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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信用卡在那办理
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信用卡在吉林银行(长春信用卡中心)办理。吉林银行(长春信用卡中心)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079号。吉林银行成立于2026年10月,是由国资控股、总部设在吉林长春的法人银行,是吉林省唯一一家城商行和最大的法人金融机构,截至6月末,总资产4067亿元,各项存款3173亿元,储蓄存款1761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超过4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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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任何一个建行网点都可以办理建行信用卡
你可以直接到任何一个网点问的~,这个在网上是没法查的`
长春如何办理信用卡
若您符合招行信用卡申请条件,您可尝试申请。申请招行信用卡最主要的条件是年龄在18-60周岁(境外人士25~60周岁),有一定经济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信用卡申请结果请以我行实际审核为准。必备申请文件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工作证明文件,若您能提供其它的财力证明文件,将更有助于我们对您个人情况的了解以及信用额度的判断。若您对招行信用卡感兴趣且从未持有我行信用卡,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申请:1、请您登录信用卡网站,选择“申请信用卡”-“新客户申请”;2、请携带您的身份证明原件、工作证明和财力证明文件,亲自到招行各营业网点办理;3、您也可以致电客服热线,在语音中选择“3#”申请信用卡咨询,再选择“1”即可转接服务专员为您登记,并通知我们当地的工作人员联系您确认申请事宜。4、如您有申请我行网银专业版,可以通过专业版申请。提醒您,信用卡的核况将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长春办理信用卡哪家银行好

一直以来,建行吉林省根植普罗大众信用卡消费领域,以百姓衣食住行等方面为场景服务社会大众,围绕客户需求和体验,着力数字化建设,为百姓提供触手可及、精准直达、无处不在的金融服务。
打造差异化产品体系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
“整个分期申请的过程挺简单的,审核放款很快,利率也挺实惠,并且在买家居建材的地方都能使用,轻松就可以把装修搞定了!”看着即将装修好的新房,长春市民张先生喜笑颜开,对建行的服务赞不绝口。
就在不久前,张先生一家还面临着装修缺少资金的困扰,刚买完房又要一次性拿出一大笔钱装修,负担不小。
在得知建行可以办理家装分期业务后,张先生恰如久旱逢甘露。经过贷前实地调查,在核实贷款符合条件后,建行长春高新支行第一时间为其放款10万元,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其实,这只是建行吉林省分行深耕消费信贷领域,助力人民群众实现“安居梦”的一个小小案例。近年来,分行以满足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出发点,不断以“新服务”为消费升级注入新动力。
建行吉林省分行在全力满足居民消费信贷需求的基础上,注重细分客群,着力推出多样化信用卡消费信贷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各阶段各领域消费信贷需求。目前,分行信用卡产品已覆盖到汽车、装修、家居、家电、百货等多项民生消费领域,通过满足用户对消费信贷产品丰富性和便捷性的需求,实现用户财富增值和效用最大化。截至2026年10月末,分行累计实现分期交易额67.7亿元。
加快场景金融建设提升客户用卡体验
如今消费金融需求激增,场景金融已经成为信用卡行业的主流。近年来,建行吉林省分行持续加快场景建设和渠道布局,打造自身场景金融生态体系。
线上推出“建行生活”APP,为客户打造互联网模式下的一站式生活场景服务平台。11月9日,“建行生活”APP全省开城,将美食、外卖、充值、打车、电影演出、缴费等十大场景集于一体,同时提供信用卡、钱包等金融服务,为用户品质生活提供新选择和新体验。

据了解,“建行生活”平台运行以来,注册用户已超过40万户,入驻商户已超2000户,餐饮、商超、出行、冰雪、汽车消费等特具吉林地方特色的场景搭建已初见成效。“建行通过此举把实在的优惠、便利带给了客户,也为我们带来更多的生意。”长春欧亚商业连锁财务总监陈文杰在“建行生活”APP启动仪式上表示。
线下挖掘有影响力的渠道资源,选取优质商户,开展渠道场景化营销,构建衣食住行娱乐多场景、限的金融生态圈,现已覆盖省内各城市,涵盖购物、美食、出行、娱乐等领域。今年以来,分行积极打造“好用、想用、爱用”的龙卡品牌,在落地总行“龙卡信用卡,优惠666”品牌促销活动品牌的基础上,陆续开展“开启美好生活”“就地过大年”“龙卡消费季,共赴好春光”“龙卡五一欢乐GO,多重优惠乐翻天”等系列重磅活动。
长春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各城区将转移到对接县,再一看网站新闻,长春如果发生战争往哪疏散,现在这些对接计划都出来了。
南关区对接双阳区
南关区二道区对接九台

