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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不合格企业名单 进口饲料要怎么办呀

作者:养殖小课堂 时间:2026-04-01 阅读:421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饲料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饲料不合格企业名单的知识,包括进口饲料要怎么办呀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饲料不合格企业名单 进口饲料要怎么办呀

本文目录

  1. 进口饲料要怎么办呀
  2. 饲料检测蛋白不合格处罚标准
  3. 饲料不合格吃坏了鸡怎么办
  4. 饲料企业标准怎样制订

进口饲料要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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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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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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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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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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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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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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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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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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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饲料检测蛋白不合格处罚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饲料不合格吃坏了鸡怎么办

答: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你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两者在举证责任的负担和法律后果上都有所不同。侵权之诉要求原告证明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违约之诉要求原告证明对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而言后者的证明容易一些。本案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就要证明由于饲料有问题导致了鸡的死亡,而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只需证明供应商提供的饲料不符合标准就足够了。另外,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若侵权成立则供应商承担的赔偿是你实际受到的损失;而违约行为成立则供应商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具体选择起诉侵权还是起诉违约就请你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了。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你全部损失,就要根据你掌握的证据材料来确定了,关键在于你能否证明前几批饲料质量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借此也要提醒读者,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没有证据就无法从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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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企业标准怎样制订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制定前,先了解产品是否有国标或者行标;有的话,可以直接参考行标或者国标的参数;2、如果没有,产品设置参数不能太低,因为企业标准就是产品的出厂合格标准,太低,产品没有竞争力;分享一个附件供参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须知一.备案流程:合格合格企业报送标准备案资料─→初审─→受理─→企标审查─→企标备案登记不合格↓不合格↓资料退回企业整改←——————————————二.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3.企业标准文本(我局存档各1份+企业自需数份);4.企业标准电子文本(1份);5.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份);6.企业标准审查纪要(附参会专家、代表名单)(1份)。三.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有关规定:1.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应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凡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先报许可证或食品监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再由标准备案部门进行审查、备案。6.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项目设置与推荐性标准必须一致,对企业产品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应书面提出理由……;食品企业标准应提供专家评估报告证明其合理性,并在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低于推荐性标准的项目和指标。7.涉及用药食同源物品加工的食品难以确定为保健食品时,暂可作为普通食品标准备案,但需企业提供自我声明:8.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企业标准文本的格式、结构应符合GB/T1.1-2000、GB/T1.2-2026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四.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有关上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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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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