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养殖生猪案

2026年2月6日晚,天津市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康华肉制品有限公司检疫员,对当地运猪户朱某某运到屠宰场屠宰的15头猪进行快速抽检,发现2份尿样盐酸克仑特罗呈阳性。经查,该批次15头生猪有10头来自武清区黄花店二街个体养殖户李某某。经进一步调查,李某某于2026年10月从流动药贩手中购买了500片含有瘦肉精成分的药品,用于治疗生猪咳喘。2月8日,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及养殖户李某某饲养的盐酸克仑特罗超标的23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武清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6+.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畜产品养殖、销售。
九、广东省中山市渔政局查处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案
2026年4月10日,中山市渔政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仓库内存有禁用药物呋喃唑酮片以及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小檗碱片等人用药物。执法人员当场对药物进行了封存,并对该虾苗场育苗池中的虾苗及水样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虾苗样品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4月27日,在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见证下,渔政执法人员对涉及的9个育苗池中的287490尾斑节对虾和20280尾罗氏虾苗,进行现场无害化销毁处理。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浙江省德清县农业局查处沈某某在黄颡鱼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案
?2026年10月,德清县农业局对德清县禹越镇三林村沈某某养殖的黄颡鱼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其黄颡鱼产品孔雀石绿超标。在此之前,沈某某因同种原因被农业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但因证据不足,沈某某未受到刑事处罚。12月22日,德清县农业局依法将此案移送给德清县公安局处理。2026年6月,当事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属于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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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

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七条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 要正确。
第八条原始记录、检验的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归档和处理。
第九条部级检测中心,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使用被检单位的经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部级检测中心,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检单位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吃请或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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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查认可
第十二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部质量标准司。凡纳入部级检测中心筹建计划、已具备《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在通过预审和国家计量认证后,可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也可以申请国家计量认证和部级审查认可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部质量标准司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会同部主管业务司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部质量标准司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合格者,报部批准后,颁发《审查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未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字样;未经部质量标准司批准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冠以“农业部”、“中国(或全国)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水产、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环保、饲料)”等容易与部级检测中心相混淆的名称。各业务司不得批准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站、所)。
第十六条部级检测中心《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审申请,复查合格者换发审查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消其部级检测中心的称号,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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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部级检测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领导。

第十八条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级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申诉,由部质量标准司会同部主管业务司指定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后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部级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正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条部级检测中心每年向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以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工作计划,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对部级检测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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