二道区宽城区对接德惠
宽城区朝阳区对接公主岭
朝阳区绿园区对接农安
绿园区经开区对接九台
经开区高新区对接伊通

高新区汽开区对接农安汽开区
本报讯(记者刘丹实习生李小飞)如果战争突发,或是重大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全城转移,您是否会手足无措?别慌!昨日记者获悉,目前长春已制定完成《长春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下称《计划》)。根据计划,一旦发生上述险情,全城将有组织、按区分片“对接”转移。转移到安全地点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甚至市民还可以随身携带不超过20公斤的物品。
关键词:背景
战争发生郊区相对安全
战争发生时,或是重大突发事件出现,城区里将不再安全。由于水、电、煤气被切断,生活也难以维持。

“《计划》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昨日,长春市人防办有关人士介绍,城市发生战争、遭遇空袭,或是城区大面积遭遇化学污染等重大突发事件后,水、电将被破坏,生存困难。为减少人员伤亡,城市人口需要进行疏散。
“疏散地最理想的是郊区,因为在这里,水、电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可以相对安全地进行生产、生活。”该人士表示,这也是长春制定《计划》的初衷。
关键词:对接
区对接县(市、区)进行安置
《计划》是按照就地就近隐蔽和近郊疏散为主、远程疏散为辅的原则制定的。一旦发生战争和突发事件,能迅速疏散城市人口,并能组织生产、生活。

“总的原则是:城区向郊区,高危险区向低危险区。”该人士表示,“以长春为例,每个城区都有转移对接县(市、区)。”
其中,南关区转移对接双阳区,二道区对接九台,宽城区对接德惠,朝阳区对接公主岭,绿园区对接农安,经开区对接九台,高新区对接伊通,汽开区对接农安。
“《计划》中,关于疏散,分为四级。具体地说,就是区对接县,乡对接镇,社区对接村屯,人对接户。”该人士表示,目前长春已完成前三级疏散计划,对于第四级“人对接户”的工作,正在逐步推进。
关键词:启动
发放详细安置卡

如果真的出现战争,《计划》怎样启动?
该人士表示,城市人口疏散命令由长春市人口疏散指挥部发布。疏散时,将分阶段进行。比如,早期时,疏散老弱病残;临战时,疏散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等。
对于如何让市民知晓疏散计划,该人士表示,临战时,长春市将成立战时机构——长春市人口疏散指挥部,指挥部将由人防办、**局、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届时,将通过市、区、街道、社区等不同级别的人员通知到市民,比如通知统一集合的时间、地点及乘坐的车辆。到时,还会发给市民一张安置卡。
“在安置卡上,会有接收单位的信息。”该人士介绍。
关键词:备品

原则上只能带生活必需品
“疏散时不像搬家,肯定不能把家里的东西都带上。原则上,只能携带日常生活必备的东西。因为接收方,会准备好床、被褥、粮食等。”该人士表示,一般携带的东西不超过20公斤。
具体而言,需要带上的东西分为几类:一是证件类,如身份证、工作证、信用卡,以及现金、钥匙、医保卡等;二是食品类,如应急食品、瓶装水、饼干;三是服装类,如换洗的衣服、袜子、洗漱用品、简单的卧具等;四是**,如针对身体不适的专门**。
还可以准备求生工具,像多功能刀、手电、火柴等。还有一类需要带的是信息类物品,像地图、收音机、电话本、居民手册、防空知识手册等,因为那时候需要掌握相关信息。
关键词:安置

一或两个农户安置一个人
该人士表示,对接地的选择目前都控制在40公里以内,时间约在1小时内,“因为战时,车开得不像现在这么快,加上一些桥梁、道路被毁,车队只能缓行。”
届时,市民不是自行前往,而是通过长春市人口疏散指挥部下面的运输部门协调,乘坐有关单位的班车,或是征用的班车,实行满座疏散,如果该车可以坐40个人,就运送40人,然后反复接送。人歇车不歇,司机可以换。
“由于目前农村生活水平提高了,住房条件也较宽绰,一般一户接纳两个人没有问题。所以,我们按1:1或1:2的比例进行安置,就是说一个农户或是两个农户安置一位城市疏散人口。”该人士表示,等城区恢复正常了,疏散的人口就可以返回来。
东亚经贸新闻9月18日报道“长春要打仗”传言或起于媒体披露《长春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经网络以及市民口口相传,以讹传讹,演变而来。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2026年共起诉近13万人是2026年的9.5倍。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很容易落入“陷阱”。
为什么说学生群体更容易触犯这个罪名呢?一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容易被一些“卡头”忽悠,从而成为“工具人”;二是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容易被“卡头”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所诱惑,发展成为“卡农”。
2026年,在校大学生涂某通与某职业学校在校生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并让其继续帮助收购银行卡。2026年3月至2026年1月,万某玲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法院判决二人均构成“帮信罪”,涂某通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万某玲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利益诱惑面前,在校生涂某通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头”“卡商”。“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司法机关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帮信罪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信罪犯罪构成
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帮助者认识到了正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就可以认定帮助犯的成立。
换言之,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正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究竟是谁、他人是否被查获、他人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在此意义上说,即使不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完全能够妥当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事实上,最终认定为本罪的情形并不多。
帮信罪常见情形
(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
(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五)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这种行为的在近几年比较常见,因此而被骗的被害人也数不胜数。
例如“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什么是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2026年至2026年间,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甲妹妹)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的微信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马某甲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内转发、反馈微信号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因犯“帮信罪”,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乙案发时系未成年,另做处理。
帮信罪的常见特征
特征一,犯罪手段比较集中。主要表现是,以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方式为主。常见的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微信账号等用于收取犯罪所得。这类犯罪总体上手段相对简单,只需本人以自身信息购买银行卡、电话卡、U盾后,租借、出卖或由他人代为出售即可。

