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什么是大宗饲料原料有哪些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饲料免税的范围有哪些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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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化工企业是从事化学工业生产和开发的企业。
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技术,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起初,生产这类产品的是手工作坊,后来演变为工厂,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生产行业即化学工业。

化学工业各企业间竞争激烈,一方面由于对反应过程的深入了解,可以使一些传统的基本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日趋大型化,以降低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对化学工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动了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发展了精细化工,超纯物质,新型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
扩展资料:
化工材料分为以下五类:
1、非金属
硅酸盐材料指玻璃、陶瓷、水泥和搪瓷等。它们是以含硅酸盐类矿石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广泛用作建筑材料,也可以作为日用品和工艺美术制品。玻璃和陶瓷虽然性脆易碎是其主要的缺点;但由于原料易得,生产工艺简单,产品的化学稳定性好,又具有硬度高、耐热和耐蚀等优点,用途十分广泛,产量很大,并仍在不断发展中。

2、聚合物材料
主要包括塑料、化学纤维和橡胶三大类。其中合成材料品种很多,它们是由石油化工生产的单体,经过聚合反应而制成的。有的具有天然材料所达不到的特殊性能,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日常生活,所以发展很快。30年代世界聚合物材料的产量还未超过100kt,到80年代即已达到约80Mt,塑料占3/4。由于塑料比金属轻,所以按体积计,其产量今天早已超越金属材料了。
3、化学纤维
包括人造纤然纤维为原料经过化学加工而生产的,在20~30年代已经流行,但它的产量受到天然纤维来源的限制。合成纤维制品是在40年代中期出现的,原料来源为丰富的石油化工产品。化学纤维的品种很多,又有长丝、短丝、鬃丝、弹力丝以及各种异形丝。
4、橡胶

是一种战略物资。天然橡胶仅生长于热带及亚热带地区,不产橡胶的国家考虑战时会受到封锁,都极其重视建立于石油化工基础上的合成橡胶工业。合成橡胶的品种多,有的品种比天然橡胶具有更好的耐热、耐寒、耐油等性能。橡胶的最大消耗是做轮胎,此外还用以制作胶管、胶带、胶鞋、模具硅橡胶、以及胶乳制品。
5、复合材料
是新型结构材料。其特点是体积比强度、体积比刚度和耐蚀性都超过金属材料。它由合成树脂、金属或陶瓷等基体材料和无机或有机合成纤维等增强材料所组成复模材料。基材和增强材料都有多种,因而可以进行有选择的配合,以制得性能符合要求的各种复合的出现,使化工材料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工
法律主观: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企业原从业人数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得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水手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例: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的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字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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