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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猪价或已进入上行通道生猪养殖重回盈亏平衡点
在产能调减、消费回暖等因素作用下,近期生猪价格触底回升,生猪养殖重回盈亏平衡点。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产能调控的绿色合理区域,养殖场户生猪补栏积极性提高,生产形势不断向好。
猪价回升养殖基本盈亏平衡
生猪保供稳价措施取得成效,近期猪价连续数周上涨,呈现触底反弹态势。农业农村部对全国500个县集贸市场和采集点的监测数据显示,生猪价格从3月底连续8周上涨,5月第3周,全国生猪平均价格为15.45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1.8%。猪肉价格从4月中下旬开始,连续第5周上涨,5月第3周,全国猪肉平均价格为25.12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1.1%。

农业农村部猪肉全产业链监测预警首席分析师、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朱增勇分析,从供给端来看,春节以后生猪存栏量稳中有降,今年3月底生猪存栏是4.23亿头,较上年底下降5.9%,跟去年四季度相比,供过于求的形势有所好转。
出栏节奏方面,农业农村部生猪产业监测预警首席专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祖力表示,3月很多大型生猪企业提前出栏,所以4月出栏量有所减少,支撑了猪价反弹。据了解,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地区出栏节奏可能有所放缓,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前期供过于求的局面。
专家一致认为,养殖户对后期猪价上涨有较高预期,出现了压栏惜售情绪,这也是导致近期猪价反弹的重要原因。
从需求端来看,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对猪肉户外消费造成了一定影响,但随着年前腌制腊肉等家庭库存逐渐消耗,叠加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消费的拉动,猪肉消费总体呈增长态势,支撑猪价持续回升。
猪价回升,养殖亏损程度随之减轻。据了解,4月出栏一头生猪平均亏损248元,较3月少亏79元。按照最新猪价测算,目前生猪养殖已基本达到盈亏平衡。

“目前我们生猪养殖完全成本是每公斤17元,还是处于亏损状态,期待6月之后猪价能达到成本线以上。”四川万家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高明建说道。
去产能接近尾声猪价或已进入上行通道
生猪去产能已接近尾声,能繁母猪存栏处于合理区域。据监测,4月生猪存栏同比下降0.2%,这是2026年6月之后的首次同比下降,但生猪出栏仍惯性增长,环比增长1.2%,同比增长18.0%。因看好后市行情,生猪产能调减幅度收窄。4月能繁母猪存栏量环比下降0.2%(降幅比上月收窄0.8个百分点),同比下降4.3%,连续10个月向正常保有量回调。据测算,4月末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4177.3万头,为4100万头正常保有量的101.9%,处于产能调控的绿色合理区域。
仔猪补栏积极性提高,价格回升更快。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农业农村部密集发布下半年猪价回升的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加快仔猪补栏。5月第3周,全国仔猪平均价格每公斤32.37元,连续8周回升,累计涨幅35.7%,比生猪价格涨幅高出12.3个百分点。据调度,部分地区仔猪价格已涨至每头600元,高于450元的养殖成本线。
猪价或已进入上行通道,三季度养殖有望实现扭亏为盈。王祖力表示,未来猪价将呈现震荡上行态势,可能会存在阶段性回调,但整体保持上行趋势。按照21世纪以来五轮“猪周期”每轮平均48个月(其中生猪价格上行、下行各24个月左右)的持续时间计算,这轮“猪周期”自2026年8月价格触顶后,已持续下行19个月,今年3月价格已处于本轮“猪周期”底部,目前价格已经开始触底回升。

生猪养殖有望在三季度扭亏为盈。据悉,三季度生猪期货到期合约收盘价走高,近几批中央冻猪肉收储大部分流拍,一定程度上表明市场对下半年行情看好。农业农村部组织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专家,综合考虑生产、消费、进口等因素,对未来半年生猪价格走势进行了模拟预测,六七月将超过16元左右的养殖成本线;九十月生猪养殖有望重回正常盈利区间。
对于明年生猪行情,朱增勇分析,今年春节以后能繁母猪存栏量在4100万-4300万头,一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4185万头,决定了2026年整体供需基本平衡,猪价将处于窄幅震荡状态。“猪价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行业发展。考虑当前养殖成本,生猪价格保持18元左右、猪肉价格保持25元左右比较合理,能保证行业处于小幅盈利水平,消费者又能接受。”朱增勇说道。
专家提醒,养殖户对未来猪价不要预期过高,应根据整个生产和市场形势未来的预期变化,合理安排生产,避免踩踏性出栏。
探索降本增效方式应对市场风险
面对饲料成本上涨、生猪行情波动等因素,养殖户在探索各种方式降低成本,应对市场风险。