特征二,无业人员多、初犯多。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机关2026年第一季度受理审查起诉“帮信罪”犯罪嫌疑人40人,39人为无业人员。这些人因无固定工作造成收入不稳定,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本身的低经济投入、低体力投入和快速的收入回报,对于他们有很强的吸引力。从全国范围看,涉嫌“帮信罪”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初犯,且没有前科的占到90%。
特征三,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河北、吉林等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显示,“帮信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居多,其中小学文化及文盲半文盲又占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造成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社会认知力不强,自我控制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同时,多数涉案人员年龄较小,40岁以下的居多,很多还是青少年,不少还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
特征四,串并案多发。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
帮信罪常见问题
(一)本罪是否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

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并没有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只是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这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以及相关行为是否侵犯法益及其侵犯程度得出的 。
在A明知B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时,A为B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以下一般仅表述为“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B利用了A所提供的技术时,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程度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如果B实施网络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财物,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就可以肯定A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所以,对A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
在甲明知乙可能或者将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乙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乙根本没有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时,甲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本书对此持否定回答。一方面,乙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另一方面,甲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侵犯任何法益。所以,对于甲的行为不可能以犯罪论处(也可以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不能犯)。
最后,张三明知李四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李四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李四并未利用张三所提供的技术时,张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程度如何?显而易见,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李四的行为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这一结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或者说,张三的行为对李四骗取财物的侵害结果没有起任何作用。而且,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并不是只要求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要求客观上“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张三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这一要件。 张三的行为本身也不可能独立地侵害法益。既然如此,对张三的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不难看出,不管是从字面含义上解释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还是对该款规定进行实质分析,都应当认为,该款规定并没有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其一,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其二,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作用的,就不受处罚。其三,对于实施本款行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不得依照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能直接按照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基于同样的理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刑法对帮助犯采取了独立性说。

(二)既然本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为什么要设立本罪?
如所周知,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有三个重要特点:
其一,行为主体完全可能不在同一个城市,乃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行为主体之间可能互不相识;
其二,在客观上,各共犯人只是分担部分行为,而且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都具有隐蔽性;
其三,在主观上,各共犯人的意思联络具有不确定性或者不明确性;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部分共犯人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这三个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能抓获帮助者,而不能抓获正犯的现象。按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倘若没有查明正犯是谁,就不可能知道正犯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帮助者与正犯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可能认定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立法机关正是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根据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三)生活中有哪些事情看似平常,但有可能触犯“帮信罪”的行为?
“银行卡是不能出租和转借的。即使是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可能被罚款。”黄成举例说,再比如,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四)构成“帮信罪”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可能面临职业禁止、禁止令。”黄成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另外,还会有相关行政处罚,同时,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惩戒措施也不可避免。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五)“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犯罪”。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对于“帮信罪”的法律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呢?应按照2026年10月“两高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对明知进行认定。
七种情形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赵荣烈说,存在这七种情形之一的,就是明知。
对此,办理过几十起“帮信罪”案件的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汪佩琳认为,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部门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有的嫌疑人在明知其银行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积极申请挂失、补办新卡,而后再次向他人出售,这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对于如何理解明知的问题,上海律师高太领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帮信罪”,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
当事人不知道,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断为当事人应该知道。所谓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脚,也不是免罚理由。

帮信罪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庞某明知宋某收购银行卡用于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挣外快。 杨某、庞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的手机卡,出租、出售给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释法明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寄语】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发现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隐私,不要被“高价收卡”蝇头小利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财富。
参考文献
1.0 1.1 1.2 1.3张明楷.《刑法修正案(九)》若干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政治与法律, 2026(2):15.
2.0 2.1 2.2 2.3当心!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05-14

3.0 3.1被起诉人数增加21倍!“帮信罪”为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04-14
警惕“帮信”犯罪陷阱莫贪小利害人害己.中国法院网.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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