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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管理规定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作者:饲料配方师 时间:2026-05-20 阅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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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管理规定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本文目录

  1.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2.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3. 生猪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补贴补助,根据2026年发布的补贴标准,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不超过40元。

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县市要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养殖用地,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生猪管理规定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也就是俗称的“建楼”养猪。

养区划定方面,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打着环保等名义搞“无猪县”“无猪乡”的,进行坚决彻底整改。

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保险方面,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把握时间窗口,持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生猪管理规定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贷款贴息,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将符合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

运输方面,从2026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在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抵押贷款,在辽宁、河南、广东、重庆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生猪管理规定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农机方面,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补贴范围,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生猪管理规定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第七条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向当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第十条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一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发放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工作。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生猪由厂方进行检疫,农牧部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卫生和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七条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市、县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量等,相应确定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第十八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经检疫合格,并已经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有关监督部门检查时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用。

生猪管理规定 养猪政策有哪些规定

生猪屠宰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禁止任何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生猪养殖场规章制度

你可以参考下这份:猪肉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指南一、养殖场生产环境养殖场应建在水源保护区、交通要道、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禁养区域以外。生产和建筑布局应符合相关工艺要求,有防疫隔离设施,生产区、生活区、缓冲区。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应符合养殖业环境质量要求。即符合GB/T18407.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评价要求》、农业部NY/T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NY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等标准的规定。二、养殖场生产工艺和养殖规模养殖场应具有合理的生产工艺、先进的养殖技术,符合养殖品种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流程,按照全进全出等合理的饲养工艺进行生产;应养殖符合市场需求、生产性能优良的品种;自留种苗要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记录和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农业部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标准的规定。三、养殖场规章制度养殖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建立、建全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张榜明示,各项生产指标与岗位责任制明确。整个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养殖技术规范。所有记录档案保存完整,并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应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四、投入品使用规范(一)饲料及原料:饲料及原料应符合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执行标准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并由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2001]20号通知”)和无公害养殖对药物使用的要求。按国家要求增加或减少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品种,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用于疫病治疗和防治,要严格遵循兽药使用规范;不得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二)药物的使用:对动物疾病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购进的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药物的使用严格遵循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药品名录、制剂、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和违禁药品。五、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过程中应按GB8474《猪的饲养标准》和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等标准进行管理。饲养人员应定期应进行健康检查,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饲养工作。技术人员应有专业学历证明或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绿色证书后方可上岗。饲喂应按养殖技术规范进行,每次饲料添加量要适当,防止饲料污染。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做好生产计划安排,创造适宜养殖的生产环境,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六、防疫检疫规范养殖场应建立、建全严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养殖场所、环境和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实施动物免疫登记证制度,对国家和北京市兽医管理部门确定的必须免疫的动物疫病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确保全年无一、二类传染病发生。(一)防疫:对人流、物流进出消毒;内、外环境进行消毒;销售和外购动物隔离检疫;动物疫病定期检测净化,及时进行疫情报告、疫情处理、疫情发布等工作。(二)卫生消毒: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消毒效果好、不会在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进行消毒,重点做好动物养殖场所、环境、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三)疫病的预防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检疫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性预防接种。按国家确定的必须免疫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依据当地疫病流行和受威胁情况,对计划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进行免疫。疫苗来源于具有动物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疫苗的管理和保存。疫病的预防接种按免疫程序进行,实施动物免疫登记制度,做好登记记录。(四)寄生虫控制:选择的驱虫药应具有高效、安全、广谱的特点,符合无公害养殖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药品,按驱虫程序进行驱虫,作好驱虫记录。(五)动物疫病监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对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实施常规监测,依据疫病流行和受威胁情况对其他疫病进行监测。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六)疫病控制和扑灭:发生疫情或疑似发生疫情,兽医和防疫员应及时诊断,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必须扑灭的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封锁。发生国家或地方控制需净化的疫病时,应对动物群体实施清群和净化。发生疫病的养殖单位,应按国家要求进行消毒,对病死或淘汰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七、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应符合DB11/154《猪肉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并通过生产环境、疫病、药残全过程的检测和监测,取得绿色或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第二部分屠宰厂有关要求一、总平面布置和环境卫生(一)屠宰厂应建在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区主要季风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二)屠宰厂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GB5749-199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和场所。(三)屠宰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废弃物、产品和人员出的出入口,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公用一个通道。(四)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必须遵循健康猪和疑病猪严格隔离的原则。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五)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检疫设施。(六)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消毒制度。(七)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八)活猪进厂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九)厂区内的室外厕所均应采用水冲式的,且有防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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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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