四川省眉山市尚义镇蒲氏家庭农场负责人朱云龙介绍,自己的养殖场通过自配料、提升机械化水平,有效降低了成本。“育肥阶段,自配料比外购饲料每斤便宜0.3-0.4元,在养猪行业深度亏损的情况下,通过自配料每月可节省上万元,大大降低了成本。但是自配料非常考验配方技术,一定要能够保证各个阶段猪的营养需求。”朱云龙表示,养殖场还通过提升机械化程度降低人工成本,4000-5000头猪的存栏量仅需4名员工。
福建沙县顺康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林振红表示,养殖场为降低生产成本,尝试了低蛋白饲料配方,用麸皮、生物发酵饲料等替代豆粕,还与外部企业合作,引进批次化生产,提高PSY(母猪年提供断奶仔猪数),提升生产效率。
朱增勇表示,从中长期来看,降本增效关键要提高繁殖效率和降低料肉比。目前行业PSY为17-18头,如果能提升到25头左右,每头猪的成本可降低不少。另外,如果能够降低当前的料肉比,也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为规避市场风险,一些养殖户选择与大型企业合作,采取代养模式逐渐增多。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养殖户李俊明介绍,自己的养殖场在为大型养殖企业代养生猪,自己只负责养殖,公司提供猪苗、饲料和技术支持,猪出栏后由公司统一收购出售。
公司选择代养养殖场也会有一定要求。“首先要是规模猪场,其次要符合生物安全防控要求、环保要求,养殖主体还要具备一定的养殖经验。”高明建表示。在生猪代养模式下,由企业承担市场风险,保障了养殖户基本收益,提高其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稳定生猪生产。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农业农村部通过多种渠道持续发布生猪生产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户顺势出栏生猪,保持合理的能繁母猪存栏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稳定信贷、土地等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发挥部省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协调解决饲料、生猪运输受阻等问题。下一步,将继续强化监测预警,加强信息发布,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紧盯能繁母猪存栏量,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稳定生猪产能;继续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进一步落实监测排查、清洗消毒等关键性防控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发展,稳定预期。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产销实际,按照方便购销、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交通不便、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乡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允许分散屠宰。第四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布局,申请投资兴办屠宰场(点)。第五条定点屠宰场(点)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生猪屠宰场地、设施、寄存圈舍,病猪隔离圈和无害处理设备;

(二)有相应的供水、排水、照明设施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有屠宰技术人员。第六条凡兴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国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主经营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场(点)申办手续。第七条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生猪寄存、营业时间、检疫检验程序等方面,方便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并为其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健康证的个体屠宰者,均可向定点屠宰场(点)申请进场(点)屠宰生猪。第八条定点屠宰场(点)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可按消耗的人力、物力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第九条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必须验疫证明。生猪的屠宰、加工、储运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宰前、宰后应由检疫人员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疫、检验。第十条定点屠宰生猪实行集中检验。
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

国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主经营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第十一条屠宰生猪前应按照规定交纳税费。经检验合格的猪肉胴体必须加盖肉品验讫等印章,并凭交纳税费票据上市销售。
自养自宰自食有余需上市销售的猪肉,经交纳税费、检验合格、加盖印章后方可上市销售。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场(点)不得加工病死、毒死、腐烂变质、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偷漏税和乱收费用。违者,分别由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宰杀生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取缔私设场(点),并处五十元到五百元罚款。第十四条定点屠宰(场)点管理混乱、发生强买强卖、故意刁难、勒索等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加强管理,限期改正,对责任者可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变通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畜牧食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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