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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的生猪从哪里调进来 广东确保生猪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

作者:养殖助手 时间:2025-06-26 阅读: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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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确保生猪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

1、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提出,到2025年,广东省猪肉、禽肉产量分辞保持在245万吨以上、140万吨以上,禽蛋产量达到40万吨以上,生猪出栏量保持在3300万头以上、自赠率保持在70%以上,家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

2、据知道,《建议》将推动“四个转型”。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到2025年,建设30个10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基地),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0%以上;粗放养殖向绿色科学养殖转型,到2025年,建设100个现代化秀媚牧场,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小型屠宰厂(场)向现代化屠宰企业转型,到2025年,建设200个标准化屠宰企业,规模企业屠宰量占比达90%以上;调畜禽向调肉品转型,到2025年,建设30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全产业链示范企业,全省寒鲜寒冻肉品供应占比达到30%以上。

3、《建议》明确,广东省将从六方面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一是科学规划养殖用地,保障产业发展空间,保障畜禽养殖用地,简化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规范禁养区管理。二是提升产业综合素质,促进绿色发展,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增强核心竞争力。三是加快科技创新推广,实施畜禽种业振兴举动;加大改革和监管力度,确保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优化屠宰行业结构布局,加强对屠宰企业监管,加强肉品寒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产业规范发展。五是规范养殖场审批备案手续,落实养殖场防疫措施,全面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严厉实施畜禽调运监管,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对屠宰厂(场)、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六是严厉责任制考核,加强财政和金融支持,建立生猪养殖生态补偿机制,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1、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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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3、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5、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第七条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向当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第十条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一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

6、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发放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工作。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生猪由厂方进行检疫,农牧部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卫生和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

8、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七条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市、县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量等,相应确定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第十八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经检疫合格,并已经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有关监督部门检查时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用。

10、生猪屠宰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禁止任何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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